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构建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切实以优质司法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福建省法院于9月23日上午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福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白皮书,并介绍典型举措和典型案例。

  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举措

  福州法院:“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机制

  绘就涉企纠纷协同治理新格局

  一、背景情况

  民营企业在经营、投资、内部治理等方面产生的纠纷较多,自身化解矛盾能力较弱。福州法院集聚行业专业资源参与调解,为商事纠纷提供高效、便捷、实惠、灵活的解纷路径,是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生动实践。

  二、主要做法

  (一)机制构建:以“三重蝶变”助推协同解纷创新。一是创新创建模式,从单点突破到行业作战。以福州中院为倡议单位,依托“亲清法企会商厅”实体平台,吸纳福建省浙江商会等18家商协会成员,形成人员联聘、调解联合等“六联模式”。二是创新运行机制,从零和博弈到合作共赢。创新“2+2”运行模式,建设调解员和营商环境法治观察员双库合一,将人大代表、行业专家等聘为调解员、观察员,以多重身份提升解纷效能。由法院委派案件,商协会指定相关行业调解员介入,“专业+行业”双轮驱动,更好维护涉诉企业商誉和信用,更快促成解纷。三是创新调后延伸机制,从被动灭火到主动防火。建立调解协议审核前置程序,打造“法官指导+商会调解+民事调解书”解纷模式。合议庭针对性提出风险建议,实现“调解+防范”并行。创新督促履行机制,调解员同时是协助执行员,做到执调对接、调执兼顾。

  (二)培优提效:以“三层范式”推动调解队伍建设。把专业调解队伍建设摆在首位,共聘任调解员40余名。一是以多样形式夯实基础。通过座谈会、实训会等形式向调解员讲解业务知识,开展“以审代训”、金牌调解员经验分享等,提升调解员履职能力。二是以多种形式了解需求。建立常态化双向交流反馈机制,精准了解各方司法需求,并形成每月服务项目主题,将问题清单转化为服务清单。三是以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通过发布调解典型案例、宣传金牌调解员事迹等,让“商和榕城”品牌得到企业更多认同、成为首选优选。

  (三)风险防控:以“三种融合”促进社会共治共享。一是党建与法治融合。创建“商和榕城·红盟解纷”党建品牌,将司法服务嵌入商会党建工作链条。二是“键对键”与“面对面”融合。上线“亲清法企会商厅”云平台,推动司法举措直达快享。三是司法服务与亲清关系融合。梳理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编撰出台法律指引、典型案例等。打造亲清法企关系,制定法企交往“正面、负面、倡导”清单,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三、取得成效

  调解联盟成立以来,福州全市法院累计委派案件200余件,调解成功率超60%,履约率超90%,涉案总金额超1.2亿元。依托“亲清法企会客厅”开展司法暖企惠企项目50余个,发布商事审判等白皮书,编印法律指南、法律风险防控提示手册等,促进涉诉企业化危机为商机,实现从“纠纷化解”到“产业生态共建”的变革,共同优化福州营商“软环境”。相关经验成效被《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等报道推介,调解首案入选2024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2024年,福州法院牵头的“办理破产”“解决商业纠纷”2项营商指标均排名全省第一。

  厦门法院: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指引

  服务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一、背景情况

  厦门是最高法院指定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三个试点城市之一。2024年4月,厦门中院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率先出台《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有力推动跨境破产协作机制落地落细,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做出有益探索。

  二、主要做法

  (一)成立破产事务工作专班,高位推动工作。率先成立实质化运行的破产事务工作专班,集中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破产事务工作,研究解决制约涉港跨境破产协作试点工作的堵点难点问题,健全全流程共享的信息集成互联模式。

  (二)出台办理破产便利化意见,强化府院联动。与市政府联合出台《关于厦门市创新破产府院协同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实施意见》,破解管理人履职、财产接管与处置、债权人利益保护、涉税事务办理、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等难题,为香港管理人履职、办理破产事务营造法治化办事环境,获评2023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司法创新举措。

