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宁夏法院站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采取了一系列“护企”“惠企”“安企”“助企”举措,为持续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宁夏法院力量。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十四五”期间宁夏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一起了解↓↓↓
案例一 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4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下载宁夏某某饮品公司饮品不合格的测评视频,伪造有关聊天记录,以上述测评视频将会大量公开发布且宁夏某某饮品公司的竞争对手企业“A”公司想要购买视频并投放,其可以帮助买回视频并删除为由向该某某饮品公司索要50万元。后宁夏某某饮品公司报警。
【裁判结果】 2024年2月6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使用的手机、电脑、优盘等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制造、传播涉企谣言,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依法惩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二 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 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酒业公司于2002年、2004年分别受让取得第1727229号、第3470723号商标注册证。该公司字号“舍得”以及商标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营范围含有批发、零售酒、饮料等。后原告发现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舍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酒类销售,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酒业公司受让取得“舍得”商标发生于某公司成立之前,双方在白酒销售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舍得”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被告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舍得”作为企业字号并进行白酒销售,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某酒业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今年7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舍得”字样。同时,被告需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作为自身企业名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此类行为在市场经营中易发多发,严重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判决旨在禁止同业竞争者擅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依法规制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指引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遵守商业基本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为知识产权全程护航,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 31天完成大型公司重整 跑出破产审理“加速度”
【基本案情】 某清洁能源公司为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一家生产和销售甲醇、乙二醇等煤化工制品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因项目超计划投资、建设周期拉长等多种原因,公司现金流长期不足,核心产品装置2022年建成至今无法投产,加之债务集中到期后无法清偿,公司陷入困境。与此同时,公司行业前景和自身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重整价值。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研判后受理了该公司预重整,完成预重整各项工作后,裁定该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裁判结果】 预重整期间,法院指导管理人围绕“引投资、保生产、偿债务”的核心目标开展各项工作。鉴于该公司资产体量有40多亿元且生产线完整,主副产品销售较为稳定,且一体化生产装置后续在充分释放产能情况下有望大幅提升经营收益,本案探索采用“引进共益债借款+债务人自救”的重整方式。通过共益债引入实现企业核心装置投产,从而增加经营净现金流,在优先保障共益债借款退出的基础上,职工、税款短期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留债期间全额受偿且进行利息补偿,普通债权在留债期间全额受偿,让企业的未来收益由全体债权人共享,大幅提高了债权清偿率,化解负债约60亿元。今年7月29日法院裁定该公司重整,8月2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当天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用时31天完成该大型清洁能源公司的重整。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利用预重整制度功能,使股东、重整投资人、债权人等各方在预重整期间充分沟通和协商,最大程度达成一致,快速推进预重整程序。本案打破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打折”、股东“出局”的传统模式,通过共益债的“短期输血”实现企业长期“自我造血”循环,在对企业未来经营能力进行测算后确定全额清偿方案,不仅发挥了破产制度对企业纾困的功能,也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彰显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实体经济、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案例四 府院联动助力羊绒企业破茧重生
【基本案情】 某集团自1997年成立以来,以自主品牌“灵州雪”为核心,鼎盛时期年产值达35.8亿元,年生产无毛绒1600吨、制衫100万件,曾获“中国羊绒行业十强企业”“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等殊荣。2019年因资金链断裂等影响,企业主动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某集团及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后裁定合并重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中,因相关审计评估报告作出正值疫情期间,纺织行业市场低迷,投资人招募困难,管理人及政府多年来前往多地尝试招商引资、招募战投均未有效锁定投资人。后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确定了“运营资产组合招募与非运营资产剥离拍卖”的重整模式,在法院指导下积极处置质押羊绒资产近10亿元。市委、市政府成立某集团破产重整工作领导专班,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由人大牵头推进战略投资者招募,于今年1月与浙江某企业签订重整合作协议,法院依法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成功化解债务46.7亿元,实现了企业重整期间持续经营,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全额受偿,维护了职工权益和地方稳定,精准盘活核心资产,保住了产业基础和品牌价值,实现当地知名民营经济企业涅槃重生的蜕变,也为区域现代纺织产业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府院联动攻坚克难的生动实践,彰显了法治护航营商环境的重要示范价值。
案例五 依法纠正“小过重罚”处罚行为 释放执法温度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仓储建设项目完工后,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用于存储,被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105605.38元。某商贸公司不服,向银川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银川市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虽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但在2023年7月14日收到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责令改正通知后,于2023年7月19日整改完毕,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于2024年10月28日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前提。“过罚相当”是基本的执法原则,简单粗暴的行政处罚不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合规守法经营,反而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纠正行政机关的“小过重罚”行为,既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对案涉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导企业严格依规合法经营。
案例六 多方合力推动实质解纷 规范审查促进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城市管理局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包括某科技公司在内的三家共享电单车企业进入辖区市场,同意向某科技公司配额共享电单车1万余辆。某城市管理局与各共享电单车企业就各自权利义务签订框架协议,运营期限截至2023年4月。协议到期后,某城市管理局暂时采用企业承诺制度的方式进行管理,待属地政府出台正式管理规范后再重新签订协议。过渡期间,某城市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科技公司存在部分共享电单车未悬挂制式号牌、超总量投放、超区域投放等问题。该城市管理局多次约谈要求整改,某科技公司未整改到位,某城市管理局遂发函责令该公司退出辖区共享电单车市场,并陆续扣押某科技公司共享电单车7000余辆。后因行政复议调解未果,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某城市管理局退还扣押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3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与该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联合组织多轮“背对背”和“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于今年3月签订了争议化解协议和谅解备忘录,某城市管理局同意退还扣押车辆并给予某科技公司一定配额,某科技公司书面承诺服从管理并于4月申请撤诉。审理中,法院发现某城市管理局就该领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构建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管理措施、制度、技术、手段等存在滞后问题,遂建议该城市管理局更新政策制度。经某城市管理局请示后,属地政府就共享电单车管理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将互联网租赁单车管理问题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借助行政机关的组织、政策、人力等资源优势,合力推动案涉行政争议获得实质化解,实现从零和博弈双输到双赢共赢多赢的转变。为了从源头预防类似争议,人民法院对该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建议,推动行政管理部门就相关领域管理问题启动正式立法,从源头上扫清了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障碍,达到了“治已病,防未病”的效果。
