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每一起涉企案件的公正审理,都是司法护航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为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切实扛起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责任,东兴市人民法院精选一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精准司法赋能市场活力,用公正裁判筑牢发展根基,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主从义务有区分 拒付货款无依据
案情
2019年5月21日,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并提供原材料采购、拌和、运输及泵送服务,同时明确混凝土公司需在每期付款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未按期开发票的,建筑公司可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混凝土公司按约供货后,建筑公司以混凝土公司未先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剩余90万余元货款。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表示若对方付款后愿意立即开具相关发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开具发票属于从给付义务,而支付货款是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主给付义务,二者不具有对待给付地位。结合混凝土公司开具发票的承诺,法院判决支持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与支付货款是主给付义务,直接关系合同目的实现;开具发票等属于从给付义务,仅起辅助作用。本案中,虽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混凝土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未足额开具发票不影响建筑公司取得及使用货物,故建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该案明确了主从义务的法律边界,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与效率。
装修瑕疵引争议 现场勘查促和解
案情
2024年9月,某装修公司承接某工业公司一楼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竣工后,工业公司以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付15万余元尾款,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为查明事实,主办法官带队前往现场勘查,确认工程存在墙板接缝不平整、地面磕碰未修复等瑕疵,但不影响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仅造成美观度减损。法官随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剩余工程款调整为10万元,工业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界定瑕疵性质,既保护装修公司的合法债权,又兼顾工业公司的合理诉求,以工程款扣减弥补外观损失,实现实质公平。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大幅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修复了商业合作关系,为柔性解决涉企纠纷提供了司法样本。
严惩员工盗窃行为 筑牢企业“防护墙”
案情
2022年6月25日至8月16日,黄某某利用在某饰品公司工作的便利,23次盗窃公司黄铜粒原材料共计747.8公斤,销赃获利1.8万余元。经估价,被盗的黄铜粒价值3.5万余元。同年8月17日,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在侦查、审理阶段,黄某某陆续退出赃款1.5万余元、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且主动退赃,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此后,法院将黄某某退出的赃款发还饰品公司。
典型意义
法院依法惩治企业内部盗窃行为,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企业财产安全。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既彰显法律威严,又引导被告人主动纠错,构建起“保护合法经营、惩治违法犯罪”的司法秩序,增强了企业投资经营的安全感。
精准适用法律条款 规范处罚稳定预期
案情
2023年2月20日,某食品公司经查验供货商凭证及海关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后,进口350件椰子糖并售出。后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时,发现该批次椰子糖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展开召回行动,但未能成功召回所售椰子糖。
同年11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食品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鉴于其履行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等,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免予罚款,但没收其违法所得3.5万余元。食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的“免于处罚”应包括不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予以撤销。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食品安全法中“免于处罚”的法律内涵,即免除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内的全部行政处罚。法院依法撤销不当处罚决定,既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捍卫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的积极性。
“放水养鱼”保生产 善意执行促双赢
案情
2021年9月,某食品公司向某工程公司购买净水设备,工程公司完成安装调试后,食品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工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货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调解书生效后,食品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工程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食品公司因产品滞销导致流动资金不足,仓库内存有一批米粉可用于清偿债务。为减少执行工作对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法官采取“活封”措施,鼓励食品公司筹资分期还款,并协助开展资产估价、寻找销路等工作。最终,食品公司筹集资金汇入法院账户,工程公司的债权全额实现。
典型意义
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摒弃“死封死扣”的刚性措施,以对企业经营影响最小的方式化解纠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被执行企业渡过经营难关,实现了“债权实现与企业存续”的双赢。该模式彰显了司法服务大局的担当,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执行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