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陕西金融监管局、陕西省委金融办,共同举办“完善金融协同治理 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重点发布协同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和事例。覆盖多元解纷、风险防控、服务创新、府院协作领域,展现司法引领下的多方协作成效。

  在多元解纷方面,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构建“即时受理+前端调解+便捷核销+终局裁判”治理闭环,2024年5月以来成功调解金融案件6505件,调解金额1.64亿元,2025年一季度新收金融案件同比下降87.5%;宝鸡市金台区法院累计调解案件321件,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98万余元;西安市未央区创新构建“法院+金调委+金融机构”联动机制,2024年审结涉金融企业纠纷3532件,平均审理时长仅10.89天。风险防控方面,安康中院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纠纷上升问题发出司法建议,推动专项整治,2024年全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比大幅下降。

  此外,在服务创新方面,陕西省全省法院坚持依法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在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对“应收账款转让+票据背书”新型供应链金融模式给予司法确认;汉中法院通过重整程序帮助陕南医药公司等16家企业重生,化解金融债务9.93亿元,实现“破产不停产,员工不失业”。在府院协作方面,汉中中院联合市发改委等部门出台企业破产处置协作机制,探索“担保债权留债十年+职工债权债转股”重整方案;安康中院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召开协同化解座谈会,初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纠纷化解格局。

  目 录

  案例一“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助力金融借款类案高效化解

  ——某银行与郭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行业组织调解与法院司法确认联动范本

  ——建行某行与关某、石某等27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系列纠纷案

  案例三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票据化交易模式的司法认定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深圳某光电公司、某信托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例四 金融机构错误上传不良征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何某某与某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例五 私募基金代销人员“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与责任承担

  ——潘某某诉罗某某合同纠纷

  事例一拯救困境企业筑牢金融防线

  ——汉中法院破产审判助力企业重生与金融风险化解

  事例二构建金融纠纷全链条治理体系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推动形成金融纠纷“即时受理+前端调解+便捷核销+终局裁判”治理闭环

  事例三司法建议靶向施策 护航金融健康

  ——安康中院制发司法建议书激活金融风险防控新格局

  事例四“法官+金融”联动护航 破浪扬帆新“枫”正劲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打造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筑牢金融健康发展保障

  事例五 多元共筑递进防线 赋能金融治理全新格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创新构建“法院+金调委+金融机构”联动机制


  案例一

  “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助力金融借款类案高效化解

  ——某银行与郭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0日,郭某与妻子梁某以店铺装修为由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期3年。同日,杜某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并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杨某在《保证担保合同》保证人签名处的下方以及《保证担保承诺书》的保证人配偶处签名。借款到期后,经某银行催收,二借款人仅偿还本金4500元。2022年2月梁某因病死亡,郭某再未偿还本息。某银行起诉要求郭某归还借款本息,由杜某、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借款人与某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已生效,现梁某去世,郭某理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杜某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杨某并未作出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宣判后,法院将此案打造为示范判决,推行“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即在后续处理具有类似争议的金融借款类案件中,法院将案件委派至在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员在法官的专业指导和示范判决的引导下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典型意义】

  “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多元解纷机制的核心优势在于发挥示范判决的司法引领作用,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为金融调解工作室提供明确、可操作的调解指引;以示范判决为基础开展委托调解,有效聚焦争议焦点、减少分歧;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既节约司法资源、让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审理复杂疑难案件,又通过调解员的后续督促提升借款人的自动履行率,构建起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高效、便捷的沟通渠道。依托该工作机制,案件调解质量和数量均有提高,金融机构债权周期缩短,金融诉讼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案例二

行业组织调解与法院司法确认联动范本

  ——建行某行与关某、石某等27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0日以来,某法院陆续受理了建行某行分别与关某、石某、刘某等27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系列纠纷案。关某、石某、刘某等27人申办领用信用卡后,因透支信用卡额度未按期还款,透支额度自7000元至30000元不等,致产生信用卡纠纷。

  【审理情况】

  经某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前述27人分别与建行某行达成信用卡本息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银行对利息、罚息进行了部分折让。某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当事人均自觉有序履行义务。

