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2年7月,北京金融法院携手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立足于企业存续、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深入行业、深入企业、深入产品,系统思考,协同治理,在定纷止争中创造价值,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现将其中12个运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形成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飨读者。

  目   录

  案例1:“蓄水养鱼”巧解企业债务困局

  案例2:“调”出绿色生机 “解”新能源企业困局

  案例3:“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 平等保护新质生产力民营企业产权

  案例4:帮助企业修复金融信用 引导资本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案例5:以信任增信心 一案解多案消

  案例6:依法科学处置上市公司股票 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及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案例7:府院联动整体处置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效用

  案例8:护航中小银行债权实现 助力普惠金融优质发展

  案例9:巧用执破衔接 助企纾危解困重生

  案例10:保护企业核心资产 引导资本服务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案例11:善意执行精准执行 对被执行企业影响最小化

  案例12:“调解+执行+判决”:创新审判方法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案例1:

  “蓄水养鱼”巧解企业债务困局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开发公司以其经营的主题乐园内设施设备作为租赁物,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5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某金融租赁公司依约向某开发公司支付了融资款项。2024年6月,因其担保人某房地产企业出现债务违约并成为多起诉讼的被告和被执行人,从而触发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交叉违约”条款,故某金融租赁公司将某开发公司及其担保人一并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以诉讼方式宣告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某开发公司一次性偿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案涉园区系当地近年来重点打造的大型主题乐园,自正式开园运营后,极大的推动了当地的就业及经济发展。北京金融法院经研判认为,判决本身并不困难,但并不能达到“三个效果”统一的处理结果,特别是一旦进入刚性执行,可能导致该企业丧失经营优势,动摇公众旅游消费信心,加剧市场恐慌情绪,金融机构债权亦无法得到实现,亦不利于海南自贸港建设和新兴产业保护,反而有可能释放负面效应。北京金融法院采用“断一链”“修一链”方法,深入分析案涉“交叉违约”及加速到期条款背后的风险链条,并邀请营商环境专家调解员参与评估融资项目对于发展新兴产业链的价值。经过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符合投资运营规律的调解方案,助力民营企业抓住春节黄金假期实现喘息回血、摆脱困境。据了解,该案成功调解后,该企业在2025年春节假期经营情况良好,实现了企业的及时“回血再生”,也增强了当地生态旅游消费活力。同时,该企业内部也在调整经营方案,努力形成项目经营、偿还借款的良性循环。

  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理念之一在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判决方式固然简单,但也有可能使一个优质民营企业因短期困难而陷入绝境,甚至造成“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的负面效应。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北京金融法院跳出“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深入了解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实质性化解矛盾,为企业赢得了宝贵的喘息时间和生存机会,最大程度地保全企业的运营价值和发展潜力,这正是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最直接的体现。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企业是经营主体,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是第一位的。”本案借助北京金融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2.0版机制,由北京市工商联专家调解员、执行法官与案件承办团队共同参与调解,最终重建了实体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有效防范了房地产领域风险跨行业向金融风险传导,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社会信心、增强生态旅游消费活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为金融司法支持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了实践样本,对发展生态旅游、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均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2:

  “调”出绿色生机 “解”新能源企业困局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以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站建设运营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2017年,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2亿元,履行期限为24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某科技公司偿还全部融资款的40%时,其经营陷入了困境,未能按时偿还第30期租金。故某金融租赁公司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融资款项和相应的违约金以及某科技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方承担担保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某科技公司并不是故意拖欠融资款项不还,只是暂时性地陷入现金流短缺的危机,其控股股东正在寻找其他途径解决资金困境,而且该科技公司作为新能源产业的民营企业,对于开展电力设施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助力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随后,法院组织双方开展了多轮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顺利化解纠纷。

  一方面,对债务人民营企业而言,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债务展期,放宽了还款时限方面的要求;同时,金融机构还根据该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重新调整了企业每期还款金额。这对于存在现金流困难情况的民营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而不是简单地以判决方式让企业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继续加重企业还债负担的“雪上加霜”,保证了企业能够长时间持续参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债权人金融机构而言,债务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新增了其他担保,并办理了电费收益权等权利质押、收费账户监管等措施,有利于保障其金融债权的实现。

