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江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护航经济发展的案件,涌现出一些值得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此,江西高院集中发布一批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事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事例覆盖领域广,聚焦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生态安全、网络环境、破产处置、纠纷多元化解等民营经济发展关键环节,涵盖刑事、行政、民事、执行等多个领域,全面回应市场主体司法需求。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事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坚持创新引领,健全机制破解发展难题;二是强化全面保护,平等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三是深化府院联动,协同发力实质化解矛盾风险。本次案事例的发布,有助于通过鲜活的司法实践,清晰传递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立场,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对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事例目录
案例1 廖某等13人敲诈勒索案——依法打击“劳务碰瓷”扰乱企业经营的犯罪行为
案例2 邹某等7人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依法打击“舆论敲诈”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案例3 某实业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案——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
案例4 某建设公司与某城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财政评审义务,构成“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案例5 某旅游公司与某产业公司、某建设公司系列合同纠纷调解案——府院联动聚合力,重点项目现转机
案例6 雷某矿业公司诉某商业银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穿透“名实”不符现象,保护实际权利人利益
案例7 某小区业主与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以抵代付”平衡三方利益,化解群体纠纷
案例8 某食品厂与某贸易公司、某金属公司、张某、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顶格惩罚赔偿
案例9 某科技公司与某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联动搭建资金渠道,精准帮扶困境企业
事例10 龙南市法院破解“资质依赖”困局 打通破产企业环保资质恢复通道
事例11 新余中院构建破产非公企业档案社会化托管机制 助推破产非公企业有序退出
案例1
廖某等13人敲诈勒索案
——依法打击“劳务碰瓷”扰乱企业经营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廖某纠集汤某等十余人,陆续在广东、湖南、江西等省份的多个建筑工地假意入职,之后采取辱骂、挑衅、围堵、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聚众闹事、影响施工,再以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名义向施工方敲诈财物。廖某、汤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数十起,非法获取财物超百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汤某等人有组织的以聚众闹事、影响施工相要挟,敲诈勒索多家建筑企业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廖某、汤某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劳动者恶意利用法律对其的保护性条款,把“维权”作为谋利手段,以获得不法利益,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经营的犯罪行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避免中小企业因“劳务碰瓷”陷入经营困境。向社会传递司法护航企业经营的积极信号,净化劳务用工环境,为民营企业营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空间,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2
邹某等7人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
——依法打击“舆论敲诈”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2年起邹某利用其影响力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文章牟利,2013年其成立某传媒公司,并运营多个自媒体账号。2019年以来,郑某、魏某等人陆续加入邹某团伙,利用多种途径编辑、转载企业涉嫌诈骗、传销等负面文章并扩大传播,导致相关企业形象降低,迫使相关企业与邹某团伙签订合作协议,支付费用进行删帖。截至2023年案发,邹某团伙涉嫌敲诈勒索全国多地19家企业,涉案总金额超600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企业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邹某、郑某、魏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从事有偿删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邹某等7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斩断跨区域网络犯罪链条,为受害民营企业挽回损失,遏制“舆论敲诈”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网络水军”暴力侵害民营企业的强烈信号,让民营企业能够在公平、透明、有序的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为民营经济发展筑牢网络安全屏障。
案例3
某实业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案