  通过法院与行业调解委员会共同探索“调解+确认”工作机制,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建议并引导金融机构与持卡人就本息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因人而议、因案而定,对于调解成功的,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金融机构小额、频发的信用卡类纠纷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人民法院坚持多元共治,不断巩固拓展诉调对接范围,依托专业调解资源,通过“调解+确认”联动机制,标本兼治做细做实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使标的额小、案情清楚、当事人有还款意愿的类型案件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化解,有效实现金融债权保障与债务人权益保护的平衡。对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规范金融秩序、引导交易行为的司法职能作用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


  案例三

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票据化交易模式的司法认定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深圳某光电公司、某信托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西安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从前手某公司处经背书转让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深圳某光电公司。在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西安某科技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其对案外人某公司的一项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某信托公司,后某信托公司按约定将转让款支付给西安某科技公司。为担保上述应收账款的回收以及西安某科技公司及时履行义务,西安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第三人某信托公司签订《票据质押合同》,以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应收账款的回收及西安某科技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为保证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获得兑付,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西安某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承担保证责任。汇票到期后,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就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拒付。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票据贴现方式取得票据与非以票据贴现方式取得票据的根本区别为交易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首先,案涉票据合同签订时,西安某科技公司向某信托公司转让的基于其与某公司之间基础交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存在。其次,票据的原因关系和票据的法律关系相对独立,西安某科技公司接受案涉汇票并未消灭其对某公司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西安某科技公司向某信托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合法有效,具备可转让性。第三,某信托公司向西安某科技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对价,已依约取得应收账款债权。等额的应收账款债权与案涉汇票的债权同时存在,西安某科技公司转让给某信托公司的并不仅仅是应收账款债权,还包括与应收账款债权相关的票据权利。最后,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某信托公司的代理质权人以票据质押背书方式取得案涉票据合法有效,其票据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综上,案涉合同所约定的交易模式不属于票据贴现,遂二审法院改判全部票据债务人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

  【典型意义】

  “应收账款转让+票据背书”是新型供应链金融交易模式中应收账款票据化的表现形式,对此类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需作出明确认定。信托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选择行使票据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此类交易模式并不属于票据贴现,此种“应收账款转让+票据背书”的交易模式合法有效。本案还明晰了此类交易模式的法律边界,明确区分了合法的债权转让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与违法票据贴现行为,为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依法保护该交易模式,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激发市场活力,有效维护供应链金融市场的创新活力与交易安全,实现供应链金融优化产品现金流的制度价值。


  案例四

金融机构错误上传不良征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何某某与某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何某某因其名下有一笔贷款存在逾期而未能成功办理房贷手续,后经查询,案外人于2011年3月30日在某银行贷款25000元,何某某系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因何某某从未在该银行办理过任何贷款业务,故何某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消除不良征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经何某某委托鉴定,案涉贷款文件中担保人的签字并非何某某本人签署。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某银行上传何某某的不良征信引起的纠纷,适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法。案涉贷款业务系因某银行未认真核查贷款人员的真实身份,致使他人利用何某某的身份资料办理,最终导致何某某的征信出现不良、个人金融信用受损。何某某受到损害的后果与某银行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何某某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何某某与某银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银行将何某某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不良记录进行消除,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大量起诉银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审理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组织旁听、邀请人大代表、行业协会座谈并主持调解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本案是通过府院协调化解涉金融案件的典型案例,为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金融风险防范及相关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助力金融市场与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

私募基金代销人员“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与责任承担

  ——潘某某诉罗某某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罗某某曾系某财富公司的理财经理,潘某某曾多次通过罗某某介绍于该财富公司购买理财产品。2013年12月24日,罗某某向潘某某介绍甘肃某投资公司投资项目,潘某某认购基金100万元。后项目无法赎回。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罗某某从某财富公司离职后,潘某某误认为罗某某仍在某财富公司任职,基于信任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现因投资理财产品项目涉刑,导致客户资金无法赎回。本案中,罗某某未履行全面且忠实的告知义务,致使潘某某在出于对罗某某专业知识和背景的信任上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另,罗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承诺愿先承担50%。同时,法院认为潘某某作为金融消费者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存在一定过错。遂判令罗某某退还潘某某投资款本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基金理财是当下老百姓进行投资的一种热门方式。本案裁判是围绕加强资本市场做好“五篇大文章”重大改革、重要政策的现实宣传解读,以法律的保障,鼓励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来源,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裁判的形式评估政策效果,以督促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勤勉尽责、审慎履职,警示投资者在基金投资中增强风险意识,谨慎作出投资决策,为人民法院审理销售基金等金融产品提供了积极探索,为金融审判提供了有益参考。