  绿色产能企业的经营情况容易受到环境因素影响,且企业绿色融资项目普遍具有周期长、收益不确定、环境依赖性强等特征,在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如采取强制清收措施,将会使企业面临运营停滞、环境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两难局面。北京金融法院通过适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处理绿色金融纠纷,实现了从“零和博弈”到“合作共赢”的转变,增强了市场主体对司法的信任感和获得感,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内涵。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本案中的债务人是新能源产业领域内的民营企业,北京金融法院通过适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解决本案,既有利于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得以实现,又为企业创造了渡过难关的机会,既保护了绿色产能,又促进了新质生产力发展。该案传递出的积极信号,将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有信心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从而形成金融与产业良性互促的优质营商环境,为服务国家“双碳”战略贡献力量。


  案例3:

  “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

  平等保护新质生产力民营企业产权

  ——北京某科技公司、孙某某、付某某上诉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11月6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单位借款凭证(借据)》,约定公司向某银行借款600万元,并约定了利率、到期日等。同时两位保证人孙某某、付某某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某银行将600万元贷款发放至北京某科技公司账户。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将该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偿还某银行欠付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律师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在全面了解背景及案情后,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方式稳妥解决了本案纠纷。

  在案件进入二审后,经过了解,北京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华北地区唯一一家集制氢、储氢、运氢、加氢及氢能大数据于一体的氢能源上游完整产业链企业,参与了冬奥会的能源保障服务工作。但这家拥有美好发展前景的新质生产力企业,遇到了流动资金受限、资金周转困难的经营危机。如案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公司将继续面对资金与经营的双重压力,甚至影响正常生产活动,波及130名员工家庭生活及上下游合作企业。

  在收案初始,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和前期电话沟通的方式,了解企业流动性资金受限的现实困境、获悉企业涉及绿色产能行业发展前景,初步确定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通过精细化审理,详细查明案情,在确定判决思路和基本方向前提下,进行针对性的调解工作。

  本案引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精准识别某科技公司的现实困难、行业发展前景以及是否有挽救价值。法官和相关专家调解员从行业发展前景、金融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双方专业指导,并根据双方情况,量身定制个性化调解方案,将分期付款与账户依次解封相衔接,既保证了债权人银行及时受偿,同时也实现企业资金流动性改善,有效地解决了双方卡壳难点。银行在此过程中,对调解后能获得企业稳定还款有了充足的信心,看到了回款的希望。最终,银行接受了“分期还款 + 账户梯度解封”方案,即企业每完成一期还款,银行相应解封一个账户。该方案既保障了资金链安全,又让企业维持基本运营,而企业发展也转危为安,即将迎接崭新的未来。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本案中通过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利益,既保障银行债权安全,又为企业纾困留足缓冲空间,实现风险化解与企业重生的双重目标,避免局部风险传导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本案中以“立审执破”全流程优化机制为依托,发挥上下级法院协同联动与专家智助作用,延伸司法服务、精准对接绿色能源、新质生产力等国家战略产业,助力氢能源重点项目落地,为金融资源流向绿色产能和创新领域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4:

  帮助企业修复金融信用

  引导资本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沿海某市光伏发电龙头企业,因光伏发电设备升级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7亿余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相关费用,被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清偿7亿余元。北京金融法院在财产保全执行中,对光伏电力公司已投入使用的光伏发电设备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允许继续使用已经查封的设备生产经营,持续发电。在执行实施中,北京金融法院围绕修复双方已经受损的信用信任关系,邀请新能源领域专家调解员参与政策研判、企业前景评估、债务化解等工作,运用“市场精准评估+企业全力自救+投融资他救”工作方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光伏电力公司按期清偿了全部欠款。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和专家调解员经过调研认为,国家“双碳”政策为光伏能源企业带来重大发展机遇,光伏能源企业市场估值普遍有较大提升;光伏电力公司已经完成技术、设备升级并持续产生电费收入,生产经营呈现出稳中向好的态势;该公司是当地新能源核心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十余家企业关联密切,处置不当将导致光伏电力公司最终退出市场,对当地光伏新能源产业生态群产生重大消极影响。基于上述考虑,执行法官和专家调解员认定光伏电力公司属于“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鉴于涉案纠纷系因双方信任信用受损所致,北京金融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施策,一方面调动光伏电力公司盘活资产努力自救,另一方面主动行使调查权,查明企业真实状况,助推双方重建重塑信任信用,促使双方迅速达成“一揽子”纠纷解决方案。如果按照常规强制执行,该案财产处置周期长达6到9个月,且仅能收回欠款3亿多元。而通过北京金融法院沟通协调督促,在和解后3个月内,光伏电力公司完成重组并超预期地归还了债权人全部7亿元的欠款;有效保护了光伏电力公司的正常经营,避免了500余名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对当地光伏新能源产业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典型意义】