  (三)细化跨境破产协作流程,明确操作指引。明确认可协助的程序、范围、协助申请的提交路径和方式等操作规程。在案件受理、审查条件等15个方面提供契合实践的明确指引,创新办案机制,优化操作流程。制发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和香港管理人公告等13份司法协助文书样式,涵盖跨境破产协助全流程,有效提升协作案件办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四)引入破产公共法律服务,提升服务效能。依托破产公共事务中心,嵌入涉港跨境破产协作事务服务板块,集聚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各方资源,为管理人提供内地破产事务咨询、法律指导、融资对接、预重整引导等“一站式”服务。

  (五)打造破产司法协助平台,提增办理效率。新增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模块,上线“厦门破产法庭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实现协作案件网上办理。在京东平台上线“厦门市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全方位展示资产推介、融资匹配等业务信息,方便香港管理人在线办理破产事务。

  三、取得成效

  近年来,内地香港互涉投资日益活跃,对跨境破产协助提出现实需求。该指引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以开放合作姿态促进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文件出台后,厦门中院成功办结1起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案件,并促另起案件达成和解,实现福建、香港两地跨境破产协作从无到有的突破,形成跨境破产纠纷实质化解的“样板经验”,有力推动两地司法协作迈向新高度,对助力香港困境企业破局、促进两地市场资源要素高效流动、深化两地经贸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漳州法院:深挖破产审判效能

  “123”机制释放助企新动能

  一、背景情况

  漳州两级法院以“依托一项机制、建好两支队伍、坚持三项原则”的“123”机制为抓手,深挖破产审判助力企业纾困能力,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脱困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做法

  (一)依托“1”项机制:府院联动,高效协同。一是机制化。建立常态化府院破产办理统一协调机制,成立漳州市办理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办理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意见》。二是实体化。成立漳州市破产事务服务工作专班及漳州市破产事务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破产事务服务。办结漳州市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傲农生物破产重整案件,有效化解债务近120亿元,盘活资产近百亿元,妥善安置职工近6000名。三是协同化。与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多部门联席会商形成《关于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信用修复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推进企业强制清算的会商纪要》等。

  (二)建好“2”支队伍:审判与管理人双轨赋能。一是审判队伍专业化赋能。漳州中院专门设立破产案件审判合议庭,基层法院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建立数量、效率、效果三维核心指标评价体系,完善重点案件汇报制度,加强破产审判人才的培养和梯队建设。二是管理人队伍市场化赋能。探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评价管理机制,制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规则(试行)》,实行管理人评级与破产案件类型相对应的选任机制,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自我管理等职能作用。

  (三)坚持“3”项原则:市场化、法治化、公信化。一是市场化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对重整价值的发现功能,批复许可预重整期间新增共益债务用于日常经营,指导(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市场化谈判等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二是法治化护航。根据政府代表、债务人及其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的申请,探索选任(临时)管理人;及时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大量重点工作有效前移,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审核、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等事项的效力延伸至重整阶段。三是公信化筑基。充分运用破产审判辅助系统,线上召开重整案件债权人会议,提升审判效率,节约破产成本;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在上市公司重整期间不停牌持续交易,督促债务人和(临时)管理人全面、准确、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傲农重整案中,同步发布各类公告186份、风险提示105次。

  三、取得成效

  三年来,漳州法院“123”机制以府院协同破壁垒、专业队伍提效能、市场规则促公正为核心,办结破产案件404件,其中破产重整10件、破产和解案件30件,涉案金额221亿余元。龙海法院办理的金石制油公司破产和解一案入选全省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24年办结的漳州市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获评“2024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泉州法院:联动全国八大主要陶瓷产区

  共建知识产权跨域司法与行政保护协作机制

  一、背景情况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区域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福建泉州、河北唐山、江苏无锡、浙江丽水、江西景德镇、河南许昌、湖南株洲、广东潮州等主要陶瓷产区的两级法院和知识产权局通过共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发展共商、布局共进、保护共治,打造“司法+行政+协会+企业”的多维联动模式,推动陶瓷知识产权保护从“单点保护”向“系统集成”提升。

