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江西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严格公正司法,高效化解涉企纠纷,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现发布涉企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行政协议、产权保护、善意执行、名誉纠纷等内容,体现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各类涉企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下一步,江西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依法公正审理涉企案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目录

  1.因政策导向变动导致行政协议无法履行,府院联动调解弥补投资企业损失——江西某生态公司诉某县政府行政协议案

  2.非因行政相对人原因,适用新旧法律规范时,应适用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规范——江西某集团公司诉某县住建局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

  3.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江某职务侵占案

  4.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汪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建设公司诉某公司、某置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6.网店盗图宣传并刷单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姜某诉陈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7.利用网络平台长期公开发布虚假言论“抹黑”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某科技公司诉刘某名誉权纠纷案

  8.六天速解涉企忧,以保促调优营商——某水利公司诉某路桥公司、某路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9.创新适用最高额保证机制,善意保全涉企系列案件——涉某建筑公司系列案件

  10.府院联动“挽救式”执行,助力民营企业重焕生机——某公司执行系列案


  因政策导向变动

  导致行政协议无法履行,府院联动调解弥补投资企业损失

  ——江西某生态公司

  诉某县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某县政府、江西某生态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后续为深化合作,某县政府授权县属国企公司与江西某生态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主要约定由江西某生态公司在某县特定水域开展渔业养殖、垂钓旅游休闲等开发活动,项目金额预计5亿余元。为经营此项目,江西某生态公司开展了前期投资工作。后某县特定水域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禁止水产养殖区,项目被迫终止。江西某生态公司与某县政府就解除合作协议与损失补偿赔偿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办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不仅涉及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涉及民营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政策发生变动时,案涉企业前期投资损失,政府应当对其予以合理补偿。法院在征得该公司同意后,决定启动诉前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多次组织各方进行诉前化解。经多轮调处,促成江西某生态公司与某县政府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当天达成和解协议,同日某县政府向江西某生态公司赔付双方确认的前期投资费用,该行政协议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因政策变化,给涉案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考虑到民营企业及实际投资人的经营情况,经双方同意,法院通过调解的形式,解决了合同解除后企业前期投资损失补偿等问题,有利于缩短争议解决时间,节约企业维权成本,更守护了绿水青山。本案既维护了企业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定部署,全力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工作,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的生动实践。


  非因行政相对人原因,适用新旧法律规范时,应适用有利于维护

  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规范

  ——江西某集团公司诉某县住建局

  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江西某集团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建筑物所有权。后进行了续建,对主体结构封顶,同时案涉项目已缴纳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万余元。在办理工程验收过程中,某县住建局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通知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1502㎡,但因案涉项目已经建成,无法再修建地下室,遂决定由该公司按上述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4万余元。江西某集团公司认为应该按缴费更低的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通知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9万余元。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县住建局作出的案涉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情形除外。因此,某县住建局在向江西某集团公司作出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应适用新的缴费更低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县住建局作出的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防空地下室作为战时保护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在建筑物已经建成,无法再修建地下室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征缴的公共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之前的建设行为适用旧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适用新法对行政相对人更有利时应适用新法。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在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依法适用有利于保护企业权益的新缴费规定,避免因新旧规定交替加重企业负担。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也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

  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江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和单某、黄某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并开立对公账户,其中江某占股34%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单某、黄某各占股33%。三人约定江某出资30万元,单某出资30万元,黄某出资20万元,三人需按协议注资到公司。因江某当时无注资能力但仍想运营公司,便制作了一张虚假注资,让单某、黄某二人认为其已经注资。随后单某、黄某分别注资人民币约28万元、18万元到公司对公账户,后由江某负责公司装修的事宜并实际控制公司公账。期间,江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装修费等事由,非法占用公司资金13万余元并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江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江某退赔公司经济损失1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中资金安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本案中,江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资金,损害了企业权益,法院依法对江某判处刑罚并责令其退赔企业损失,发挥了人民法院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同时,企业经营者应以本案为鉴,通过健全完善企业管理和财物监管制度,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且在开展企业运营管理时,确保企业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