  在金融案件的执行中,坚持把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作为根本宗旨,助力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发展。该案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为平台,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重建企业信用,恢复当事人互信为着力点,发挥专家调解员的智囊优势,对被执行企业的创新创造能力和发展潜力等作出系统性评价,精准评判被执行企业的综合价值及发展前景,助力被执行企业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债权的全部受偿。案例揭示出司法执行可以成为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生动诠释了如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中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举措,引导金融资本更加关注实体经济的长期价值,而非短期的债权回收;更精准地滴灌具有科技含量和绿色前景的暂时困难企业,而不是简单抽贷、断贷;更有效地服务关乎就业和民生的广大中小企业,实现金融与实体的良性循环、共同发展。


  案例5:

  以信任增信心 一案解多案消

  ——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发电有限公司等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发电有限公司等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标的额23.9亿余元。该案被执行人某发电有限公司系北京金融法院曾经办理的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的母公司,该案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为平台,发挥营商环境工作室特邀专家调解员的智囊优势,精准评判被执行企业的综合价值,助力被执行企业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债权的全部清偿。

  基于对北京金融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的信任,执行立案后第二天,申请执行人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理由是被执行人之一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以新能源为主业的民营企业,旗下有多家上市公司,申请执行人希望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会导致某集团公司商业信誉受损,可能引发其他诉讼,不利于本案的执行。承办法官了解到某集团公司不仅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而且连续数年位列全球新能源企业前列,是我国重要的新能源高科技企业。考虑到本案的主要财产即某公司持有的某支股票343 972 176股股票、某公司持有的某支股票86 204 109股股票已经质押给申请执行人,这些股票都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冻结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告,将会对被执行人的商业信誉产生重大影响,且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有强烈的和解意愿。基于上述考虑,合议庭决定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暂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随后,承办法官适用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邀请专家调解员对该案进行专业评估判断,并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在此期间,有几家银行向北京金融法院电话咨询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的案件情况。考虑到被执行人正在与申请执行人正在进行和解,如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因本案执行引发其他诉讼,不仅不利于本案的圆满解决,而且会影响某集团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于是承办法官耐心地给银行解释,虽然某集团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但正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案件有望顺利解决。承办法官这一举动极大地修复了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的商业信用,避免某集团公司陷入大量诉讼案件中。经过多方努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方案,截止7月18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7亿余元。

  【典型意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北京金融法院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将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的商业影响降到最低;并且向其他债权人解释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避免被执行人因本案执行引发其他诉讼。在此基础之上,邀请专家调解员对案件及被执行企业的发展前景进行专业研判,多方合力,积极促成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案件执行过程中,北京金融法院强化全局意识、系统观念、法治精神,守正创新,不断优化执行方式,在执行程序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我修复功能,为暂时性陷入债务危机又具有挽救价值的优质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精神落到实处。


  案例6:

  依法科学处置上市公司股票

  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及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某银行与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科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某银行偿还本金8.37亿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某科技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该案在诉讼阶段首封保全了被执行人财产,其中最具价值的是其作为控股股东持有某药业上市公司的股票5800余万股,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数24%。该药业上市公司持有知名古方,股价长期保持相对稳定。

  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认为分拆拍卖有利于实现上述股票变价最大化,请求法院分拆拍卖。被执行人提出相反意见,认为应当对案涉股票整体一次性拍卖。对此,法院决定对本案适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引入专家调解员对变价方式提出专业意见。专家评估后认为,案涉股票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不同于一般股票,具有控股权溢价性质,整体变价更能最大限度实现其价值。

  执行中还了解到,上市公司千余名员工因案涉股票面临司法处置而担忧安置问题,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同时,第二大股东反映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导致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当地政府也向法院表达了对控股权易主后上市公司迁址、影响当地财税收入、大量员工失业等担忧。对此,法院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被执行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等各方密切沟通,充分了解情况,并由执行局长带队赴上市公司走访调研,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入座谈,了解各方关切。