  二、主要做法

  (一)立足跨域,着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保护”。八地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合作梳理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规上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案件情况,疏通企业在知识产权运用、转化、保护等方面的瓶颈,开创陶瓷品牌保护跨域联动、统筹协作、全域保护的合作模式。开展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调研,出台《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德化法院依托协作机制召集八地陶瓷企业参与陶瓷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基地“原创特展”,引导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二)立足协作,着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快保护”。共建跨域诉讼联动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诉讼服务标准化、流程化和统一化,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共建办案互助协作机制,加强在诉讼保全、调查取证、委托调解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指引》;共建跨域执行联动机制,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及时得到执行。

  (三)立足共治,着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同保护”。及时开展关联案件信息通报、疑难复杂案件研讨等工作,统一跨区域裁判标准和审判指引,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实现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鉴定机构等专业人才及机构资源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推动专业技术问题认定途径的科学化、统一化。推动八地知识产权司法、执法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统一。

  三、取得成效

  2024年以来,泉州法院依托知识产权跨域司法与行政保护协作机制,成功运用“云上联动调解+跨域司法确认+电子送达文书”化解跨区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412件。相关平台累计开展跨域技术咨询112次,出具技术审查、咨询意见书62次,参加现场技术勘验和庭审技术调查92次。泉州、潮州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跨域线索移送机制,查获涉嫌假冒“九牧”品牌卫浴产品货值超116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辖区龙头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各类纠纷化解效率显著提高。

  三明法院:深化“法商益企”行动

  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司法服务链

  一、背景情况

  聚焦省委深化拓展“三争”行动和三明市委推动“四领一促”工作要求,2024年11月以来,三明法院联合三明市工商联创新推出并持续深化“法商益企”专项行动,深度融合法院审判职能与工商联组织平台优势,聚焦便捷司法供给、营商环境优化、企业权益保障,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司法服务链,为助推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二、主要做法

  (一)构建“常态化”联动机制,架起企业供需桥梁。强化党建引领,健全完善法院与工商联会议联席、调研联动、信息联享、诉求联办、纠纷联解“五联机制”,组织开展“联合走访+专题会商”120余家次、成功解决共性法律难题30余项。联动走访企业326家,收集建议164条,提出风险防范建议167条。优选16名商(协)会会长及企业家担任特邀调解员,通过“诉调对接”机制高效化解涉企纠纷64件。

  (二)推出“靶向式”服务举措,赋能企业发展动能。创新设立“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司法服务中心”,打造企业“家门口法院”。针对企业关心的职务犯罪、新公司法和信用修复等主题,开展“法官讲堂+主题沙龙”活动8场次。结合“企业家日”等时间节点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150名企业家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司法。梳理发布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新业态用工、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8批64件,强化司法裁判示范引领;编制并发布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7册,涵盖企业全生命发展周期。

  (三)营造“全周期”营商环境,护航企业稳健前行。对企业追索账款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执,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25天以内。践行善意文明理念,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等,对配合执行但暂时困难的企业,完善失信分级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失信预警”和“执行宽限期”,促使800余件案件自动履行,帮助39家民营企业和1008名个人修复信用,助力101家企业走出困境。

  三、取得成效

  “法商益企”行动开展以来,通过全周期司法服务链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实现解纷效率、营商生态、发展动能三维跃升,相关经验做法在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媒体刊发报道。三明法院在三明法务区创新设立的“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司法服务中心”成为法治护航新标杆,推动司法职能从“纠纷化解”向全生命周期赋能转型,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显著提升,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全市涉企纠纷同比下降6.22%,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提升至50.01%,企业对司法服务的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莆田法院:构建执行诉求管理系统

  打通执行服务“最后一公里”

  一、背景情况

  为切实解决群众联系法官难、案件进展查询难、信访诉求办理难,让群众找得到人、说得上话、办得了事,莆田法院自主研发全省首个执行诉求管理系统,集约高效办理执行诉求,推动形成执行服务新格局。

  二、主要做法

  (一)集约接待,执行诉求一站式受理。一是多元归集,一网统管。将执行热线、服务窗口、智慧执行等多渠道执行诉求全量录入到执行诉求管理系统,实现群众诉求一网观、一网管。二是一次来访,一站服务。探索P2C诉求管理机制,坚持“执行服务中心即经办人”工作理念,将执行事务统一到执行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执行服务。

