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涉企案件执行质效,吴忠全市法院系统积极开展“护企安商”专项执行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涌现出一批典型案例,展现了全市法院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不懈努力。下面,让我们通过五则案例,共同感受“护企安商”中的司法智慧与温度。
案例一:宁夏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信用惩戒预警机制促主动履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宁夏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874.4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某多次推诿、态度消极,拒不配合执行。经查,张某在红寺堡区与他人合伙经营家具店,具备履行能力。执行法官赴店内查找未果后,向其合伙人告知,若张某仍不履行,将采取微信曝光、司法拘留等措施,并提示其银行贷款信用将受严重影响。
执行结果
在信用惩戒的预警机制作用下,张某主动联系法院,承诺筹措资金将本案与其他未结案件一并处理。经执行法官协调督促,张某最终将本案执行款及涉及的其他案件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精准运用信用惩戒预警机制,直击被执行人重视经营信誉的心理,促使其由消极规避转为主动履行,实现了涉企案件快速执结与系列纠纷一并化解的良好效果,体现了执行工作刚柔并济、护企安商的司法智慧。
案例二:宁夏某专业合作社与宁夏某农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和解“三+套餐”助力纾困复产
基本案情
宁夏某专业合作社与宁夏某农牧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成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农牧公司应分期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5043155.60元。后因农牧公司经营困难未按约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多起执行案件但均未“终本”,存在维持运营、分期履行的可能。
执行结果
执行团队依托执行和解“三+套餐”(即制定履行计划+助推信用修复+跟进定期约谈制度),联合园区管委会多次实地调查,定期约谈企业负责人掌握经营实情,并将进展报送区委政府工作专班。在确认其具备履行能力后,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扣留到期债权,农牧公司按计划分期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制定履行计划+助推信用修复+跟进定期约谈”的执行和解“三+套餐”和解模式,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为困难企业创造喘息空间,有效破解“一冻就冻死,一解就脱管”的执行困境,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服务企业发展中的实践价值。
案例三:王某等与宁夏某科技公司执行实施案——府院联动盘活闲置土地实现“资产处置-产业导入-债务化解”闭环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宁夏某科技公司涉拖欠金融机构借款、欠付工程款、劳务工资等多起执行案件,总债务高达350余万元,且在其他法院涉执金额更高达3000余万元。该科技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止生产经营,公司的233.7亩工业用地和1.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设施也因此闲置多年且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若采取传统司法拍卖,不仅处置困难,债权清偿率也难以保障。
执行结果
法院主动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向政府推介该地块并纳入产业升级规划。政府部署“引凤归巢”行动招商引资,最终江苏某新能源公司收购资产、代偿全部债务,并计划投资3亿元建设新项目。法院同步配合完成资产解封,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深化府院联动,将司法处置融入地方产业规划,打通“资产处置-产业导入-债务化解”全流程,实现了闲置资源盘活、债务清理与产业升级的多重目标,让司法公信力、政府执行力、企业生命力实现同频共振,也为扩大企业用地存量、优化护企安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供复制的创新样本。
案例四: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绿色通道快立快执解企燃眉之急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化公司如期履行合同,但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协商无果,文化公司最终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欠文化公司工程款384573.92元,于2025年8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还款期限届满后,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采取回避态度。文化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称急需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执行结果
法院立即启动涉企案件快立快执快结绿色通道,执行法官主动出击,迅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高效完成财产查控、冻结等主要环节,最终将涉案工程款高效、足额执行到位,及时缓解了文化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压力,助力企业生产经营向好。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畅通涉企执行绿色通道,以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回应企业急难愁盼,有效保障外地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了市场主体对本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
案例五:郑某与宁夏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活封活扣”柔性措施兼顾债权实现与企业生存
基本案情
郑某作为自然人,通过挂靠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该公司名义与勘查院签订了青海某场地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和价款调整,最终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30万元。勘查院支付工程款120万元后,剩余10万元作为保证金。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郑某出具结算单,确认扣除管理费及税费16.6万余元后,还应支付剩余款项。但该公司在已收到120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仅向郑某支付54万元,主张其余款项已用于抵顶案外人夏某与公司股东陈某之间的个人债务。郑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个人债务与本案无关,且10万元保证金也应一并支付。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某诉讼请求。郑某上诉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郑某劳务费49万余元及保证金10万元,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导致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影响了正常经营和债务偿还能力。
执行结果
法院执行局并未机械执法,经评估认为被执行人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意愿,其诉求具有合理性。在组织双方协商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采取“活封活扣”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转为查封其等额的不动产及车辆。账户解封后,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得以盘活,随后主动付清了全部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执行团队采用“活封活扣”的措施,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其履行债务创造了条件,实现了保障权益与挽救企业的双赢,精准诠释了“护企安商”的司法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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