  充分了解案件涉及的职工安置、上市公司治理困境、当地政府企盼留住上市公司等问题后,法院制定了“先期准备、整体拍卖、充分披露”的总体变价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安排2个月的处置准备期,供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磋商和解、当地政府自行组织招商、上市公司检修设备;双方当事人和解不成的,按照整体拍卖的方式对案涉股票进行变价;如果进入拍卖程序,在拍卖公告中充分披露当地政府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经过周密筹备和稳妥推进,案涉股票变价金额10亿余元,相较于起拍价溢价率高达160%。经了解,买受人在售药领域具有传统优势,上市公司则是制药方面的行业翘楚,买受人接手控股权,上市公司重新焕发活力未来可期。

  【典型意义】

  执行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要充分考虑对营商环境带来的影响。变价措施作为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具有资源重新配置、财产价值变现的重要功能。在具体案件中,依法用好用足变价措施,充分发挥其资源重新配置、社会整体价值重组的职责功能,以最大限度优化营商环境,是需要执行法院持而不息探索追求的课题。该案中,北京金融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如我在执”的意识设身处地为各相关方切身利益考虑,充分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全面深入把握各方面情况,精细谋划变价方案,采取“先期准备、整体拍卖、充分披露”的综合手段,达成了最大化变现被执行人财产、兑现申请执行人全部胜诉权益、重组上市公司和买受人资源、对上市公司员工影响最小化的四重目标,实现了资源配置优化和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上市公司、买受人、上市公司股东及员工、当地政府各方共赢多赢的良好效果。该案的精细化精准化处理及取得的良好效果,在充分发挥强制执行的制度功能、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方面是一项极为有益的探索,具有普遍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


  案例7:

  府院联动整体处置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效用

  ——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水处理公司、

  某环境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水处理公司、某环境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水处理公司、某环境公司未按执行依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某某水处理公司因无法正常运营已被临时接管;其核心资产为当地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设备和构筑物;申请执行人一直参与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同时还是接管小组成员,且其所属集团旗下的关联公司具有污水处理业务。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北京金融法院制定了适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总体方案,双管齐下,同时推进。一方面充分运用工作室机制和其他途径积极寻找引入投资方,另一方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依法处置案涉资产,并做好申请执行人接手污水处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工作。

  北京金融法院对某水处理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设备、构筑物等资产予以查封、评估,评估价格为3.8亿余元。同时,通过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平台、申请执行人自发寻找等多种方式发现潜在投资者。后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经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以二拍保留价格抵债,通过以物抵债,申请人取得了某水处理公司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设备、构筑物的所有权。截至目前,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一切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例融资租赁与PPP项目交叉重叠产生的新类型纠纷,是金融创新引发的一起案例。在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融资业务中,交易结构与风控措施不断创新,市政设备设施与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新型财产(或财产性权利)成为担保财产的趋势在持续扩大。融资方出现违约以后,查封冻结、评估拍卖、成交确认、以物抵债、权利交付等诸多环节尚无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亦无成熟规范的司法先例,成为金融执行中的新课题和操作难点。特许经营权与相关设备、构筑物等虽然属于法律上独立的物,但此类资产不具备一般商品的市场流通性。如果拆分处理,不仅会导致资产价格严重下跌,还会严重影响其整体效用的发挥,不利于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而且可能因特许经营权与其他资产由不同买受人竞得而产生衍生纠纷,大大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本案中的特许经营权作为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殊资源,在进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已经无法正常运营,其配置效率极为低下,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还存在污水外溢污染环境的现实风险。因此,除了一般执行案件实现胜诉债权的目标任务外,本案还需注重资产效用最大化和公共服务延续性,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故本案的处理必须要统筹保障基本民生公共服务正常运行、实现资产效用最大化、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三重目标。法院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就案件各个环节充分交流,最终确定了案涉特许经营权可以进行司法处置且应与租赁设备和配套房屋一并处置的强制执行方案,并取得了当地政府对该方案的书面认可与支持。

  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资产经两次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通过行使以物抵债的权利,取得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设备、构筑物的所有权。至此,本案案涉相关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被执行人产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较好实现了保障基本民生公共服务正常运行、实现资产效用最大化、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三重目标,还推动了金融创新在法治轨道上的平稳运行,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协同联动弥补了市场在稀缺资源配置中的不足,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8:

  护航中小银行债权实现  助力普惠金融优质发展

  ——上诉人北京某银行与被上诉人通州某村镇银行、第三人韩某、魏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因被执行人韩某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债权人北京某银行向执行法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韩某的房产后,通州某村镇银行以其对韩某的债权未获清偿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按照通州某村镇银行与北京某银行的债权比例对拍卖款进行了分配后,北京某银行认为通州某村镇银行无权参与分配,向执行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受理并作出判决后,北京某银行不服,上诉至金融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魏某提出,通州某村镇银行申请执行的案件中,尚有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采取查控和处置措施,不应当仅执行其名下的财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优化处置方案,北京金融法院立即组织多方联动,制定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案。审判团队并未就案办案,而是找准问题点,结合中小银行债权债务清收特点,会同有关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促进另案恢复执行案款50余万元。至此,通州某村镇银行债权基本得以全额实现,在本案中参与分配的数额降低,北京某银行的债权亦得以实现。当事人表示对人民法院的最新执行方案无异议。

  案件审结后,被上诉人通州某银行专程到北京金融法院送来锦旗,称赞审判团队“金融维权展担当 司法公正暖心房”。第三人也送来锦旗“倾听民声 为民司法”,对案件处理结果称赞有加,表示案件能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是其最大的福气。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均表示满意。

  本案在依法办理的基础上,各方关于执行分配方案的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中小银行的债权得以有效回收,可以通过更加灵活的资金链服务更多三农用户以及中小企业,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典型意义】

  上诉人北京某银行与被上诉人通州某村镇银行、第三人韩某、魏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涉及六起相互关联的审判执行案件,属于审判、保全、执行等交织,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新类型案件。

  在受理案件后,北京金融法院精准研判案件症结,及时倾听当事人的诉求,通过会同有关执行法院联动,有效推动了关联案件执行案款的到位,助力通州某村镇银行债权得以有效实现。在法律适用方面,准确区分执行行为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救济。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事人通州某村镇银行是落实国家三农政策、解决小微企业及三农用户融资难题设立的中外合作民营村镇银行,属于主要从事普惠金融信贷业务的中小银行。银行整体信贷规模不大,而贷款有效催收及回款始终是该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难点痛点,直接关系到银行实现稳定的长足发展。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公正处理该案件,从实质上将案涉贷款的状态从不良债权转化为全额回款,极大地缓解了该中小银行的催收压力并提高了利润率,该银行对法院的公正司法深表感激。

  该案件创新了审判执行的联动机制,将审判案件中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及时转化为执行案件的有效财产线索,巧妙化解了执行程序的堵点,也破解了审判案件的难题。同时,法院间审判和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也有效避免了其他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了中小银行依法全额实现债权,信贷资产得以实现高效率流转,更多民营小微企业可以获得流动资金信贷。

  为村镇银行合法实现到期债权提供司法服务和支持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审判机关立足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实举措。北京金融法院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为平台,强化司法保障农村中小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为小微企业提供稳定的普惠金融保障和支持,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该案件的妥善化解,有利于推动金融资源持续向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健康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9:

  巧用执破衔接

  助企纾危解困重生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文旅控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某文旅控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近16亿元。被执行企业为位于北京市副中心的大型优秀民营企业,因其经营的文化旅游主业受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影响,经营回款骤减,导致资金流动性紧张,引发债务危机。危机出现后,该文旅企业一直在积极复工复产,制定整体债务化解方案,引进战略投资者,盘活企业资产。但该企业在北京金融法院所涉的若干金融机构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若径行强制处置资产,将会对该企业的核心业务和核心资产造成重大冲击和影响,直接导致企业丧失重整机会,走向破产清算的绝境。

  北京金融法院考虑到该企业集团拥有优质文旅资产,具有快速复工复产恢复造血能力的前景等因素,认定该企业属于具有挽救价值的优质民企,随后开展了一系列助力企业纾危解困的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邀请北京市工商联及商协会的专家调解员一起,详细听取该企业集团企业发展规划布局及企业资产负债等综合情况报告后,认真分析认定企业的状况,制定出了相应工作计划安排。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积极推动该企业集团与金融债权人深入交流沟通,互谅互让。最终,促使该企业集团在确定企业重整和资产盘活的整体方案后,顺利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使其获得宝贵的重生发展机会。

  北京金融法院通过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助推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被执行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盘活企业资产赢得了机会。