——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某实业公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且相关证书均载明:性质或用途为工业用地。但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相关文件显示案涉土地处于物流仓储用地范围之内,某市自然资源局因未尽审慎审核义务,在案涉土地规划用途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办理了证载性质为工业用地的相关证书,导致案涉土地实际处于未获取许可无法开工建设的状态。某实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实业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土地且依法办理相关产证,并不存在过错。某市自然资源局未尽审慎审核义务,导致案涉土地不能获得建设批准。某实业公司主张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产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责令某市自然资源局针对案涉土地以物流仓储用途为其重新办理产证。
【典型意义】
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特定的期望与信赖,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争议实质性解决原则,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程序空转,判决责令行政机关以规划用途重新办理相关产证,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信赖利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案例4
某建设公司与某城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财政评审义务,构成“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某建设公司承接了某城管局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双方约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60%,尾款在审计决算后2年内付清;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部分须经变更管理审批及财政评审后,以评审审定金额进行资金拨付。施工过程中,应小区业主要求,某城管局同意变更部分设计并新增了工程量。2021年7月,双方经结算确定送审结算价。但某城管局经某建设公司发函催促,仍未将案涉工程报财政评审,亦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024年4月,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城管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以报送财政评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合法有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并形成送审结算书后,某城管局迟迟不将评审结算书报送财政评审,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之情形,应视为工程结算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判决某城管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城管局不积极履行报送财政评审义务,又以财政评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贯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精神,坚守司法公正,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助力民营经济在公共建设领域健康发展。
案例5
某旅游公司与某产业公司、某建设公司
系列合同纠纷调解案
——府院联动聚合力,重点项目现转机
【基本案情】
某旅游公司将全南县某景区内酒店建设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后某旅游公司与某产业公司签订《景区部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在景区项目开发完成后将景区内部分固定资产转让给某产业公司,某产业公司预付了部分收购款。因资金短缺、运营乏力,某旅游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酒店建设停滞,也严重影响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由此三方引发系列合同纠纷:一是某产业公司诉请某旅游公司返还预付转让款及支付利息共计4000余万元,某旅游公司反诉某产业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协议,二是某建设公司诉请解除酒店建设施工合同,并索赔停工窝工损失等共计1300余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采取“诉中司法鉴定+诉外府院联动”的工作思路,推动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一是引导当事人对案涉景区资产市场价值、酒店建设已完工工程量、窝工损失等进行司法鉴定,为后续资产承接、工程复工和结算提供价格依据;二是迅速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联系政府招商单位,了解某旅游公司的运营现状、资金困难成因及工程建设进度等信息,联合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多次召开案情研判会、争点协调会,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建设公司已完工的工程款、停工窝工损失等,由某旅游公司与某产业公司按双方责任分别承担;某旅游公司与某产业公司之间的资产收购协议继续履行,某产业公司按司法鉴定评估价收购案涉景区资产,已支付的预付款、利息与收购款、双方其他债权债务相互抵销;酒店未完工工程继续由某建设公司续建完工,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各方后续的权利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项目为县域招商引资重点文旅项目,因三方矛盾纠纷导致景区酒店复工建设工作迟滞不前,损害了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县域文旅经济的发展。法院紧扣“引客入赣”核心目标,打破“就案办案”思维定式,以联动调解方式解纷争促共赢,不仅积极化解了4000余万元债务,避免了企业陷入更大经营危机,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盘活了重点文旅项目,优化了当地文旅产品与服务供给,进一步激发文旅产业新活力。
案例6
雷某矿业公司诉某商业银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穿透“名实”不符现象,保护实际权利人利益
【基本案情】
