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桂林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健全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积极推动将当事人“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解难纾困;充分运用“枫桥经验”,因案施策,以调促执,调执结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展现广大执行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责任与担当。为充分展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保障和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取得的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七个执行典型案例。
一、刚柔并济 促涉民生大型商业综合体平稳移交
二、善意文明执行 实现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三、准确判断款项性质 解冻农民工工资账户
四、跨域执行促和解 中外企业获共赢
五、交叉执行解难题 执破融合促发展
六、精准排查企业基本账户 高效兑现民生债权
七、善用巧用预处罚措施 严厉打击拒执行为
案例一:中国某资产公司与桂林某置业公司、苏州某投资公司、桂林某投资公司执行实施案
执行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某置业公司、苏州某投资公司、桂林某投资公司等金融借款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作出(2018)桂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后,因债务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广西高院指令该执行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315.42万元及利息。
【执行经过】
执行中,桂林中院查询到本案抵押财产为登记在苏州某投资公司名下的位于苏州市某经济开发区两栋建筑面积达1300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该资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经广西高院协调,桂林中院获得处置权,立即启动对该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评估、拍卖程序。经实地走访核查,执行法院发现该大型商业综合体有100多个承租户,牵涉附近上万户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购物需求。同时,苏州某投资公司拖欠其16名员工工资及补偿金高达150万元,公司员工亦强烈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工资及补偿金。考虑到案件涉及职工和商户众多,执行法院提前做好风险预判评估,主动在拍卖公告上对租赁情况进行披露,为加快财产处置、提高拍卖成交率,执行法院委托苏州当地辅拍机构加大拍卖推介宣传力度,最终该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第一次网络拍卖时以接近评估价的7083.342万元成交。拍卖成交后,为了保障该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平稳移交,执行法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买受人、职工代表及租户召开现场协调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释法析理,首先阐明法院腾房的合法性及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其次积极推动“柔性”腾退、化解各方对立情绪,最终在平衡好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苏州某投资公司承诺全力配合标的物交付工作、买受人苏州某咨询公司愿意放弃对被执行人挪用租赁押金的追偿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从拍卖款中支出部分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和补偿金。至此,各方矛盾得以化解,该大型商业综合体实现平稳处置与交付,获当地政府点赞。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为涉民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周边群众及租户的正常生活经营。执行法院经综合研判,将强制措施与“柔性”执行方式相结合,通过前期排查披露权利负担信息、中期加大拍卖信息宣传、后期释明法理主动配合移交“三步法”,确保涉案大型商业综合体顺利拍卖成交并交付,既保障各方权益,又维护了司法权威,实现资产处置及后续平稳移交,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典型案例。
审判:(2018)桂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2019)桂执2号执行裁定书、(2021)桂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2022)桂03执3号执行裁定书、(2024)桂03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
案例二:某市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晋某、吕某、宋某执行实施案
执行法院:七星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国庆假期,晋某、宋某、吕某三人前往桂林市阳朔县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景区)核心景区的大面山山顶露营。因午夜燃放仙女棒烟花玩耍,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致失火,烧毁景区内的重点公益林1.12公顷,经评估造成植被损失和费用近21万元。该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两审终审,最终判决被执行人晋某、吕某、宋某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0946.14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于2024年10月15日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经过】
经网络执行查控,法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宋某、吕某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资金合计74103元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晋某、宋某、吕某三人年纪尚轻、知错悔改,同时考虑本案系公益诉讼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听取了检察机关及当地漓江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后,结合被执行人三人的主观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准予被执行人采取分期履行剩余义务,同时采取劳务代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作为替代履行方式进行履行。后,晋某于2025年3月两次参加植树活动,吕某分期履行部分义务并在外地参加了植树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宋某待履行的部分已承诺分期履行及劳务代偿。最终,执行到位金额用于案涉大面山植被修复和漓江环境保护之用,该案终结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益诉讼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既要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又要注重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本案中,执行法院结合被执行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在被执行人无法全部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准予后续费用分期履行,以及采取劳务代偿、补植复绿等替代方式履行,更有益于对被执行人自身教育与警醒,为漓江流域生态修复提供更多选项,确保生态环境修复目的落到实处。该案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执行到位款项交付当地政府用于植被修复及漓江环境保护,助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