  (二)高效处置,诉求办理闭环式流转。一是精准分类,实时推送。将诉求细化为6大类19小类,设定诉求等级、明确办理要求和期限后形成诉求工单,推送对应承办人办理并反馈,由此形成诉求收集、工单生成、流程推送、办理反馈的闭环流程。二是分级对接,快速处置。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执行诉求内容,建立诉求分级对接机制,确保每一个诉求都得到有效办理。建立紧急诉求快速办理机制,优化差异性服务,实现群众诉求“一人一案一策”。

  (三)有效沟通,执行流程互动式公开。一是流程公开,满意评价。主动公开执行诉求办理流程,实时推送办理节点消息,当事人可动态跟踪、实时催办。开发当事人评价功能,促推法院加强执行监管,更好地回应群众诉求。二是及时反馈,立行立改。定期对诉求办理进程进行催办和风险提示,及时收集审核反馈;定期梳理服务难点和总结不满意情形,一项一策整改落实。

  (四)智能辅助,执行质量精准性提升。一是智能预警、防范风险。自动锚定“多次来访、反馈差评、信访未结、扬言信访”4类事件,研判执行流程风险,变被动响应为提前防范化解。二是智能分析、多元化解。邀请公安、住建等15个部门入驻系统参与化解,为特约调解员和村居调解主任配置化解员账号362个,通过系统“多元化解”模块进行派单和在线指导。

  三、取得成效

  执行诉求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受理、流转、反馈执行诉求,做优差异化服务,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2024年以来,受理诉求15320件,办结15302件,办理满意度99.99%。依托执行诉求数据监控平台,强化执行统一指挥调度功能,部署专项执行行动,拘传被执行人323人次,移送拒执线索42件;筛选风险预警案件128件,实质化解56件,信访案件存量减少,越级访情况得到改善,执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宁德法院:升级府院“联合共益执破”机制

  推进“严重失信主体”整治

  一、背景情况

  宁德法院强化府院联动,针对因无财产执行导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市场主体,迭代升级“联合共益执破”工作机制,推进困境企业重生和“僵尸企业”出清。

  二、主要做法

  (一)全面系统发力,畅通程序流转。一是突出内外联通。出台府院“联合共益执破”规范性文件,建立“僵尸企业”甄别、会商、移送工作机制和法院、政府部门、破产管理人三方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二是突出数据融通。搭建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服务,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快速查控。三是突出内部贯通。深度融合执破共通“查控、处置、分配”财产三项流程,探索建立“2+1>3”的执行主查主卖破产主分的“二执一破”财产处置工作模式,有效缩短财产处置周期。

  (二)强化综合施策,提升共治效果。一是联合开展共益执破。采取“一企一策”精准处置问题企业,由联合单位向法院申请导入破产程序,盘活市场要素。二是联动处置破产资产。建立由法院主导、各相关单位配合的资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有效解决一批时间跨度长、牵涉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中心城区烂尾近20年的商业广场项目“起死回生”。三是联促企业破产重生。针对地方重点产业龙头企业破产问题,推动属地政府会同法院、破产管理人等组建工作专班,全程推动破产重整工作。

  (三)着眼常态长效,完善保障体系。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夯实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与行政机关联合出台10余份文件,有效解决企业注销、税费、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方面问题,实现协同效应。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建立破产援助资金制度,出台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有效保障无产可破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三是强化落实保障。常态化开展会商会诊、情况通报、管理人考核等工作,促进履职尽责。

  三、取得成效

  府院“联合共益执破”机制实施以来,宁德法院共化解执行案件万余件,受理破产案件800余件,累计发放援助资金近800万元,促进“僵尸企业”规范化、法治化、高效化处置。宁德福安、福鼎城市信用指数排名位居全省同系列城市第一、二名,柘荣县实现县域企业“零失信”。相关经验做法被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动态》刊发、案例入选2024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改革创新举措。


  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混凝土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案

  ——以业主单位付款为承包方向供应商付款条件的效力认定

  一、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大型企业)承建案涉房地产项目部分工程,向某混凝土公司(小微企业)购买混凝土,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原则上同业主付款节点,且在业主进度款到账后支付”“地下室金刚砂分项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累计支付至所供货款的100%”。后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已全部封顶并验收完成,地下室金刚砂分项工程未完工。经结算,某建设公司尚有货款430余万元未支付。某建设公司认为其依据上述约定无须支付全部货款。某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等。