  此案的妥善解决,是北京金融法院及北京市工商联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为平台,以市场主体核心诉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司法工作和行业组织在保护企业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职能作用,借助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的运用,修复涉诉企业偿债信用和发展能力,通过推动企业重组、债务重整、投资资源引入、资产优化处置等方式纾困解难,使企业获得再生,取得了债权实现、企业重生、经济社会发展受益的“双赢、多赢、共赢”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生动诠释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从阻隔到贯通、从对立到协同的现代司法理念。法院通过精准识别、主动引导、创新联动,将个别执行中的“死结”转化为集体重整中的“活棋”,最终实现了保护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债权公平清偿、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多重目标,为处理重大复杂债务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北京金融法院经验”。最终实现了程序衔接的三个层次的价值目标:1.实现债权最大化受偿, 通过重整引入战投、盘活资产,债权人获得远高于在清算状态下零散出售资产的清偿率;2.保护优质生产力, 挽救了一家大型优秀民营企业,保住了其核心业务和就业岗位,使其能为社会经济继续做贡献;3.优化营商环境, 向市场传递了正向信号,即司法机关会依法尽力挽救诚信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赋予市场主体安全感和发展信心,这正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最高体现。


  案例10:

  保护企业核心资产

  引导资本服务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某银行与某仓储超市公司、某工贸公司、李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仓储超市公司、某工贸公司、李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为临汾市一家颇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仓储超市公司响应中央“构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拓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新路子”政策号召,积极为当地农村和农民建设现代综合农产品流通体系。因建设流动资金的需求,仓储超市公司于2020年9月向某银行借款967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工贸公司名下用于仓储超市公司经营的2万多平米商场提供抵押担保,其本人和妻子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受意外事件影响,超市营业收入严重下滑,导致债务到期后无力偿债,被某银行诉至法院。按照判决,仓储超市公司应偿还债务本息近1亿元,工贸公司以其抵押的商场承担担保责任,李某、杨某承担债务偿还连带责任。

  在案件审理阶段,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保全了上述抵押财产及李某、杨某名下位于北京的两套商铺和两处别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银行申请法院处置查封财产偿还债务。作为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某却申请法院暂缓处置财产,宽限其一段时间,由其自行筹措资金偿还债务。经了解,李某为当地知名企业家,信用记录一向良好,有着自主解决债务纠纷的可能性。为深入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要求,法院决定将此案引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平台办理。

  对于案件查封的多项财产,以什么样的顺序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处置,才能在快速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保护好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财产价值不受贬损,成为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难题。经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认为,工贸公司名下用于仓储超市公司经营的商场无疑是李某所经营企业的核心资产,也是当地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如果被司法拍卖处置掉了,企业元气的恢复便无从谈起,当地农产品的流通安全也将受到影响,不宜首先处置。而位于北京用于出租的商铺和超出其家庭居住需要的住宅,属于李某家庭的对外投资财产,可以优先用来变现偿债。同时,在处置方式选择上,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或者以查封的财产融资偿债。

  鉴于此,执行法官积极主动做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的工作,释明国家的政策导向,为被执行人变现非核心资产偿债宽限时间。最终,在李某提出自行变现夫妻二人名下商铺,并愿意以其家庭的别墅抵押贷款偿债后,某银行恢复了对被执行人的信任,与其签署了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李某夫妻二人通过快速变卖名下位于北京的两套商铺,并以其名下别墅抵押贷款等方式,最大化地实现了资产的价值,清偿了全部债务。其所经营企业的核心资产保住了,并实现了经营的快速好转,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

  【典型意义】

  在金融案件的执行中贯彻善意执行新理念,聚焦企业的核心诉求,通过处置企业及企业家的非核心资产偿还债务,为企业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保留再生动力,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该案通过双方执行和解,给了企业家自行变现企业家自愿提供执行的商铺,以查封的别墅办理抵押贷款等融资方式的选择空间,贯彻落实了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要求。


  案例11:

  善意执行精准执行

  对被执行企业影响最小化

  ——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债券交易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债券交易合同纠纷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某证券公司偿还拖欠的债券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某科技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某证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该案在诉讼阶段足额保全了被执行人财产,其中最具价值的是其持有的某药业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药业上市公司持有知名古方,股价长期保持相对稳定。为保有上述核心资产,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29日分三次主动履行了1亿元、0.3亿元、0.1亿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给予一定宽限期,允许其筹措资金自动履行,法院考虑到在案已经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足以覆盖债权金额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债权可以全额实现的前提下,为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不利影响,同时减少对上司公司和股民的负面效应,法院决定自2023年4月起给予被执行人9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分6次自动履行共计4.57亿元。因被执行人资金困难,后续无法自动履行剩余标的额9500余万元,需要处置在案保全股票以清偿债务。

