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要求着力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大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河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坚决纠治涉企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严格公正办理涉企案件。5月份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期间涌现出一批优秀涉企典型案例。现筛选8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河北法院发布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目  录

  1.“一揽子”化解三地医药企业三起合同纠纷程序实体争议

  ——充分运用“先行调解”+“异地协同”,做实定分止争,护航企业发展

  2.马铃薯加工企业与种植户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总对总”联动 + 远程调解,守护县域农业产业链

  3.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运用破产和解制度助力小微企业脱困重生

  4.“天赐麦1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保护种业企业创新发展

  5.某环保公司诉某安装公司、某医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间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6.代县某铁矿有限公司诉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7.某印章制作公司诉某区行政审批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政府采购中企业公平竞争权的充分保护

  8.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保全活封”,保障房企开发房屋的正常销售


  案例一:

  “一揽子”化解三地医药企业三起合同纠纷程序实体争议

  ——充分运用“先行调解”+“异地协同”,做实定分止争,护航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邯郸某医院系河北省百强民营企业开办的民营医院,为辖区重点纳税单位,石家庄某医院系河北省知名中医专家开办的专科医院。2024年8月,邯郸某医院与石家庄某医院签订《托管运营协议》,约定石家庄某医院采取托管的形式委托邯郸某医院进行运营管理。托管期间,石家庄某医院与吉林某医药公司达成中药买卖协议,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2025年1月,石家庄某医院以邯郸某医院存在违约行为为由向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起诉,鹿泉区法院依法受理。2025年3月,邯郸某医院以石家庄某医院违约为由向邯郸市邯山区法院起诉。石家庄某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邯山区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石家庄某医院上诉至邯郸中院。2025年4月,吉林某医药公司以石家庄某医院不支付货款为由向邯郸市丛台区法院起诉,石家庄某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丛台区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石家庄某医院上诉至邯郸中院。

  【裁判结果】

  邯郸中院在管辖异议案件审理中发现,三起案件涉及三地民营医疗企业,争议管辖地涉及邯郸市邯山区、丛台区及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基本案情复杂,争议标的涉及大量中药材,不宜长期存放,如不及时解决将给各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三地民营医疗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邯郸中院突破“先程序后实体”的常规流程,以定分止争为导向,确定了“一揽子”实质化解争议的处理方案。一是协调三地法院移送相关案件材料,由邯郸中院统一进行纠纷化解;二是释明先行调解的优势,调动各方当事人先行调解的主动性;三是明确争议焦点,阐明纠纷解决路径。在三地法院协同配合下,经过多轮“背靠背”先行调解工作,三地民营医药企业就合同纠纷实体争议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均自愿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在管辖异议案件审理程序中,河北邯郸中院充分发挥先行调解机制作用,通过三地法院协同配合,“一揽子”化解三地医药企业三起合同纠纷程序实体争议,既防止了程序空转,做实了定分止争,又避免了产生更多衍生诉讼,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这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典型实践,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法院力量。


  案例二:

  马铃薯加工企业与种植户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总对总”联动 + 远程调解,守护县域农业产业链

  【基本案情】

  围场某马铃薯加工企业是当地重点农产品加工主体,常年收购周边种植户鲜薯。村民张某等10多户种植户2023年9月与加工企业签订《鲜薯收购协议》,约定当年10月-11月分三批供货,加工企业收货后10日内付款,鲜薯需符合“无腐烂、无冻害”标准。

  2023年10月第一批鲜薯交付后,加工企业以“部分鲜薯有轻微冻斑”为由仅付80%货款;11月第二批交付时,企业再次以质量异议拒付全款,还提出要扣除“分拣成本”。张某等种植户认为轻微冻斑是当地秋季常见情况,不影响加工,企业拖欠货款已影响次年春耕农资采购,协商无果后拟起诉追讨剩余货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围场法院考虑到双方均为马铃薯产业关键主体,且种植户正筹备春耕,当即启动“非诉化解”流程,联动县农业产业化协会,依托“庭所联建”机制通过“IP”可视电话开展远程调解,减少双方奔波。