2021年,孚某矿业公司与雷某矿业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约定孚某矿业公司将三处采矿权转让给雷某矿业公司。雷某矿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但因采矿权范围与生态红线及水源地范围重叠而未能办成采矿权过户手续。后因孚某矿业公司未履行另案的给付义务,执行法院查封了上述三处采矿权。雷某矿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为采矿权实际权利人并排除对采矿权的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未批准《采矿权转让协议》并非因协议本身存在无效因素,而系案涉采矿权范围涉及生态红线划定和水源地调整等问题。目前三处采矿权均已调整出生态红线范围,待水源地调整后即可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因此雷某矿业公司对将来取得案涉采矿权产生合理期待具备事实基础。且在采矿权被查封前,雷某矿业公司提交技改申请获得批准后已实施了技改工作,为推进矿山生产经营采取了积极占有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保护和公示效力。因雷某矿业公司已支付了采矿权转让全部价款,采矿权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并非雷某矿业公司自身原因,雷某矿业公司对于权利冲突的产生不具有可归责性,依法认定雷某矿业公司对案涉三处采矿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典型意义】
因各种原因,物权登记的权利主体与实际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对实际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认定其可对抗强制执行,依法维护了实际权利人的利益,为同类产权因政策原因暂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民营企业提供维权参照,也为名实不符情况下各类权利冲突的妥善处理树立了司法标杆。
案例7
某小区业主与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
——“以抵代付”平衡三方利益,化解群体纠纷
【基本案情】
江某等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合同到期后,某置业公司因资金紧张导致逾期交房一年之久。2025年,江某等人将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江某等人因对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不满,拒绝向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又被某物业公司起诉。
【审理情况】
在审理该案中,法院精准识别逾期交房违约金争议与物业费纠纷之间的高度关联性,通过倾听各方诉求、纾缓对立情绪、释明法律责任,提出“以抵代付+分期付款”的调解思路,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使业主、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将某置业公司应向业主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转化并折抵业主欠付的物业费,由某置业公司直接向某物业公司分期付款,并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消除三方后顾之忧,一揽子化解该小区逾期交房纠纷116起,实现案结事了,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100%。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巧妙地将紧密联系的三方由利益对立转化成合作共赢,既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还避免了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的诉累,起到“办理一案、化解一类、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8
某食品厂与某贸易公司、某金属公司张某、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对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顶格惩罚赔偿
【基本案情】
“安牌”“安牌桃酥王”是首批江西老字号,某食品厂系该商标权人。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向某食品公司采购桃酥,向某金属公司采购铁罐桶,在其仓库分装制作成“安牌”桃酥后进行销售。某食品厂认为某贸易公司、张某、某食品公司和某金属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诉请对上述侵权人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另查明,张某曾为某食品厂的桃酥产品经销商,其明知某食品厂曾为“anpai”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又注册了“anpai”商标, 且张某转让“anpai”商标后已不再是该商标专用权人。市场监督部门曾对某贸易公司向超市销售假冒“安牌”桃酥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未取得授权订购桃酥和铁罐桶后分装成“安牌”桃酥成品销售,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某食品厂商标权。张某作为某食品厂经销商,明知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为某食品厂,还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某贸易公司属于共同侵权人。另本案中张某已非该“anpai”商标专用权人却仍以商标专用权人身份反诉某食品厂侵权构成恶意诉讼。综上,依法认定某贸易公司及张某构成恶意侵权且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对某贸易公司及张某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对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顶格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了“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保护了民营企业无形资产,维护了江西老字号品牌声誉,充分彰显了江西法院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司法理念,以司法之力护航公平竞争,激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商标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名片”。
案例9