审判:(2022)桂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2023)桂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2024)桂0305执4173号执行裁定书
案例三:某电力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执行异议案
审查法院:灵川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电力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因对工程总造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返还原告某电力公司工程价款人民币401.03万元。因债务人未自动履行,某电力公司向灵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灵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灵川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在桂林银行某账户内尚有存款,遂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某建设集团在桂林银行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共计25.8万元。某建设集团对此执行行为不服并提出执行异议。
【审查经过】
在审查过程中,某建设集团向执行审查部门提供请款报告、福某公司提供的付款审批单、工资发放表、现场照片及桂林市临桂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灵川法院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结合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明某建设集团因被欠薪的农民工围堵,于2024年9月向福某公司送达请款报告,申请支付质量保证金25.8万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用于解决欠薪问题,并要求转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叠彩支行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桂林市临桂区劳动监察大队与福某公司沟通,福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将该25.8万款项转给某建设集团,但由于福某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将该款项转入了某建设集团的桂林银行的账户内。故涉案款项虽未打入某建设集团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但通过对其用途和性质的审查,足以认定其确为某建设集团向福某公司申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综上,灵川法院撤销了涉案的执行裁定书,退回了某建设集团在桂林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万元。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清偿,关乎民生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审慎核查被冻结账户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冻结或者划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才导致转入非指定账户,款项虽未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但其款项性质确为其向福某公司申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故法院最终撤销了对涉案账户款项的扣划。该案对特定账户内资金用途及性质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解除了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后续能足额按时发放,是保民生、护发展、促稳定的生动体现。
审判:(2019)桂032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2021)桂03民终2741号民事判决书、(2023)桂民再15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2024)桂0323执异43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四:桂林某客车公司与某旅游客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执行法院:象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桂林某客车公司向某旅游公司出售10辆大型客车,购车款共计440万元,采取分期形式支付。该旅游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购车款,桂林某客车公司遂提起诉讼。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判决,该旅游公司应支付购车款33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
【执行经过】
执行法院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桂林某客车公司为中外合资汽车制造公司,被执行人某旅游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客运服务,被执行人于2023年初与德国投资的湛江市巴斯夫一体化生产基地一项目施工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以被执行人名下30余辆大巴车为外资投资企业提供工作人员通勤客运服务,每日运载量达1000余人。巴斯夫为德国上市化工企业,该项目投资金额达100亿欧元,为迄今为止最大单笔投资项目。被执行人历经三年新冠疫情影响,刚刚恢复正常经营,如执行法院简单采取扣押运营车辆等执行措施,不仅影响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将严重影响巴斯夫项目职工日常出行,极大损伤中外企业投资合作信心,有损营商环境。对此,执行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主要经营地广东省湛江市,主动与当地运管、税务、文旅等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客车停放地点。为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执行干警牺牲周末休息时间,奔赴湛江市传唤被执行人,劝导其拿出诚意支付一定数额合同款以争取申请人的和解,另一方面做申请人工作,阐明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还将对外商投资经营产生影响。经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多轮协商,最终,被执行人以部分现金给付、余款分期履行,同时增加案外人财产担保的方式解决了申请人的后顾之忧,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企业以及中外合资重大项目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状态。
【典型意义】
该案是象山区法院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桂在行动·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行行动的生动实践。本案中,执行标的涉及中外合资企业、重大外资项目、职工就业等多方利益,如就案办案、机械执行,将导致案涉车辆停运,势必影响当地重大项目的正常运转,破坏当地的营商环境。象山区法院立足企业长远发展,迅速出击,奔赴外省,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既没有影响被执行企业的经营活动,又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判:(2019)桂0304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2020)桂0304执472号执行裁定书、(2022)桂0304执229号执行裁定书、(2024)桂0304执恢60号执行裁定书
案例五:龙胜某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执行法院: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龙胜某公司在龙胜县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占地25812㎡,计划建成住房400余套,商铺80余间,但因资金链断裂,该公司债务缠身,在柳州、桂林两地法院共有16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项目停工后,购房户、承建方、农民工等群体多次上访。
【执行经过】