事例

一、拯救困境企业筑牢金融防线

  ——汉中法院破产审判助力企业重生与金融风险化解

  【主要做法】

  近年来,汉中法院主动把破产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现代化破产理念统领破产审判工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积极挽救危困企业。坚持破产案件“先立后破”原则,优先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引导“可重整的不清算”,最大限度帮助陷入危机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焕发新机。二是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对于不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没有挽救价值的落后产能及企业,坚决贯彻“当破则破”原则,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债权债务和资产的概括性执行,加速推进“僵尸企业”出清。三是创新府院协调机制。联合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文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四是助力企业信用修复。法院高度关注破产企业后续发展,帮助企业恢复信用,重获公平竞争的机会,彻底打通破产审判“最后一公里”。

  【取得成效】

  近三年,全市法院累计化解债务63.78亿元,盘活土地2976.9亩,成功引入投资4.8亿余元,安置职工4000 余人,其中金融债权现金清偿率达39.7%,实现了金融债权保护与企业生产发展的双赢局面。汉中法院牵头的“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三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连续两年位居全省前列。金融审判执行护航经济发展“四聚焦”做法获评陕西省2024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突破年典型案例二等奖。

  【典型意义】

  汉中法院始终坚持积极尽早拯救,在挽救危困企业上优服务,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在盘活生产要素上强保障,坚持兼顾公正效率,在提升办案质效上做实功,坚持强化整体协同,在创新联动机制上聚合力,从企业挽救到风险化解,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证明,破产审判不仅是市场主体的“清道夫”,更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二、构建金融纠纷全链条治理体系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推动形成金融纠纷“即时受理+前端调解+便捷核销+终局裁判”治理闭环

  【主要做法】

  2024年以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推动形成金融纠纷“即时受理+前端调解+便捷核销+终局裁判”治理闭环,构建起金融纠纷全链条治理体系,有效推动金融纠纷高质效化解。一是建成金融纠纷源头防范、前端化解调解工作站。碑林区法院在建行陕西省分行南大街支行挂牌成立全省首家实体化运行的金融纠纷源头防范、前端化解调解工作站。由碑林法院速裁庭全程指导,陕西省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员调解,辖区内的金融类案件均可进入调解站调解。工作站内设金融巡回法庭,实现区域金融纠纷受理登记、司法指导和终端裁判一站式开展。二是试点“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制度。碑林区法院制定《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首创将金融不良债权执行类案件纳入核销范围。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就能拿到《核销预查证明》。三是凝聚各方合力,实现金融纠纷闭环治理。碑林法院聚焦多方联动、协同共治,与各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积极联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开展联合调解。

  【取得成效】

  调解工作站自2024年5月成立一年来,受理金融案件25262件,成功调解6505件,调解金额1.64亿元,金融机构实际收回款项6555.6万元。“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累计发出《核销预查证明》2505件,2025年第一季度,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的金融案件仅有86件,比2024年同期减少602件。

  【典型意义】

  碑林区法院通过构建金融纠纷“即时受理+前端调解+便捷核销+终局裁判”治理闭环,实现金融纠纷全链条化解、全链条治理。一是调解工作站充分发挥了金融机构主动性和金融调解委员会专业性,一大批金融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实现第一次过滤。二是通过试点向金融机构出具《核销预查证明》,进而再消减一定比例的金融纠纷,实现第二次过滤。三是通过“以保促调”机制,批量受理金融案件保全申请,促成到庭债务人与金融机构达成调解,实现第三次过滤。四是依托速裁快审、示范庭审、示范判决,经诉讼或调或判予以化解,实现第四次过滤,彻底消减金融纠纷。通过四次过滤,提升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与水平,有效维护区域金融安全、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


  三、司法建议靶向施策 护航金融健康

  ——安康中院制发司法建议书激活金融风险防控新格局

  【主要做法】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借贷市场风险,安康中院通过深入调研,形成《安康市涉银行诉讼纠纷分析简报》,同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康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分行发送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司法建议书。一是强化全面监管,源头减少纠纷。建议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依法将银行的全部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二是规范合同文本,消除风险隐患。建议积极引导银行根据最新法律规定,修改完善合同模板,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信贷业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降低经营风险。三是赋能自主催收,融入多元解纷。支持银行开展失联客户信息修复工作,优化银行相关考核指标,推动银行转变诉讼理念,积极适用多元解纷机制。