某科技公司与某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联动搭建资金渠道,精准帮扶困境企业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某科技公司受产能未达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陷入流动资金短缺困境,未能向某电梯公司按约支付设备采购款及安装款,被某电梯公司等20余名债权人陆续诉至法院,申请冻结账户资金、查封核心资产,累计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执行情况】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查明某科技公司是省级专精特新中小民营企业,掌握核心专利技术,产品覆盖前沿领域,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存在脱困可能及救治价值。如机械执法将导致企业因停产被拖垮,致使债权人利益落空。为此,法院采取“挽救式”执行策略,在监管销售回款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采用“活查封”保全措施,推进府院联动,搭建融资平台,召开政企银对接会,引入纾困资金,为被执行企业留住生存发展空间,最终推动某科技公司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方案。2024年底,某科技公司依约偿还了欠款,生产经营走上正轨。2025年,这家曾深陷债务泥潭的企业重焕生机,上半年销售额突破1.2亿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全面深入了解被执行企业状况,推动政府有效识别企业价值,实施精准帮扶,实现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双赢”的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智慧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担当,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提供了生动实践。
事例10
龙南市法院破解“资质依赖”困局
打通破产企业环保资质恢复通道
【基本情况】
环保企业普遍依赖关键稀缺环保资质构建核心竞争力,一旦出现经营危机、陷入困境,企业环保资质往往因此被暂停、失效,企业资产持续贬值,直至被市场淘汰。“资质依赖型”环保企业重整成功与否与环保资质的恢复密切相关。龙南市法院在某环保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精准识别企业环保资质暂停原因,创新司法举措与协同机制,实现企业5196.5吨危废安全清零,快速恢复企业环保资质,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为“资质依赖型”环保企业破产破局提供可借鉴实践经验。
【工作举措】
一是强化府院联动协同,打通资质恢复绿色通道。某环保公司停产后长期积存危险废物,列入环保隐患重点整改企业,环保资质被暂停。龙南市法院针对这一核心梗阻,牵头搭建“司法+行政”协同治理格局,联合生态环境、应急、税务、社保、行政审批等多部门会商,解决某环保公司危废转移审批、税费减免、资质恢复等关键难题,开辟资质恢复绿色通道。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每周组织管理人形成危废应急处置专项报告,同步报送至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解决危废处置难题。
二是采用市场化融资模式,破解资质恢复资金难题。龙南市法院突破传统政府兜底或债权人让利融资思路,采用“共益债+第三方垫资”市场化模式,向潜在投资者充分阐释企业环保资质的稀缺价值与重整潜力,成功吸引危废专业处置企业签订《共益债融资协议》,为某环保公司引入资金,解决危废处置资金难题。管理人对接专业投资机构、产业关联企业,签订《危废处置承包合同》,明确资金用途与支付期限,加速危废清理进程,降低处置资金成本。
三是完善司法服务保障,筑牢资质恢复安全底线。龙南市法院将生态安全理念贯穿破产全流程,司法拯救与区域生态安全保障同步推进。依托“京东拍卖”“阿里拍卖”等平台,公开招募具备专业资质的危废接收机构,精准匹配专业市场资源,确保危废安全处置。加强意向机构实地调研、技术评估与资质审查,筛选合作方,明确处置标准、环保责任与安全流程。动态跟踪处置进度,定期核查危废转移台账、处置记录与环保监测数据,确保处置全程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聚焦“资质依赖型”环保企业资质恢复痛点问题,打出“府院联动破梗阻、创新融资解难题、司法服务强保障”组合拳,打通环保企业资质恢复通道,高效引入重整投资人,避免“企业停摆-资质失效-生态风险”恶性循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事例11
新余中院构建破产非公企业档案社会化托管机制
助推破产非公企业有序退出
【基本情况】
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公企业破产后的档案存在管理主体不明、处置规范缺失、资料移交不规范、责任无法落实等现实紧迫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公企业破产的处置进程。为从根本上扭转破产非公企业档案处置中的“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现象,新余中院出台《破产非公企业档案管理办法》,构建破产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高效便捷、保障有力”新机制,有效防止档案资源损毁或流失,为破产非公企业有序退出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工作举措】
一是深入调研,凝聚共识。实地调研市档案馆档案管理现状,锚定档案保管场地已饱和等突出问题,与具有档案保管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对接,了解企业资质、管理、收费等情况。召开全市破产非公企业档案处置现场会,广泛征求地方档案馆、辖区法院、管理人意见,为制度出台奠定基础。
二是明确职责,协同推进。构建“法院主导监督、管理人主责实施、专业机构托管服务”联动责任体系,由法院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处置工作;管理人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审核、移转等具体事务;社会托管机构提供档案存放场所、统一保管等服务,形成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配合的机制。
三是跨域协作,高效流转。有效规范破产非公企业异地重要资产接收与移交,建立“线上预先备案审核、线下精准协同操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探索形成“远程评估、现场收集、灭菌消杀、安全运输、数字化处理、线上确认归档”六项标准化管理流程,实现档案流转全程可控、可溯。
四是分类施策,精准处置。依据档案内容、形式与价值,将破产档案划分为八大类别,设定10年至30年不等的保管期限;建立移交规则,打造投资方优先承接、涉密档案依法移交、重要档案固定接收的全链条保管路径;创设“无产可破”企业档案管理经费援助机制,保存具有重要历史、科技或社会价值的档案,将其费用纳入破产援助资金支出范围。
【典型意义】
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是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破产企业的有序退出具有重要作用。新余中院建立、运行破产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机制,避免了破产非公企业档案的遗失,保护了企业商业秘密,促进了资源有效利用,助力非公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破产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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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