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商标、地理标志等领域违法行为,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深入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三合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缆案
2025年1月10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三合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3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对安徽三合电缆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已审结,决定对其不起诉,将案件线索移送本局处理。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无锡市江南电缆厂“五彩”注册商标的电缆21种,销往安徽省阜阳市一客运项目,并自行制作标示了“五彩”商标及商标注册标记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一并随电缆交付,扣除税收后货值金额超155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已退缴违法所得、向商标受让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3〕54号)中指导案例10号,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山南新区嗨购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白酒案
2025年3月2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山南新区嗨购便利店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五粮液”牌白酒33瓶;3、罚款3.13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山南新区嗨购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区内有标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牌白酒13瓶。经查,该批“五粮液”牌白酒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进,共购进了33瓶,已销售20瓶,库存13瓶。经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属于假冒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269】第六十条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闲鱼“虚伪的信徒”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月15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
2024年12月16日,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池某于2024年11月20日在闲鱼平台店铺“虚伪的信徒”处购买Emberton2代马歇尔音响一台,价值800元,收到货后,发现疑似为假货。经马歇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鉴定,该产品为假冒产品。经查,涉案网店系王某等人经营,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在闲鱼开设七家店铺,实际销售假冒马歇尔音响共10760只,违法经营收入达1400万余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6月1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
2025年4月2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施耐德)Shneider”商标的断路器共245个,全部安装在配电室内的配电柜中,配电柜铭牌标示厂名为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经权利人授权委托人初步辨认,上述产品均为假冒的产品。经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别,非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或其他授权的企业生产,系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五、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淮南星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案
2025年9月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淮南星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39瓶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人员的配合下,对淮南星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店内摆放有“美孚”牌机油39瓶,经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人员现场辨认,判断上述商品涉嫌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69】第六十条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涧沟镇金摇篮母婴生活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奶瓶奶嘴案
2025年1月23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寿县涧沟镇金摇篮母婴生活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奶瓶奶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奶瓶奶嘴共25个并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9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Pigeon”和“贝亲”等注册商标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发现标示了“Pigeon”注册商标的奶瓶12只、奶嘴13只。经查,“Pigeon”商标系贝亲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经鉴定,上述奶瓶奶嘴属假冒产品,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产品来源,没有销售记录,违法经营额110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69】第六十条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2月14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4.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2日,我局接到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及刑事案件卷宗,反映我局辖区居民王某龙涉嫌销售假冒的“正大饲料”,经公安机关侦查,涉案金额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遂移交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8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28日至7月19日期间在其拼多多个人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正大饲料”,违法经营额4.13万元。涉案的产品经正大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69】第六十条的规定,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倾心茶莊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1月1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倾心茶庄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有“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茶叶包装小铁盒15个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谢家集区倾心茶庄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有“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茶叶包装小铁盒15个,该店经营者称上述茶叶包装小铁盒系销售茶叶时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授权使用“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材料。经查,“霍山黄芽”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辨认,该批涉案产品非协会许可使用,当事人非协会“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经销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68】条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曦晟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23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台经济开发区曦晟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南孚电池120粒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群众投诉后,依法对凤台经济开发区曦晟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在店内入口货架摆放有2盒南孚电池共120粒,涉案电池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进。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票据以及商标证明资料等,经联系商标所有权人初步鉴定,上述商品涉嫌为假冒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电池属假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并非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69】第六十条的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台县杨村镇毅晓鞋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
2025年6月23日,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台县杨村镇毅晓鞋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5双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县杨村镇毅晓鞋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店内收银台西侧南墙货架上有5双运动鞋,上述运动鞋两侧鞋帮、鞋舌等部位标有标识。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日从阜阳鞋批发市场购进上述运动鞋,共购进12双,售出7双,获利275元,违法经营额为1400元,无进货票据。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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