  调解中,调解员联合农技人员通过视频查看鲜薯情况,确认仅少量鲜薯有轻微冻斑,可分拣剔除,不影响加工。调解员向加工企业释明 “标的物轻微瑕疵不影响主要用途,不得拒付全款”的法律规定,也提醒种植户后续需提升鲜薯分拣质量。

  结合双方需求,调解员提出方案:加工企业于2023年12月15日前支付全部剩余货款,不扣“分拣成本”;种植户承诺2024年优先向该企业供薯,并提前做好质量把控。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2023年12月10日,加工企业全额付款;2024年春季,双方续签收购协议,恢复稳定合作。

  【典型意义】

  本案整合“总对总”联动与“IP”可视电话远程调解,依托与当地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引入行业协会专业人员解决质量争议,让企业和种植户足不出户化解纠纷,避免冬季往返不便,践行“司法服务送上门”。

  马铃薯是围场支柱产业,本案未简单裁判,而是通过调解平衡利益,规范企业压价行为,保障种植户权益,同时促成后续合作,避免产业链断裂,体现司法对农业产业协同的保障作用。

  从调解启动到纠纷化解仅12天,且零诉讼费,为双方节省时间与经济成本,还通过后续合作约定奠定长期协作基础,契合“枫桥经验”实质解纷的核心要求,为同类涉企纠纷提供范例。


  案例三:

  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运用破产和解制度助力小微企业脱困重生

  【基本案情】

  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14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主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业务。因新产品研发资金滞后叠加应收款项难以追回等因素,暂时出现停工停产,其占用的厂房系租赁而来,因租赁费未能支付,机器设备已经被强制执行,拖欠的职工工资无力支付,并经仲裁陆续进入执行程序。2025年4月,经职工债权人杨某等人同意,内丘县人民法院将所涉执行案件移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邢台中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2025年5月26日,邢台中院经审查裁定受理此案。

  【审理过程】

  破产清算程序开始之后,经管理人调查,最终确认5笔职工债权,债权金额为107033.19元。邢台中院审理中发现,该公司剩余的部分半成品化工原料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变价、分配,但经初步调查判断,其生产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客户,具备挽救价值,尚未完全丧失市场生存能力。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协助该公司股东与化工类行业协会沟通,充分利用协会专业与资源优势,协调为该公司租用新的生产设备,尽快实现恢复生产;一方面,指导管理人代表该公司向两名股东追缴未缴出资,释明大额出资风险,并宣传破产保护理念,为股东筹备资金而促成和解夯实基础;一方面,向5名职工债权人多次讲明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状态下的清偿比例,引导理性认知转入破产和解程序,企业将得以保留,职工还可以再就业。最终,在法院、管理人、行业协会的合力下,快速促成该公司提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并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2025年7月28日,邢台中院裁定认可该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2025年8月16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股东自筹资金予以偿还职工债权51375.93元,该公司得以存续并进入恢复生产阶段,5名职工债权人得以再就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邢台中院运用“破产程序+行业介入+合理引导+灵活谈判”保护小微企业重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从案件受理到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再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仅用时不到3个月,通过采取法治化手段和市场化思维,准确判断小微企业挽救的可能性,灵活组织多方利益主体促成和解,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快速实现,又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破产成本,还实现了职工债权人的再就业,最大限度地帮助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快速复活,充分释放了破产和解制度一次性化解纠纷矛盾的现实价值,为小微企业重回市场赢得生机,起到了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和信心的示范作用,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