  一审法院认为,某混凝土公司作为供货商,无法掌握和控制案涉工程施工进度,现无证据证明金刚砂分项工程未能按时完工与混凝土公司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货款,显失公平。一审判决某建设公司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等。二审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其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以此作为拒绝向某混凝土公司付款的理由,依据不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典型意义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属于“背靠背”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商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有助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案例二:某建工公司诉某投资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未如约形成财审结论时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裁判考量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某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某建工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政府财政评审意见为依据。2021年11月,财审机构作出初步结算并向双方发送意见征求表。某建工公司于2023年6月起诉,以财审机构出具的意见征求表中审核的金额作为结算金额,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某投资公司辩称,意见征求表不是最终的财审意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中,财审机构对评审项目作退件处理。一审法院了解财审机构未出具最终财审意见的原因及情况后,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工程造价鉴定并据此判决某投资公司向某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某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无法以财政评审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并采纳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高效化解建设工程领域突出矛盾的生动实践。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财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财政评审机构因当事人结算材料提交不及时、补充不完备等原因予以退件或长期无法完成财审。人民法院在了解财审机构无法出具最终财审意见的具体原因并在确定财审机构退件的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裁判,彰显了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精神。

  案例三:尹某诉某装潢公司、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控股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致公司人格否认的条件认定

  一、基本案情

  某装潢公司股东为陈某、庄某,其中陈某认缴980万元,庄某认缴20万元。陈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庄某为该公司监事。陈某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某装潢公司经营并用于其个人消费。某装潢公司与尹某签订《装修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尹某施工。案涉工程已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因某装潢公司欠付工程款,尹某提起诉讼,请求某装潢公司支付工程款,陈某对某装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系某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陈某名下银行账户除收取工程款和支付工程款、工资外,还同时用于个人消费支出,陈某应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装潢公司财产,以及某装潢公司是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陈某未进行举证及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现公司财产与陈某财产无法区分,两者之间构成财产混同,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一审判决陈某对某装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判断标准在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重点审查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且无财务记载、公司与股东账簿不分等情形。当债权人初步举证控股股东账户既用于公司经营又用于个人消费时,控股股东应证明其个人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实践中,控股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资金致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并不鲜见。本案明确公司与控股股东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对公司治理和经营具有重要指引意义,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动能,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印象某公司诉某精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依法保护驰名商标,严惩“搭便车”等商标恶意侵权行为

  一、基本案情

  印象某公司系“印象大红袍”商标的权利人,公司主要经营“印象大红袍”山水实景演出及相关文化旅游活动。经长期使用、宣传,“印象大红袍”商标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占据了国内实景演出行业的重要市场份额,广为公众知晓。某精酿公司在与印象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解除后,恶意将“印象大红袍”商标申请著作权登记,且未经授权许可,继续大量生产、销售印有“印象大红袍”商标的酒类产品,并在抖音、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平台上进行宣传。印象某公司起诉请求某精酿公司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并承担惩罚性赔偿4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印象大红袍”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享有跨注册类别保护,某精酿公司的行为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由于某精酿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情节严重,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某精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承担惩罚性赔偿46万元。某精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本案结合“印象大红袍”商标在旅游消费群体中的市场影响力、市场份额和声誉情况等因素,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使该商标可以享有跨注册类别保护。同时,明确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未经授权仍继续大量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商标的产品,构成恶意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该案判决制裁“搭便车”“蹭名牌”等恶意侵权行为,彰显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与决心,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艾某某公司诉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王某某和某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持续批量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艾某某公司申请注册并使用的案涉系列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2010年至2019年,被告王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被告某甲公司和被告某乙公司,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注册48个与艾某某公司案涉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艾某某公司先后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宣告无效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在生效行政判决认定被告恶意抢注部分案涉商标的情况下,被告仍继续针对艾某某公司案涉系列商标申请注册。某甲公司曾在其控制的网站上使用案涉抢注商标。某丙公司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明知上述侵权行为仍持续为上述商标注册提供代理服务。艾某某公司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共计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王某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某丙公司明知委托人委托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仍接受委托,属于帮助侵权。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持续批量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并使用其中某抢注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上述行为仍接受委托,属于帮助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审判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与行政保护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充分保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恶意抢注商标并进行使用、为恶意注册商标提供代理服务等不当行为,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商标注册主体和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行为。本案涉及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的世界五百强企业以及环保厨卫设备等绿色环保行业,依法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及江西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规范上市公司预重整公益债融资行为拯救危困企业