  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汪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任江西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生产和设备采购的便利,在公司设备采购业务中帮助陈某等人稳定供应商地位,非法收受陈某等人回扣共计113万余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汪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汪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法律规定,收受回扣,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考量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受贿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营商环境。本案是依法惩治涉民营企业商业贿赂犯罪、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典型案例。本案汪某作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其收受回扣的行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人民法院对其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惩治,既是对民营企业产权的直接保护、对企业内部管理秩序的有力维护,也是在为民营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

  应承担连带责任

  ——某建设公司诉某公司、某置业公司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从成立之初就由某置业公司独资持股。2023年10月,某公司股权架构变更为某置业公司持股99%,案外人持股1%。2019年,某公司(发包人)与某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某建设公司随即与某公司结算,并向某公司提交书面结算文件,某公司确认了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由于某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某建设公司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某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置业公司系发包方某公司的持股股东,案涉债务发生在某置业公司独资持股某公司期间,银行流水显示两公司之间有大量大额资金往来,且未备注用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某置业公司财产在此期间独立于某公司财产,故某置业公司作为某公司的持股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且存在不当资金往来的,应对某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在新公司法实施的新背景下,企业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面临着更高的时代考验,依法平等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处理涉企纠纷案件的核心。对持股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应严格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规定,该规定赋予了债权人的“揭开公司面纱”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本案的处理有力遏制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指引作用,同时,对企业诚信经营以及企业之间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与交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网店盗图宣传并刷单

  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应承担侵权责任

  ——姜某诉陈某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姜某系淘宝宠物著名服装品牌的原创设计者,为更好地经营企业,姜某独自创作了以宠物与服装结合为主的摄影作品,并且在其自身的淘宝店铺展示该系列作品。陈某开设一淘宝店铺,并从某网络平台购入商品后在淘宝平台销售。陈某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擅自使用姜某淘宝店铺的摄影作品进行宣传与刷单。姜某认为陈某严重侵害其作品著作权,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陈某未经姜某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使用案涉摄影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姜某对案涉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为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原创设计,综合考量姜某的知名度、案涉作品的独创性及商业价值、陈某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姜某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姜某合理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平台经济发展,部分商家为了提升其销售商品的宣传效果,违法盗用他人享有著作权摄影作品,“盗图抄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陈某经营的淘宝店铺未经授权使用姜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已侵犯了姜某对案涉作品信息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鼓励创新、弘扬诚信的鲜明导向,有利于鼓励新业态从业者勇于创新、安心创业,切实保障了新业态从业者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民事权益,也为民营企业的品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利用网络平台

  长期公开发布虚假言论

  “抹黑”公司,

  需承担侵权责任

  ——某科技公司诉刘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入职培训,后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刘某遂在微博平台注册个人账号,长期发布针对“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人事部”等主体的侮辱性、攻击性、贬损性言论,部分内容为“某科技公司的破产只是时间问题了”“张某是什么德行 ”“某科技公司是黑恶工厂”“某科技公司资金链断裂”等,并且在相关微博的配图中上传包含“某科技公司”账号的截图,在该账户发布的部分微博内容中包含某科技公司的定位。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刘某在微博平台上发表言论,对某科技公司长期进行公开侮辱、诋毁,客观上损害公众对某科技公司的信赖,影响公众对某科技公司的社会评价,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侵害某科技公司名誉权,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声明时间不少于30天。

  典型意义

  企业名誉是社会对其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本案中,刘某长期在微博平台发布针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恶意评价,客观上对该企业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了企业名誉,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刘某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坚决打击和及时制止侵权人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企业名誉权、增强企业经营信心、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亦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朗的互联网环境。