  “天赐麦1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保护种业企业创新发展

  【基本案情】

  河北某赐粮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农业公司”)系“天赐麦1号”小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河北某农业公司通过网络视频平台发现赵县某航农资门市(以下简称“赵县某农资门市”)未经授权宣传销售“天赐麦l号”小麦种子,随后向当地农业农村局进行报案。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违法种子1983斤。后河北某农业公司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赵县某农资门市和其经营者梅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视频平台发布的销售、许诺销售视频,可以认定赵县某农资门市存在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授权植物新品种“天赐麦1号”的行为,侵害了河北某农业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赵县某农资门市辩称其种植的“天赐麦1号”小麦种子系作为普通粮食销售和自家承包地种植使用,并非生产、繁殖后作为小麦种子出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视频可以确定其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事实。法院认定赵县某农资门市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赵县某农资门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赵县某农资门市、梅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北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保护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保护其核心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面对赵县某农资门市未经授权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天赐麦1号”种子的侵权行为,品种权企业(河北某农业公司)积极运用“行政举报+司法诉讼”的维权路径。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显著降低企业维权门槛与成本。通过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企业成功借助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快速固定了关键侵权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网络销售视频),有效解决了种业企业普遍面临的自行取证难、成本高、周期长等痛点,使维权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司法裁判强力保障企业权益。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尊重并采纳行政程序认定的侵权事实,依法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不仅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更对企业遭受的损失进行了实质性弥补,直接回应了企业对侵权赔偿的核心诉求。三是构建清晰维权预期,提振企业创新信心。本案确立的“行政固定证据、司法落实赔偿”协同保护模式,为种业企业提供了一条高效、可靠的维权通道。它释放出司法机关坚决保护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严惩侵权行为的明确信号,有力震慑了市场仿冒行为,让育种研发的企业吃下“定心丸”,敢于创新、安心经营,从而激发种业源头创新活力,服务国家种业振兴战略和粮食安全大局。


  案例五:

  某环保公司诉某安装公司、某医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间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某安装公司为完成其承包的某医废公司的工程,向某环保公司采购设备,与某环保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均约定“结算审核完成后,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与付款金额相等收款依据、增值税发票后付至供方供货部门财政评审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后无息交付。”现某环保公司已完成供货、安装,向某安装公司主张货款。某安装公司抗辩尚未完成“财政评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裁判结果】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审计工作开展缓慢,自2022年10月24日验收之日起至本案诉讼发生时,历经近两年的时间某医废公司一直未开展财政评审工作,在此情况下,某安装公司长期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对某环保公司明显有失公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已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本案中,某安装公司系大型企业,某环保公司系中小企业,由某环保公司承担财政评审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根据公平原则,从平衡各方利益角度考虑,应认定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某安装公司应当向某环保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一审宣判后,某安装公司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付款条件已成就的认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间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典型案例。大型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订立以第三方支付或者第三方行为作为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将付款义务与第三方行为挂钩,使合同履行依赖外部因素,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作为中小企业的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使得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难以预见和控制风险,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群体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本案中,某安装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某环保公司约定以第三方某医废公司进行“财政评审”作为付款条件,在某环保公司已依约完成供货安装义务长达两年之久,设备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某安装公司不应将“财政评审”的风险转嫁给小型企业某环保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某安装公司无限期迟延支付某环保公司合同款项的合理理由,据此否定“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判决某安装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鲜明态度。


  案例六:

  代县某铁矿有限公司诉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案涉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确定第三人秦皇岛某建设集团为中标人。2017年5月,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秦皇岛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9122余万元。2018年8月,被告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秦皇岛某建设集团及勘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签署《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结论为“工程资料齐全,工程实体验收合格”。2019年5月,第三人秦皇岛某建设集团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给被告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请结算工程价款为9505万余元。2021年6月,秦皇岛某建设集团将剩余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代县某铁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被告后,被告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就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向第三人秦皇岛某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款5498万余元不存在争议。被告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截至一审判决前未出具工程造价评审结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县某铁矿有限公司申请调取案涉工程结算报告,但审计该项目的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22年8月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审计室的《说明》,表明该项目为保密项目,该项目审计报告全部交给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审计室,会计师事务所不留任何与该项目相关的审计底稿。原告代县某铁矿有限公司又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合同明确约定以评审机构评审备案及审计部门确认为竣工结算前提,不同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要求应继续等待第三方审计结果。

