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嘉兴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办理涉企案件,多元化解纠纷,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现选取5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促推相关工作走深走实。

  案例一:某工程公司诉某节能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的平衡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9日,某工程公司与案外人某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秀洲法院经审理判决某能源公司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34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该判决生效后,某能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仅执行到位43万余元,并因某能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秀洲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嘉兴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定某能源公司对某发展投资公司享有债权,经执行该债权,某工程公司实际受偿61万余元。另查明,某能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1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某节能公司认缴出资5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47年2月28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8年10月,某节能公司实缴出资857万元。某节能公司还基于其他民事判决认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向案外公司支付某能源公司所欠付的债务合计11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能源公司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履行所欠付的债务,后经强制执行程序,被认定无可供执行财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某能源公司符合已具备破产条件而未申请破产的情形,某节能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此时应加速到期。又根据查明的事实,某节能公司现已实缴出资857万元,且在另案中已就某能源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1125万余元的责任,故就某节能公司对某能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以3117万余元本息范围为限予以支持。据此,秀洲法院判决某节能公司在其对某能源公司未出资3117万余元本息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确认的某工程公司对某能源公司的债权未受偿部分及加倍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某节能公司提出上诉。嘉兴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股东加速到期规则是认缴资本制度下平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的重要司法工具,有助于平等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三方的权益,兼具保护投资积极性与遏制失信行为的功能,最终促进经济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法院综合考虑某能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情况,认定某节能公司作为某能源公司的股东,其认缴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并积极查明某节能公司已经实缴的出资以及在另案中为某能源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过补充赔偿责任,合理确定某节能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彰显了法院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职能作用,做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引导公司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打造公平、有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后续某节能公司也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二: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平等保护涉外涉台主体  促推纠纷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外企业)与被告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台企业)曾长期保持买卖合同关系,由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热处理弹簧钢。但嘉兴某科技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按照《采购单》的约定支付货款119万余元,同时拒绝提取存放在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处的货物。2023年12月11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催促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足额支付货款并完成全部货物提货。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函后仅支付75万余元,也未提货。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嘉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4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至指定地点提取货物并支付相应货款。

  【裁判结果】

  嘉善法院依托与县台办等单位共建的信息共享、纠纷排查、联合调解工作机制,通过赴企所在地开展巡回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台资企业代表等旁听案件,以专业、公正的态度取得涉外涉台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庭审后,法院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涉诉企业、现场分析纠纷痛点等途径,全面掌握案情制定调解方案,并邀请县台办、台协工作人员通过“背对背”开展联合调解工作。最终,通过法院释法析理、涉台特邀调解员疏导分歧,双方同意通过变更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商业合同,达成调解协议,从而一揽子化解双方产品质量鉴定问题、卖方库存、买方账户资金冻结等问题。

  【典型意义】

  近年来,嘉善法院不断深化“一庭一品”建设,持续培育“在嘉如家”涉台审判服务品牌,充分依托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涉台纠纷,及时与县台办等部门进行沟通,充分考虑两岸法律制度、商业文化、交易习惯等差异,探索运用习俗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着力寻求法理、情理与事理的结合点,切实提高涉台商事调解质量效率和影响力。本案中,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实地调查”“联合调解”等“三步工作法”,以公正公开的司法态度取得涉外涉台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并联合县台办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打开涉台案件当事人心结,一揽子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彻底实现案结事了,及时修复了双方的商业合同关系。同时,本案调解成功,是法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践行民营企业促进法、平等保护涉企主体各方利益的具体体现,展示了司法机关在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解决商事纠纷中的创新实践和积极作为。

  案例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衡平保护国有资产与民营企业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2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非农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标的物、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总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案涉土地注册成立了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生活类农贸市场,搭建彩钢棚等固定设施,与材料商、建筑商等签订合同并支出费用。农贸市场建成后,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商及经营管理、收取费用。至判决前,涉案农贸市场仍对外经营。

  因认为农用地作非农用途、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交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非农设施租赁合同》无效;判令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金、保证金并赔偿损失等共计一千五百万余元。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租赁合同有效,并提交房地产使用许可证,载明该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提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延期支付租金情形,诉请判令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现状完成腾退并交还涉案租赁地块及资产,支付土地占用费、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共计37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使用许可证是合法有效凭证,本案租赁期限已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中获益,案涉土地性质对租赁权益并不构成妨碍,故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现场勘验及合同约定,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未交地情形。因合同约定的逾期腾退土地占用费、逾期支付租金等明显过高,依法予以调整、降低。据此,判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腾退土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腾退土地占用费、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等共计237190元;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22300元。一审判决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经判后答疑,该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有资产安全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竞合的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围绕“平等保护”理念,一方面,注重交易秩序的稳定。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后,认为双方虽因涉案土地的性质、用途存有争议,但考虑涉案土地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且到期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腾退持续经营,案涉土地性质对租赁权益并不构成妨碍,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租赁过程中对用途许可进行了补正,故不应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否则影响交易稳定性。另一方面,兼顾、衡平保障两者的合法权益。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公司,对于其依合同约定享有的收回土地及土地占用使用费、交易相对方的违约责任等合法诉请予以支持,充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有违约情形,但因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较为严苛,明显过重,法院本着公平原则依法予以调整、降低,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一审判决,本案纠纷历时一年,最终圆满解决。本案审理过程中,既避免了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又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西安某电气公司与陆某、宣城某洁具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揽子调解矛盾、开启共享合作新阶段