案例七 做实依法平等保护 保障民企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3年,某物流集团以招商形式引进汽车检测项目,将某地块出租给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用于建设机动车检测线及服务站的各项设施,租期30年,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付清了全部租金2348万元。后因某物流集团申请调整涉案土地用途,导致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引发本案诉讼。某物流集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反诉请求赔偿因其解除合同造成的各项损失并返还预交租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的解除,系因某物流集团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不能继续履行出租义务所致,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作为承租人依约履行了全部缴纳租金的义务,对于合同解除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某物流集团应支付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各项损失,但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请求赔偿合同无效部分的预期收益损失依法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某物流集团退还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租金1681万元,并向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支付建筑物损失1144万元、预期收益损失3177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明确该国有企业过错并判令其赔偿损失,彰显司法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力度,有助于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法院在裁判支持民营企业损失的同时,对超过民法典20年法定租期的预期收益损失不予支持,精准把握合同自由和法律限制的界限,既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商事行为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为类似长期租赁纠纷提供裁判示范,有效促进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八 严守公司资本底线 筑牢民营经济根基
【基本案情】 某发电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2017年5月注册资本由56800万元增加到80400万元。其中,股东某铝业公司增加出资11564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增资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前。2017年11月某铝业公司向某发电公司缴纳增资资本金6700万元,剩余4864万元注册资本金经某发电公司发函催要未果。2022年12月19日,某铝业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其持有的某发电公司49%股权转让给某能源公司,合同载明某铝业公司就其持有的股权在某发电公司认缴出资39396万元,尚有4864万元未缴足,某能源公司承诺4864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由其负责。2023年1月6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某发电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某能源公司与某铝业公司连带承担补缴出资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某铝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承担相应出资义务,某能源公司对此明知,亦应依法对某铝业公司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结合标的公司某发电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厘清公司及股东的各方责任,合理认定未缴足出资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于今年6月12日判决某铝业公司支付某发电公司出资款4864万元、资金占用损失598272元,某能源公司对该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本案厘清各方责任,避免损失扩大化,有效保护各方利益,维护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为企业持续经营提供了必要的财产基础,保证了民营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权益。同时,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股东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当然免除,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有效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防范内部治理失序,以规则之治稳定市场预期,为民营经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九 强制执行护营商环境 “放水养鱼”促各方共赢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商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某商厦向某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848万余元。因某商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某商厦一至三层商场进行评估拍卖,但无人竞买,某银行因其单位资产处置规范要求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案涉商厦租户多、租金缴纳和装修投入不一,影响利益广、处置变现难度大,被执行人某商厦除该商厦及租金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结果】 在被执行人某商厦仍有商铺租金收入的情况下,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有租户担心法院一次性收取租金又无法保障商厦运行、担心房屋出租人阻挠经营或涨房租而不愿向法院缴纳房租,在充分掌握各商铺租户诉求的基础上,法院决定以“放水养鱼”模式采取执行措施,召集商厦及各商铺租户召开座谈会,协商确定:以强制措施确保某商厦负起管理服务职责,确保正常运营;由某商厦负责组织租户将租金全部转入“一案一账户”内,租金收益的大部分用于偿还本案欠款;某商厦承诺其正常服务及招租,定期向法院申报水电维护耗材、员工工资等必需运营费用,履行监管方案并及时发放运营费用,确保商厦正常经营。自案件申请执行至今,法院共收取20余家商铺租金310余万元,每年租金收益80余万元,共向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发放案款15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债权人胜诉权益,确保了某商厦和商铺的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平等保护民企财产权和债权实现的要求,以“放水养鱼”经营模式,既保障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得以兑现,又保障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通过纾解企业资金困境,努力为企业寻求存活空间,实现执行效益的最大化和执行各方的利益共赢,精准破解“执行难”,为加快民营企业债务纠纷化解、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十 从“忧”居到“优”居 创新执行共圆安家梦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应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共计5237万余元。因某置业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建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某建设公司承包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楼盘三期项目于2024年7月完成施工交付,部分房屋已进行备案,房屋售卖情况良好,法院依申请对某置业公司名下位于该楼盘的房屋采取查封、扣押U盾等执行措施。
【裁判结果】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为保障购房人的购房权益,法院采取“活封活扣”的执行方式,牵头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某置业公司共同签订《永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释放某置业公司名下约80套优质待售房源进行“活封”,允许某置业公司继续销售,坚持“销售一套、解封一套”,对销售资金全程监管。后78套监管房源全部成功售出,售房资金安全有序注入监管账户,现已执行到位金额1858万余元,案件仍在有序推进中,实现了某建设公司的债权得以清偿,某置业公司得以继续经营,百余名购房业主购房权益得到保障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秉持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活封活扣”执行措施,通过“四方监管账户”的创新执行模式,盘活企业资产,运用商品房买卖的可期待利益,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项监管,让资金监管账户发挥最大功效,不仅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更拓展了困境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保障了“保交楼”的民生目标,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