  【裁判结果】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并非第三人秦皇岛某建设集团导致,至判决前被告未能提交案涉工程造价评审结论,且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方查询也未能核实到案涉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原告的工程款债权长时间处于未决状态。结合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为尽快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及减轻当事人诉累,依据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内容,认定案涉工程价款按照第三人秦皇岛某建设集团提请被告的结算资料确定的工程总造价9505万余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4006万余元,应予支付。一审判决后,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决算审核报告》,各方当事人经举证质证后均同意以该《决算审核报告》审核后的工程价款8434万余元为案涉工程结算总造价款,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双方共同认可的案涉结算工程款予以确认,并进行改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一个经济体的繁荣和韧性,很大程度取决于其中小企业的健康状况和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本质上是保护市场经济的基础。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案涉工程价款的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政府部门审计久拖不出,拒绝支付代县某铁矿有限公司工程款。为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尽快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及减轻当事人诉累,一审承办法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内容认定案涉工程结算总造价款。二审期间,秦皇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决算审核报告》确定案涉工程结算总造价款。二审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协商,经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均同意以《决算审核报告》审核后工程价款为案涉工程结算总造价款,使涉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真正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做到案结事了,释放出人民法院坚持公正裁决、维护市场秩序的强烈信号。


  案例七:

  某印章制作公司诉某区行政审批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政府采购中企业公平竞争权的充分保护

  【基本案情】

  某区行政审批局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开办企业成本,通过竞争性磋商与4家中标印章公司签订了《某区行政审批局设立企业用章刻制、营业执照免费邮寄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由4家中标公司为该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某未中标的印章公司认为案涉《采购合同》形成垄断,使得某区内新设立企业刻制印章业务大多由中标公司承接,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某区行政审批局与4家中标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

  【处理结果】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审批局与4家中标公司订立案涉《采购合同》,确定由该4家公司向新设立企业提供刻制印章的服务,限定了新设立企业的自由选择权,也使得其他印章制作单位失去了交易机会,损害同行业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案涉《采购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某区法院通过与行政机关积极沟通,最终推动某区审批局以开放式框架协议进行采购,即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申请加入,并设立了退出约束机制,全市一共28家企业参与,包括某印章制作公司在内的25家企业最终入围,该公司主动撤回起诉。这是河北省首次通过开放式框架协议的方式进行采购,之后全市各区陆续在企业用章刻制服务上采取了开放式框架协议进行采购,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涉企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保障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推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本案中,法院并未就案办案简单作出裁判,而是通过沟通协调的方式引导涉诉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实现了个案公正,保护了案涉企业的公平竞争权,促进了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提升,又从“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理念出发,促成行政机关积极作为,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采购方式,保障了企业开办“零成本”服务的及时提供,实现了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行政目的,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八: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保全活封”,保障房企开发房屋的正常销售

  【基本案情】

  乐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河北省乐亭县当地一家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房产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施工单位某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将乐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乐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21385862元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冻结),并提供了保全财产信息清单。

  【处理结果】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初根据某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保全了乐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38586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乐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45套房产。之后乐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表达企业经营存在困难,称查封其名下房产导致相关房产无法出售影响公司回款,进而会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款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查封乐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多套房产确实将会对企业的房屋销售以及运营资金造成较大影响。

  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联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确定优化保全方案,准许乐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被查封房产,同时裁定冻结乐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尾号7209的银行账户,明确销售被查封房产所得款项汇入上述尾号7209的专属银行账户。若购房者采取全款方式购房,则待购房者将购房款项汇入尾号7209的专属银行账户后,由法院将相关房产予以解封。若购房者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则在购房者将首付款支付至尾号7209的专属银行账户后,由法院将相关房产予以解封,待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完毕后,剩余购房款由贷款银行直接汇入尾号7209的专属银行账户中。目前,乐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被查封的房屋已正常出售多套,出售房屋的房款均在法院的监督下汇入法院冻结的尾号7209的银行账户,既保障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诉求,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在涉房地产开发企业纠纷中,对房地产企业的财产查封要“活封活扣”,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为保障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屋的正常销售及企业的正常经营,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由房地产企业将销售房屋所得款项汇入法院冻结的专属账户,如此在保障房地产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也能实现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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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脉 

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