  一、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后于2008年2月深交所主板上市。2018年案外公司对其战略投资,投入上百亿元资金。2023年,某科技公司陷入经营危机,债务规模达170多亿元。2024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同意某科技公司启动预重整工作。预重整期间,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规范预重整共益债融资行为,批复许可该公司在合计不超过5.07亿元范围内进行共益债融资。通过参考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增发的做法推进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工作,最终引入12家业务投资人和4家产业投资人,重整预案先后获中国证监会及最高法院批准。法院于2024年11月正式受理该案,同时通过跨省协调重整案件管辖权,受理该公司下属重要经营实体江西某科技公司的破产重整,实现两公司协同重整,推进整体化解体系债务风险。2024年12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高票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该市首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案、首例许可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实施共益债融资案、首例跨省协调管辖实现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重整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一是规范预重整共益债融资行为,保障各方权益。本案突破性地将预重整期间融资赋予共益债性质,既解决投资人顾虑又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有利于顺利引入社会资金,为危困企业摆脱困境打下坚实基础。二是跨省协调重整案件管辖权,保障关联企业整体化解债务风险。积极与子公司所在地法院协商案件管辖权,通过协同重整实现两案合并重整、有机衔接,一揽子化解整体债务风险,为跨省、跨地区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重整提供可复制路径。

  案例七:某运营公司、某管理公司诉某区政府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相关职责

  一、基本案情

  某区政府与某运营公司签订《创业创新生态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因某区政府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场地租金和运营补贴,某运营公司、某管理公司起诉,请求解除《框架合作协议》,责令某区政府向其支付租金补贴款、运营补贴款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运营公司、某管理公司未完成案涉《框架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判决解除《框架合作协议》,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运营公司、某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未对场地租赁事宜和租金标准提出过异议,既不主动履行《框架合作协议》约定的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义务,亦不对上诉人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又不明确告知上诉人其拒绝履行协议或主动解除协议,导致《框架合作协议》多年未实际履行,有违政府诚信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二审改判,解除《框架合作协议》,某区政府支付租金补贴234万元并计付利息。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国务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当地政府为发展经济大力发展创业孵化基地,作为政府公共创业服务职能的延伸。孵化行业有其特殊性,前期高度依赖政府的主导和支持。本案中,行政机关未按协议约定配合民营企业进行项目选址并支付场地租金,民营企业为实现合同目的主动租赁案涉场地,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明知且未提出异议,某区政府未对场地租赁事宜和租金标准提出过异议,既不主动履行《框架合作协议》约定的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义务,亦不对上诉人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又不明确告知上诉人其拒绝履行协议或主动解除协议,导致《框架合作协议》多年未实际履行。本案依法认定行政机关违约,支持双方解除该协议的诉求以及民营企业要求支付租金补贴的诉求,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诚信政府建设,对推动孵化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案例八:某健康管理公司诉某体育产业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案

  ——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合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履行

  一、基本案情

  在某健康管理公司与某体育产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执行法院依某健康管理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某体育产业公司价值27万余元的财产,其中19万余元系银行账户资金。某体育产业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划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2024年10月24日,在执行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体育产业公司向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万元。后某体育产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案涉债务。某健康管理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

  执行法院裁定:划拨、提取某体育产业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5万元。2024年10月29日,执行法院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某体育产业公司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全部款项发放给某健康管理公司,并向某体育产业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批执行实施指导性案例。在最高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探索建立执前保全扣划机制,进一步明确保全扣划机制的具体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为同类型案件的执前保全扣划提供示范指引,有效解决非经执行程序无法扣划而导致的企业履行债务成本高、信用修复难的痛点问题。执前保全扣划机制的探索实践,不仅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擦亮营商环境的“诚信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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