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社会预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根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中,肩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安阳法院发布四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旨在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司法裁判,清晰划定市场行为的法律边界,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制裁失信、鼓励创新的坚定立场。它们既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晴雨表”,也是各类市场主体理解法律政策、预见行为后果的“司法风向标”。

法治之水清冽,方能滋养市场之树常青。让我们共同关注这些案例,感受法治的力量与温度,携手共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法治动能。

安阳中院发布四起涉企典型案例

某动漫公司与某生活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明辨主体破争议 联动调解护版权

【基本案情】

某动漫公司出品的“熊出没”动漫人物系列在全球知名,拥有十分广泛的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某动漫公司发现某生活广场未经其许可,擅自售卖印有与“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相似的商品,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生活广场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诉讼过程中,某动漫公司提供证据保全公证书予以证明某生活广场销售侵害其著作权的商品,公证书附有取证人员购物场所门头照片及付款凭证,付款凭证载明的商户名称为某生活广场。某生活广场抗辩其系加盟连锁店,每个连锁店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经营场所,加盟店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仅使用统一购物袋。公证书上载明的购物场所与本案当事人地址不符,门头照片也与购物场所门头不符,某动漫公司依据购物袋、购物小票和付款凭证名称认定某生活广场为侵权主体错误。某动漫公司坚持认为购物小票、付款凭证商户名称即为侵权主体,无论某生活广场是否为实际经营主体,其作为收款方也系侵权主体,应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某生活广场在当地拥有十几家连锁店,案件的社会关注度较高,裁判影响范围广,易引发连锁反应,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一是条分缕析明争点。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情况,剖析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二是调查走访清底数。承办法官通过对某生活广场进行实地查看、网络定位,并主动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核实,发现案涉取证场所实际经营主体系案外人,并非某生活广场。三是耐心沟通解纠纷。法官通过与某生活广场代理人获取实际经营主体联系方式后,积极与实际侵权人联系沟通,通过释法明理、明确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其与某动漫公司达成调解并即时履行赔偿款项,某动漫公司撤诉,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主体中,加盟连锁店属于一种特殊独立的经营主体存在。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人们想当然的认为购物凭证上的商户名称就是实际的经营主体,导致因交易活动产生的纠纷双方因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案件处理过程中,秉承“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理念,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所协调联动,以“穿透性”思维确定真正的侵权主体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避免案件程序空转,公正高效为企纾困,也确保矛盾纠纷得以实质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某电梯公司与安阳某房地产公司纠纷案

——启动“涉企纠纷快速调解通道” 高效化解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某电梯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小区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电梯公司负责安装合同约定的五十八台电梯。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电梯安装完毕,但经多次催要房地产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到期电梯安装款,电梯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其电梯安装款70余万元及违约金。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未贸然裁判,考虑到案件涉及中小企业生存与产业链稳定,若僵化判决可能加剧一方企业经营困境,故选择以调解的方式,寻求更好的纠纷处理路径。一是深入沟通,摸清始末。安阳某房地产公司无恶意拖欠货款的故意,但因下游建筑企业未给款导致其资金回款困难,客观上暂时不具备还款能力。二是积极协调,促进理解。因两方企业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案件具备可调和基础,承办法官秉持公平公正、兼顾双方利益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促进双方理解,缓和对立情绪。三是情理结合,因案施策。承办法官启动“涉企纠纷快速调解通道”,联动县、市两级人大代表,采用“分期还款+履约挂钩”方案,最终该案顺利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司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相较于漫长的诉讼程序,调解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有助于节约双方公司的时间。该案经“涉企纠纷快速调解通道”,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三十天,更加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诉讼负担,跑出了高质效司法“加速度”。案件调解中,适时引入人大代表、村委会干部、行业人员等外部力量,助推调解快速达成,最大限度保护双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体现了司法在护航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多方协调化纠纷 分期还款解压力

【基本案情】

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系建材供应商,经过与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双方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建设合同中载明的安阳市文昌大道段兴建小区,要求原告向被告出售混凝土供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混凝土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应混凝土的义务,但被告收到混凝土后并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77万余元,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209万余元。

【处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向承办法官反映,企业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公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案件承办人了解上述情况后,与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并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取得原告的理解和支持。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还款,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表示可暂不申请财产保全。最终,在案件承办人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分期还款计划,原告安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亦将诉讼对于案涉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典型意义】

近年来法院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万人助万企等活动,员额法官通过分包企业,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的困难,针对企业反映的个案问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依法依规快速妥善处理,帮助企业在法律框架下渡过难关。本案中,案件承办人通过与原被告积极沟通,促成双方互谅,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原告也暂不申请冻结被告企业资产,缓解了企业困难,保障了企业的基本账户资金运营,并且形成了良性循环,企业经营压力缓解后,及时履行了分期还款义务。运用和解、协商手段使原、被告双方实现双赢,是法院依法保护市场经营主体,护航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


安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循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千里调解化干戈 现场勘验促共赢

【基本案情】

原告安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循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签订钢板仓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按实际用量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迟迟欠付48万余元的加工费,故安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加工费48万余元及经济损失。被告某循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未达到付款条件,涉案工程一直未完工,存在工期严重迟延和安全隐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经过两次庭审后,双方对是否存在延误工期、是否完工和验收、设计施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等事实争议很大,对立情绪一触即发。承办法官意识到简单“坐堂问案”难以触及症结,且案件审结后被告可能另行提起反诉,增加双方诉累。为穿透案件表象,触及纠纷本质,承办法官打破常规审理模式,直奔现场,开启了一场“以查清事实、实质解纷”为目标的现场勘验和当场调解。调解过程历时十几个小时,承办法官交替运用“背靠背”方式分别了解双方核心诉求与底线,消解对立情绪;再通过“面对面”协商,聚焦具体解决方案。围绕欠付的48万余元加工费,综合考虑勘验证实的瑕疵影响程度、被告已实际使用设备获益情况、原告继续履行完善义务的成本等因素,提出阶梯式、组合型的解决方案供双方磋商,最终找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该案成功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以“求极致”的精神实质化解涉企纠纷、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写照,其“奔赴现场、查明真相、修复关系、实质解纷”的核心经验,具有普遍的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为同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当法官愿意多走一程路,就会离真相更近一步,法官的务实作风、专业能力和解纷智慧,使双方当事人深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与温度,极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企业收获的不仅是一纸文书,更是实实在在的问题解决和可预期的合作未来,获得感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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