  【基本案情】

  西安某电气公司与宣城某洁具公司共同研发第三代浴缸,双方研发过程中未就专利权属进行约定。后宣城某洁具公司将开发完成的浴缸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故西安某电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其为权利人、公司员工丁某为发明人。与此同时,因宣城某洁具公司申请了浴缸的实用新型专利,西安某电气公司已提起权属诉讼。此外,由于双方权属争议,导致西安某电气公司未及时向宣城某洁具公司支付相关货款,宣城某洁具公司在西安法院提起了4起买卖合同诉讼。

  【裁判结果】

  嘉兴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西安某电气公司系从事制冷设备、臭氧设备、智能卫浴等核心产品的技术开发商,宣城某洁具公司则为专业的卫浴产品制造商,双方均对第三代浴缸的研发提供了智力支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基于此,法院确定了调解优先的审理思路。调解过程中,法院从诉讼成本、法律法规、合作共赢等角度帮助各方厘清技术贡献,积极梳理各方的利益诉求,并灵活运用“专利权权属回转约定”机制打开各方心结,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在专利权权属方面,双方约定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由各方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请,将西安某电气公司指定的主体变更为权利人之一,同时增加西安某电气公司指定的主体为专利发明人;在专利实施方面,双方同意在取得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意见后,均有权许可关联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实施上述专利;在专利权权属回转方面,双方同意在专利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同时,签署专利权权属回转协议及授权协议书,当西安某电气公司违约达成回转条件时,宣城某洁具公司有权执行专利权权属回转,将专利权回转恢复至本协议签署前的状态。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各方还在生产、销售浴缸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合作。

  【典型意义】

  本案调解充分利用了两个企业之间原有的合作基础,从情理上说情,让双方降低敌对情绪、接受和解;从法律上说法,通过精准判定各方技术贡献,灵活运用“专利权权属回转约定”机制,推进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以一揽子协议方式,巧妙化解了当事人的长期积怨,促使各方实现合作共赢,充分彰显了嘉兴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以“专利权权属回转约定”为代表的弹性解纷模式,既守住法律底线,又释放制度红利,为共同研发过程中的权属争议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司法方案。

  案例五:某建设公司与某民办高级中学执行实施案——分期履行实现执行案件双方共赢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4日,某民办高级中学被仲裁裁决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合计860余万元。某民办高中未能履行,某建设公司于11月12日向嘉兴中院申请执行。

  经查明,某民办高中占地60余亩,建筑面积超4.8万平方米,目前在读学生数量约400人,教职员工接近100人。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保全了该学校的4个银行账户及连带保证责任人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2个银行账户,合计冻结金额约200余万元。某民办高中除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执行学校的校舍或设施设备,则会影响学校近500名师生的正常教学。该民办高中唯一收入来源为学费,因账户被冻结,教师职工的工资无法正常发放,教师队伍不稳定会影响后续的正常办学和学费收入,继而影响债务履行能力。一方面,被执行人系正常办学经营的学校,需要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另一方面,因市场行情和年终劳动工资支付问题,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年终资金确实困难,若不能尽快到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压力也会影响建设公司的正常经营,急需被执行人尽快履行。

  【执行结果】

  面对两难,办案人员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某民办高中作为学校,其基本属性决定了法院在执行中不能采用传统的查封方式,应当尽可能减少执行措施对学校办学秩序的影响,因此,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管下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是最佳方案;第二,学校基本账户需要缴纳教师职工社保、支付教师职工工资等,是维持学校正常办学秩序的基础,应尽最大努力降低冻结基本账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经调查,办案人员了解到该民办高中除学费作为收入外,还可通过融资借款方式筹集运行资金,若能给予一定宽限期,即有能力偿还全部债务。综合考量,办案人员将协调重点放在保障学校在正常办学的基础上分期支付执行款项,多次联系双方组织协商,最终达成分期履行方案。

  方案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法院的监管下推进支付方案的履行。第一期履行后,法院对该民办高中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账户进行解冻,监督学校发放工资,确保学校能够正常办学,不影响正常的办学秩序。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案全部执行到位并向申请执行人全额发放。

  被执行人某民办高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动申报财产、积极履行义务,在达成履行方案后按照计划提前履行完毕,属于诚信履行的典型。嘉兴中院考虑到学校融资需求,向某民办高中开具信用修复证明,为该校解决后续的融资贷款障碍提供依据,助力企业重塑良好信用。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中,一方是关乎数百名师生教学秩序、承担育人使命的民办学校,另一方是亟需资金支付农民工薪酬、维持生存发展的民营企业,具有双重敏感性。嘉兴中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用“‘活查封’+促成分期履行+动态监督履约+信用激励”等方式,根据民办学校履约情况解封部分账户直至执行完毕全部解封,既对被执行人形成履行债务的持续压力,又为其维持运转、分期履约创造了必要条件,巧妙破解了“执行难”和“生存难”的两困境地。本案的成功化解,实现了多方共赢的最佳效果。一是保障教育事业平稳发展。避免拍卖学校教学设施设备,防止因强制执行引发教学中断、学生流失等衍生问题,维护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二是及时兑现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促成和解并督促首期款在春节前支付,确保劳务人员安心过年,有效防范因欠薪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传递司法为民正能量。三是盘活陷入困境企业。建设公司获得现金流,得以支付工资、维持运营,获得新发展机会。本案收到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感谢信和锦旗,真正做到“办成一个案件、救活两家企业、安定一方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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