  【取得成效】

  司法建议书获两家单位高度重视并迅速响应。一是监管联动,专项部署。组织8家具有代表性的辖内银行机构讨论交流,并印发《关于加强信贷业务合规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二是调研督导,推动整改。重点选取涉诉量较大的银行机构开展调研督导,推动其转变工作理念。三是自查规范,提升内功。组织开展现有制式合同模板自查修订,开展存量业务风险排查,举办新修订的金融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会,全面提升信贷条线各岗位人员业务技能与合规意识。四是机制优化,长效治理。将信贷“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央行评级定性指标重要内容,督促银行机构积极参与调解中心工作。

  【典型意义】

  安康中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风险等,精准提出司法建议,并积极督促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对规范银行放贷流程、预防金融风险等发出预警,回应了民生司法需求,是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力辖区金融环境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四、“法官+金融”联动护航 破浪扬帆新“枫”正劲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打造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筑牢金融健康发展保障

  【主要做法】

  宝鸡市金台区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及辖区内金融机构联合成立了金台区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公正、高效的“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服务。一是构建协同联动工作模式。中心采用法院、金融机构、专业调解组织协调联动的工作模式,设立了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驻金台法院工作站、“法官+金融”工作室以及金台法院驻金台农商银行调解工作室,构建起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网络。二是依托专业平台与机构。中心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联合建立的总对总线上诉调对接平台,对涉金融的矛盾纠纷开展线上调解,极大提高了调解效率。三是明确工作室职责与工作流程。“法官+金融”工作室由法院派驻法官负责对金融类案件的调解进行指导,制作司法确认的法律文书并审理金融案件。驻金台农商银行调解工作室则设在金台农商行特资管理部,为金融纠纷化解提供更加人性化的纠纷解决方案。四是强化金融纠纷源头化解与风险防范。中心积极开展法律会诊服务,加强司法建议和信息共享,完善金融会商研判和风险防范提示预警机制,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

  【取得成效】

  截至2025年5月,中心共收到各金融市场主体报送金融类纠纷594件,涉及金额1.104亿元,调解成功率54%。针对金融消费者在异地等实际情况,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方式,极大减轻了金融消费者的诉累和诉讼成本,确保金融纠纷化解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兼顾社情民意。

  【典型意义】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成立和运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案件诉调一体工作对接机制的有力实践。一是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中心积极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有效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二是维护金融稳定。中心通过多元化解纠纷的方式,及时化解金融领域的矛盾纠纷。三是打造区域金融纠纷解决“最优地”。法院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司法确认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五、多元共筑递进防线 赋能金融治理全新格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创新构建“法院+金调委+金融机构”联动机制

  【主要做法】

  为高效化解金融纠纷,护航辖区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以四大举措构建“法院+金调委+金融机构”联动机制,创新递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模式。一是搭建“联防联调”平台。成立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西安市多元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驻未央区法院工作站,陕西互联网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陕西省金融信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合作,与西北政法大学共建“枫桥经验”与未央法院金融类纠纷预防化解研究实践基地,在陕西省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金融共享法庭”,以“行业助力+专业借力+特色发力”聚合多元力量拓展前端预防针阵地。二是创新“云上一站式”司法确认解纷服务。依托线上解纷平台,“云上一站式”完成签订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效力等程序。三是创新推出“啄木鸟”法治体检服务。创新前端预诊、上门问诊、灵活随诊、定期复诊“四步诊疗法”,对辖区金融机构把脉开方,帮助金融机构解近忧、除隐患、谋长远。四是推出服务保障“十四条”举措。采取建立“宣传+预防”长效机制、加强金融纠纷一站式解纷平台建设等十四条举措,切实推动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协调沟通,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取得成效】

  自服务保障“十四条”举措出台后,金融纠纷成讼率明显降低。2024全年共审结涉金融企业纠纷3532件,平均审理时长10.89天,以调解、撤诉等方式实质解纷657件,以司法确认方式化解纠纷2543件,其中“云上一站式”司法确认在线办理率超过50%。梳理出企业法律风险和漏洞10余条,并提出18条可操作性强的诊疗建议。

  【典型意义】

  “法院+金调委+金融机构”联动机制的创新实践,最大程度把金融纠纷化解在萌芽、过滤在基层、解决在前端。该模式通过制度创新、流程再造、科技赋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纠纷协同治理样本,为优化区域金融法治环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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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脉 

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