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涉企案件的办理质效,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审判执行工作,现发布一批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目录

一、安徽省某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

二、湖北万某公司与湖南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三、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拆除及罚款案

四、某钢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五、湖北某科技公司与武汉某新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

  安徽省某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沈某利用其管理安徽省某建筑公司的便利,接受龚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池州甲矿业公司、池州乙矿业公司、池州丙商贸公司向安徽省某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份,税额53.1046万元,价税合计461.6011万元,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抵扣的税款全部汇入安徽省某建筑公司账户。

  裁判结果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安徽省某建筑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单位安徽省某建筑公司补缴税款53.104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安徽省某建筑公司提出上诉。鄂州中院经二审审理判决维持沈某的定罪量刑,宣告安徽省某建筑公司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依法宣告单位无罪的刑事案件。本案中,沈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安徽省某建筑公司接收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发票认证抵扣的税款全部进入安徽省某建筑公司账户,一审法院遂认定涉案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中,承办人深入了解涉案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人员组成、日常管理模式等情况,通过案情梳理、证据分析、案例对比、法律适用等工作对案件进行细致剖析。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沈某的犯罪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本案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沈某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为单位牟利,最终依法改判涉案单位无罪。鄂州中院始终坚持审慎、妥善处理每一起涉企案件,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法宣告涉案单位无罪,依法平等保障合法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免受追诉,为构建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二

  湖北万某公司与湖南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北万某公司与湖南耐某公司因三份承揽合同产生纠纷,矛盾激化后,双方分别在鄂州、武汉、常德三地提起诉讼,涉案总标的额逾640万元。历经多轮诉讼僵持不下,且高昂诉讼成本及多地诉讼行为导致合同停滞、商誉受损,更引发融资中断、资金链紧张、经营受阻等连锁反应,使两家企业均陷入严重经营困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发现三地诉讼争议高度趋同,集中于设备单证交付、零部件质量及调试、货款支付等问题。为避免企业陷入更深困境,通过深入研究设备技术参数与验收标准、协调三地法院、多途径沟通企业诉求,找准法律、商业与情理的平衡点,开展“背对背”磋商,最终促成一方一次性支付330万元,双方同步撤回三地诉讼的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性地运用“三案归一”调解模式,借助三地法院协同机制,高效化解跨域纠纷,大幅减轻企业诉累。同时突破就案办案裁判思维,通过精准平衡法律、商业与情理促成双赢和解,既解当下之纷争,更护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利益,延伸了司法服务经济社会稳定的功能,为跨区域关联案件协同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经验,极大提升了司法效能,有力服务了市场经济发展。

  案例三

  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拆除及罚款案

  基本案情

  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湖面建造浮桥。某管理局向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责令其拆除相关浮桥和钢管柱。因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整改,某管理局经法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设施并罚款50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未获得浮桥建设审批情况下私自建设,某管理局作为水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需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某管理局适用建设浮桥行为之后的裁量基准,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其次,某管理局在发现违法建设时未制止,客观上默许施工;第三,公司已取得部分许可并持续申报审批中;第四,双方已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并正在履行;最后,浮桥服务居民出行,侵占水域面积占比微小,具有公益性,且某管理局未举证证明浮桥造成水污染。最终法院对拆除部分的处罚予以撤销,并对罚款数额依法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

  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互动中,如何将处罚的负面影响转化为促进治理的契机,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深层智慧。本案的处理路径揭示了三个关键维度:首先,司法审查对行政裁量的制衡并非机械适用法条,而是通过动态评估违法事实的客观后果、当事人补救行为的及时性、行政机关履职瑕疵的合理性,构建起更具弹性的裁量基准;其次,当企业展现出积极修复生态、主动消除影响的行动力时,这种补救行为本身已成为衡量过错程度的重要标尺,使处罚决定从单纯的惩戒转向激励纠错的正向引导;最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过错的认定,既维护了执法的严肃性,又通过适度调整处罚幅度,为行政机关后续规范执法提供了实践指引。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实现了个案正义,更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推动了生态环境治理与行政法治的协同演进——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从“被动受罚”到“主动治理”的转型空间。

  案例四

  某钢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钢材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裁决:某建设公司向某钢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892,631元及逾期利息等。某建设公司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某钢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后,鄂州中院依法冻结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资金4700元。某建设公司以影响正常经营为由申请解除冻结,并由案外人方某某提供价值260万元商铺作为担保。鄂州中院准许。某钢材贸易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某建设公司需要使用银行账户即表明其有履行能力,且商铺不及银行存款执行便捷,要求继续冻结银行账户。

  执行情况

  针对某钢材贸易公司提出执行异议,鄂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以提供担保财产申请解除银行账号冻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和善意文明执行精神。第二,担保物商铺没有其他权利负担和权利瑕疵,其价值能够覆盖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权益能够得以保障。第三,某建设公司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表明该公司尚有发展前景,解除银行账户冻结,有利于其生产经营。鄂州中院遂裁定驳回某钢材贸易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1个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某建设公司承诺还款,某钢材贸易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3个月后,某建设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和解协议约定的75万元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双方均系企业的执行案件中,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是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此类案件有的被执行企业以需要正常经营为由提出解除银行账户冻结的请求,作为执行法院,必须充分评估和权衡该项请求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本案中,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以商铺作为担保申请解除银行账户冻结,鄂州中院通过评估发现该公司信用良好,无其他涉执案件,使用银行账户系资金流通需要。同时,及时查封担保人方某某提供的商铺,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避免了因冻结账户“卡脖子”导致被执行人资金无法进出,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账户解冻4个月,某建设公司利用这段时间喘息机会,实现经营状况好转,最终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双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五

  湖北某科技公司与武汉某新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新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武汉某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某科技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3亿元及利息、湖北某科技公司对武汉某新材料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六处房产(四处厂房、一处办公楼、一处宿舍楼)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执行情况

  武汉某新材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湖北某科技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指令鄂州中院执行本案生效判决。鄂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武汉某新材料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六处房产,其中办公楼由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区法院)首轮查封,三处厂房由多家公司承租使用。为推进本案执行,鄂州中院依法向江岸区法院送达商请移送函,商请江岸区法院将办公楼的执行权移送执行。后经两次拍卖,土地及房产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鄂州中院遂组织湖北某科技公司、武汉某新材料公司及第三方租赁公司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案涉土地及六处房产用于以物抵债,租户继续使用租赁厂房直至租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湖北某科技公司同意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阶段,鄂州中院通过启动跨法院执行协作机制,整合首轮查封与轮候查封信息,动态调整执行策略。在江岸区法院将首轮查封财产处置权移送后,鄂州中院依法组织债权人、债务人、租赁第三方进行沟通协商,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流拍土地及房产用于抵偿案涉全部债权。同时房产抵偿过户后,租户可继续使用租赁厂房至租赁期限届满。本案在执行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鄂州中院通过精细化、动态化的执行策略,将“刚性司法”与“柔性治理”有机结合,最终实现债权人权益、被执行人生存权与第三人利益的多维平衡,促成了各方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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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