  执行法院多次研判,最终对在案冻结股票采取“两分两拍四主一补”的处置方式,即分拆拍卖分批拍卖;四批次主要拍卖完成剩余执行标的90%,最后一次补充拍卖完成其余10%。最终法院分两批计五次共处置股票1183万股,拍卖所得价款足额覆盖全部剩余债权后,富余100万余元。该方案与一次性拍卖的传统处置方式相比,少处置被执行人股票230万股,少富余1900万元,富余金额仅为后者的二十分之一,保护了被执行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规范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该案诉讼阶段已经足额保全了被执行民营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确保能够完全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前提下,北京金融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如我在执”的意识设身处地为各相关方切身利益考虑,充分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适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工作机制,精细谋划执行方案,采取给予自动履行宽限期与处置被执行民企财产相结合的方案,精准处置已经查控的财产,对在案冻结股票采取“两分两拍、四主一补”的处置方式(即分拆拍卖、分批拍卖;四批次主要拍卖完成剩余执行标的90%,最后一次补充拍卖完成其余10%),实现了兑现申请执行人全部胜诉权益、处置被执行民企财产最少化、对被执行民企经营影响最小化、对案涉上市公司股价及中小股民影响最小化的四重目标。该案的精细化精准化处理及取得的良好效果,体现了“如我在执”的理念之善、“执救融合”的手段之善、“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之善,在追求和弘扬执行的善境界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是保护被执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的典型案例,具有普遍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


  案例12:

  “调解+执行+判决”:创新审判方法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某保理公司与某机电设备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有4位当事人,原告某保理公司是保理人,是一家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被告某机电设备公司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也是一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某上市公司、刘某是保理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

  2018年12月24日,某保理公司与某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把某机电设备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以5000万元转让给某保理公司,期限1年,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清偿。如果应收债权债务人没有依约支付款项,某机电设备公司应回购,否则还应支付违约金。某上市公司、刘某为某机电设备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因应收账款债务人违约,某保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一审经审理认为,案涉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保理合同签订后已经实际履行,某机电设备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刘某应当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某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做出公司决议,也没有进行公告,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经审理判决:某机电设备公司偿还某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本金5000万元及融资期内利息140万余元;某机电设备公司自2019年12月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某保理公司违约金;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某保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保理公司、某机电设备公司均提起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某机电设备公司当庭提出其找到了投资人,希望法院尽快处理,否则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并将面临严重生存危机。

  因本案保证人刘某经合法传唤未能出庭应诉,无法参与调解,而调解方案涉及其承担责任范围的变化,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既存在法律风险,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调解方案可能无法达成。为解决这一矛盾,法官创新审判方法,最终形成了“调解+执行+判决”的处理思路:先为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出具调解书,由某机电设备公司支付现金5900万元,并由追加的案外人章某向某保理公司转让1100万元债权。然后执行前移,在调解书送达当日即由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此基础上,依据主债权已经消灭的新事实,作出二审判决,对原审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的处理既兼顾当事人调解诉求,又避免进入执行程序造成新的问题,也依法维护了未出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减负3000余万元,并保障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了调、执、判一体完成的良好效果。

  案件妥善处理后,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赠送了锦旗以及感谢信。京法网事、中国证券报公众号均对该案进行报道,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机电设备公司是一家深耕于地铁运营相关业务的中小民营企业,案涉逾一亿的债务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严重危及企业发展甚至生存,国有资产也存在流失风险。对此,承办法官兼顾挽救濒临危机的民营企业与挽回国有企业损失等多个方面,最终形成了“调解+执行+判决”的创新处理方式。在部分当事人无法到庭参与调解的情况下,促成部分到庭当事人通过引入外部投资人以及债权转让抵债的方式,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为民营企业减负3000余万元。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对部分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将执行前移,在调解书出具后即促成实际履行完毕,避免后续进入执行程序造成新的问题;又基于新的案件事实作出最终判决,保障未出庭当事人合法权益。整个案件的处理,灵活运用了审、调、判、执四个方面既独立又关联的司法解纷手段,充分体现了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障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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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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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