  六天速解涉企忧,

  以保促调优营商

  ——某水利公司诉某路桥公司、

  某路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路桥分公司向某水利公司采购砂石材料。合同签订后,某水利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某路桥分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双方对账确认尚欠砂石款65万余元。某路桥分公司系某路桥公司的分支机构。某水利公司多次追索未果,遂以某路桥公司、某路桥分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其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某水利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某路桥公司、某路桥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余元,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办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某水利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审慎作出保全裁定。考虑到案情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为减轻企业诉累、实质化解纠纷,法院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六天促成“分期付款+同步解封”的调解方案。调解成功后,法院及时跟进履约结果,在某路桥公司、某路桥分公司按约支付完第一笔货款后,依据双方约定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助力双方迅速恢复正常经营。后法院开展案后回访,某路桥公司、某路桥分公司按约全额自动履行,实现债权保障不延时,企业纾困不断档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采用“保全硬措施+调解柔手段+执行强保障”全链条解纷机制,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胜诉权益真正转化为“真金白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保全“破冰”作用,精准打破履约僵局,同步激发“调解”意愿,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充分高效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保全”刚性措施与“调解”柔性智慧创造性结合,在高效化解具体个案、实现纠纷各方“双赢”甚至“多赢”的同时,也促推司法实践朝着更高效、务实、注重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方向发展,助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涉企矛盾纠纷化解效能。


  创新适用最高额保证机制,

  善意保全涉企系列案件

  ——涉某建筑公司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为江西省百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参与建设工程项目较多。因合同纠纷等原因,该建筑公司多次面临被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频繁、分散的冻结措施影响了该公司的资金流动性,给其正常生产经营、投标新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带来显著压力。

  办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建筑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强偿付能力。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经某建筑公司同意,法院对该企业探索系统性适用“被保全人提供最高额保证免予财产保全”机制。首先依法审慎审查某建筑公司信用及经营状况,确保其符合适用条件,保障申请人诉讼权益。其次由某建筑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最高额1亿元的保证保函,覆盖其在当地法院可能涉及的全部保全债务。法院在收到保函后,对已采取的冻结措施予以解除,对新受理案件在保函额度内免予保全。最后是制度化运行,某建筑公司仅需提供一次保函,该保函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展或调整额度,法院即可对多起保全申请前置化集中处理。该机制运行以来成效显著,截至2025年6月,已高效处理涉某建筑公司保全案件43件,累计解除或避免冻结资金达6.24亿元。相关民事案件调撤率高达82.71%,极大减轻企业讼累,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也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

  典型意义

  探索适用“被保全人提供最高额保证免予财产保全”机制,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生动实践。本案人民法院未机械采用“一案一保”常规模式,避免影响案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成功实现了申请人诉讼权益有效保障、被保全企业正常运营不受困、法院执行效率显著提升的“三赢”局面,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强了企业投资经营的信心,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府院联动“挽救式”执行,

  助力民营企业重焕生机

  ——某公司执行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科技企业,也是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3年底以来,受产能未达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陷入流动资金短缺困境。后某材料公司等20余个债权人陆续诉至法院,案涉金额累计1000余万元。债权人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某公司的账户资金及设备等核心资产。

  办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慎采用“活查封”保全措施,指定该公司自行保管被查封设备并允许继续生产,同时动态监测销售回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园区管委会展开助企纾困工作。在园区管委会的积极推动下,该公司成功引入一家基金公司提供长期贷款。法院随即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充分磋商论证债务化解方案,促成各债权人与该公司达成和解。2024年底,随着引入资金逐步到位,该公司依约分期偿还了欠款,生产经营走上正轨。2025年6月,这家曾深陷债务泥潭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焕生机,上半年销售额突破1.2亿元。

  典型意义

  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既要有温度,更要有深度,执行中要用好用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府院联动机制。人民法院采用“活查封”保全措施为企业保留生产火种,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企业改善经营现状赢得复苏时间。府院联动机制的高效运转,打破了司法、行政、金融等领域的壁垒,凝成助企纾困的合力,不仅解决企业的资金难题,更重塑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信心。本案通过司法智慧实现企业生存与市场秩序的共赢,展现了司法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主动作为,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司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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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脉 

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