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安徽省萧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萧县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安徽省萧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获得名为“一种缝被机用齿轮式传动机构”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810338280.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5年5月12日,请求人向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宿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5月16日予以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主张侵犯其发明专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驳回请求事项。经审理,宿州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被请求人缺乏关联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请求人向本局提出调查取证请求,依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其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不予支持。2025年7月21日,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认为请求人对其主张有提供证据证实的责任,但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与被请求人缺乏关联性,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2、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古井贡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03年,“古井贡酒”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范围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中心区域。

  2025年2月5日,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埇桥区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酒共计30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从个体送货商处购进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酒共计40瓶(10箱),进货价为300元/箱,销售价为420元/箱。上述商品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非权利人企业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4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侵权白酒30瓶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酒案

  2025年1月14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有“图片”标识的待销售红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证明等材料,经立案调查,上述产品为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1188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洁若雅”商标侵权纠纷案

  2025年3月初,申请人靳某某发现宿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洁若雅旗舰店,售卖商品均为洁若雅品牌,其中书桌垫、书写写垫涉及侵犯其注册商标,特此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调解,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接申请后,埇桥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员人员开展调查,发现宿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洁若雅旗舰店,店铺售卖洁若雅品牌桌垫无第16类“洁若雅”商标注册或授权使用,其公司获得的是第24类及第27类注册商标“洁若雅”的授权使用,认为自己获得授权,故不配合调解工作。后经调解员耐心沟通和知识产权普法宣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的可能。

  2025年3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按照协议约定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洁若雅”第79689413号商标(第16类)商标转让归宿州市埇桥区某帘业加工厂所有。由宿州市埇桥区某帘业加工厂授权宿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使用。

  5、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5年8月4日,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灵璧县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1辆标注为丰县电动车制造厂“高一绿能”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当事人无法提供“高一绿能”注册商标的任何相关授权材料,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2024年7月起,当事人以每辆均价2000元的价格购进LN1200DZH-6H、LN1200DZH-B等三种型号的“高一绿能”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共计81辆,对外销售70辆,剩余11辆被我局查获。其违法经营额26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8月18日,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6、萧县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申请人刘某芳因经营网店所需,委托运营团队设计网店宣传图片。2025年6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刘某春在电商平台“拼多多”上开设的网店“春春的网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其运营团队制作的图片,作为店铺链接宣传图和详情页面图。6月17日,刘某芳向萧县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下架使用侵权图片的链接,停止侵权行为。

  接到申请后,萧县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对比申请人提供的图片与所涉网店使用的图片。工作人员经多次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联系和法治宣传,使被申请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最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刘某春同意立即删除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上涉案产品链接所使用的侵权图片。申请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7、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泗县某服装店销售侵犯“MLB”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8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泗县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将其待售标有“耐克”商标标识的鞋子通过“查真假”软件上传鉴定,被检产品为假冒产品,且店内标识为“耐克乔丹”、“MLB”“亚瑟士”等商标标识的鞋子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执法人员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某匠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购进标注以上几种商标鞋子85双,对外售出28双,剩余57双被本局扣押。经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扣押的鞋子进行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227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MLB”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57双并处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8、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3878307号“五粮液”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威士忌;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果酒(含酒精)”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5年3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5年3月7日至2035年3月6日。

  2024年12月9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砀山县李某某烟酒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为“五粮液”商标白酒3瓶,当事人提供不出任何手续,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上旬以每瓶910元价格私自回收标注为“五粮液”商标白酒3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9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白酒经“五粮液”商标持有人鉴定为假冒产品。其违法经营额29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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