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服务型执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从“单一惩戒”向“服务导向”转变,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践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通过刚性执法守底线、柔性服务促合规,实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的有机统一。现将第二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安康汉滨区胡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胡某驾驶货车在禁燃区流动性销售散煤,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经查,胡某为残疾人,家庭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依法可减轻处罚。
主要做法:执法人员综合考虑违法情节与当事人生活困难,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散煤、违法所得及处以低额罚款的处理;注重教育引导,宣讲法律法规,增强其环保和守法意识;积极推动帮扶转型,主动对接街道、残联等部门,协助其申请公益性岗位、参加技能培训,引导实现合法就业;坚持规范透明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公正公开。
典型意义:本案践行“处罚与教育结合、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精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体现执法温度,有效推动“管理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探索出兼顾生态环保与民生保障的可推广治理模式,既助力弱势群体实现合法就业,又树立了有温度、有力度的执法形象,切实提升了群众信任感与基层治理效能。
案例二:安康市汉滨区某孕婴童用品专卖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康市汉滨区某孕婴童用品专卖店经营的某品牌儿童牙膏,外包装未标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识。该产品属儿童牙膏,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该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涉案产品,并开展调查。
主要做法:立案后,执法人员围绕违法行为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深入核查,鉴于“小金盾”标注依据为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强制性标准,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因法律适用存在疑问,依法中止调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待市局明确答复后恢复调查,确保程序合法、裁量公正;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指导其规范进货查验和标签管理,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服务型执法“依法监管、包容审慎、教育为先”的理念。执法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准确把握行政处罚依据,不将规范性文件直接作为处罚依据,避免“机械执法”。通过请示研判、程序中止与恢复,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强化普法指导,实现“执法即服务”,彰显执法温度与公信力,助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安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我局接到移送线索,反映安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某品牌鞋垫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经查,当事人从武汉供货方购进该产品,虽查验了对方营业执照,但未核实商品条码相关资质文件,且已售出,违反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主要做法:接到线索移送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一对一”送法上门,现场解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深刻理解条码合规在市场流通和质量监管中的重要意义,实现前置指导、普法先行;主动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进货查验台账模板,完善商品条码核验环节,督促立即下架问题产品,有效防止风险扩散,推动容错纠错与整改落地;案件办结后持续深化服务,开展“回头看”回访,协助企业对接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条码合规专题培训,指导构建规范化、可追溯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切实将执法过程转化为帮扶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服务过程,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执法+服务”融合理念,既维护市场秩序,又助力企业规范提升。通过“查处一案、规范一片、服务一企”,推动市场主体由“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例四:安康市汉滨区某茶业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我局接到上级转办的投诉举报,反映安康市汉滨区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养生茶存在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受外省某合作社委托,代加工200斤以“元宝枫叶”为原料的袋泡茶半成品,未收取费用,属合作研发性质。原材料由对方提供并承诺质量负责,当事人仅提供场地与加工服务,后续包装、标识标注(含其生产信息)、宣传及销售均由外省合作社独立完成,当事人未参与且不知情。经核查,“元宝枫叶”未列入国家允许的食品原料目录,属非食品原料,其代加工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主要做法: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调查、厘清责任,通过现场检查、协查函等方式核实代加工关系及职责分工,确认当事人未参与销售与宣传环节;综合研判其虽未履行原料查验义务,但属初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涉案量小,在处罚裁量上秉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依法减轻处罚;同时注重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现场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企业强化食品安全意识,督促健全原料查验制度,推动实现从“被动受罚”向“主动合规”转变,切实体现服务型执法的温度与实效。
典型本案:本案体现了服务型执法“刚柔并济、罚教结合”的理念,通过精准执法区分主责与连带责任,不因产品标注生产信息而简单归责,彰显执法公正;对新兴产品合作研发中的轻微违法行为,秉持包容审慎原则,综合考量行为性质与实际后果依法从轻处理,避免“以罚代管”,助力企业发展;同时注重教育引导,以案促改,有力营造了法治化、人性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
案例五:汉滨区大河镇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对安康汉滨区大河镇某商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存放7瓶“国窖”白酒,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生产厂家人员鉴定并出具报告,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主要做法: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后,四川泸州老窖酒厂就商标侵权行为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当事人因经营困难、身患疾病、家庭负担沉重,无力承担高额赔偿,向我局求助。执法人员高度重视,主动联系泸州老窖维权部门,通报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及家庭困难情况,积极协调司法调解。在法院组织下,执法人员协助提供行政处罚文书、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减轻赔偿金额并制定分期支付方案,有效缓解当事人压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基层市场监管践行服务型执法的生动典范,彰显了从“重处罚”向“重治理、重服务”转型的积极探索,通过“查处—调解—帮扶”全链条机制,实现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有机统一,既维护知识产权权威,又体恤小微主体困境,依法减轻负担、推动和解,彰显包容审慎监管温度,为处理复合型案件提供可复制经验,有效提升执法效能与群众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