因龙胜某公司开发项目位于龙胜县,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并作出指令,涉龙胜某公司的执行案件集中交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以下简称龙胜法院)。龙胜法院接到指令后,迅速摸清被执行人的债务构成情况及财产情况。因开发的房产项目烂尾,债务金额高达1.7亿元,后续得引入资金才能完成项目建设、向购房户交房。龙胜法院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同时召集债权人、债务人释明有关情况,最终得到以购房人为主要多数的债权人同意转入破产程序集中处理债权债务情况。在此期间,桂林某商贸公司向被执行人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法院即龙胜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龙胜法院审查认为龙胜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涉龙胜某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是执破融合的典型案例,实现了批量执行案件出清。对于烂尾房产项目,执行阶段简单的“一拍了之”,既不利于资产处置,也无法完成保交房任务。本案中,执行法官已完成对被执行人涉执行情况的全面调查,制作被执行人的债务清单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材料,该部分材料在债权人协调会上予以充分披露,申请人桂林某商贸公司在递交破产申请时,寻求执行部门配合提供上述材料,作为破产审查部门判断债务人公司基本情况、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的关键依据。执行法院向债权人、债务人充分释明破产程序概括清理全部债务以及实现烂尾楼复工续建的制度优势,动员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同时加强与破产审判部门的协作,协助完成破产财产调查、破产财产的清理移交,为后续破产案件的办理提供便利。
执行:(2024)桂0328执273号、274号、276号等执行裁定书
破产:(2024)桂032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六: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案
执行法院:阳朔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阳朔某初级中学的工程建设项目后,未能按时给付施工人员工资,导致大量农民工前往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经统计,该公司在项目承包过程中累计拖欠工资人数达647人。在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果后,2022年3月,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共计1874万元,但该公司仅支付了80万元后迟迟未支付剩余工资,故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阳朔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朔法院)完成非诉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该案转入执行程序。
【执行经过】
执行立案后,考虑到执行标的涉及农民工工资,阳朔法院立即启动快速执行的绿色通道,在立案当天即发起网络执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高达上百个,财产核查难度大。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系建筑企业在全国多个省市承接项目工程,若贸然冻结账户极有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运营和项目工程款的正常发放。故,如何甄别账户性质、筛查账户进行冻结扣划成为本案执行的关键。结合被执行人在各地开展建设工程的进度及查询反馈的账户流水明细,执行法院逐个排查剔除基本账户,尽量避开涉及工资发放、工程款结算的相关账户,最终选取其中45个账户进行线上冻结,成功扣划45个账户中的存款共计1802.87万元,后发放至阳朔县财政局代管资金户,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款项发放工作,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民生执行以及涉企执行的典型案例,是桂林法院系统开展“桂在执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行行动的一个缩影。本案涉农民工高达600余人,群众信访压力大,执行法院“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最快的速度查控财产,以细致的态度排查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在对企业采取执行措施时,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可能避开企业基本账户,仅扣划非基本账户中的与执行标的相匹配的存款,并在确认案款到账后的第一时间及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将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可能产生的影响降到了最小值。该案的执行效率和效果赢得了得到农民工群体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高度点赞。
审判:(2023)桂032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
执行:(2023)桂0321执907号执行裁定书
案例七: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黄某、覃某、黎某、曾某等执行实施案
执行法院:荔浦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覃某、黎某、曾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荔浦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浦法院)判决黄某、覃某、黎某、曾某等被执行人对广西某药业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200万元、融资贷款本金394.85万元及相应利息在2600万元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于2015年6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8月,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过程中,荔浦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如实申报财产。恢复执行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某、覃某陆续实施财产转移行为(含房产两套、摊位一个),获利118万元。被执行人黄某、覃某的行为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并涉嫌隐匿、转移个人名下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荔浦法院查实以上情况后,责令其在10日内将财产处置款项118万元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发出《预拘留通知书》《涉嫌拒执罪预告书》,准备将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黄某、覃某迫于刑事处罚压力及打击拒执的威慑力,主动筹集款项将处置财产所获款项118万元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典型意义】
当前,广西法院系统正在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拒不报告财产、低价处置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将作为重点打击对象进行惩戒。“预处罚”是对被执行人实施惩戒前的一种善意提醒,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包括预罚款、预拘留、预失信、预移送追究拒执犯罪等措施。本案中,荔浦法院全面收集被执行人拒执行为证据,在掌握相关犯罪线索后,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给被执行人“改过自新”自动履行的机会,转移的财产得以迅速追回,有力的维护司法权威与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实现“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执法初衷。
审判:(2014)荔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2015)荔执字第399号执行裁定书、(2023)桂0381执恢113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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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