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2025年8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严格依法公正助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内蒙古高院新闻发言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那澜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上,那澜介绍了内蒙古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执行局复议监督处处长孙玺通报了今年以来执行领域相关工作情况,宣传教育处处长刘亚男发布了8个专项行动领域典型案例。

  今年4月以来,内蒙古高院在全区法院集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

  一是认真查纠立案环节,助力做好源头管控。全区法院成立86家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站,12368热线升级以来,接听总量64.7万次;建立诉讼服务“涉企专线”,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全区法院设立涉企案件立案“绿色通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区法院涉企案件立案15.6万件;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劳动争议等67类民商事案件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面应用;推行诉讼服务“一网通办”和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减轻企业诉累;加大涉企案件救助力度,对符合立案条件、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依法减缓诉讼费2100余万元。

  二是全面查纠案件审理,促推依法公正办案。多元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深化“北疆枫桥”多元化解品牌建设,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与12家单位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今年以来全区法院先行调解各类纠纷64538件;适用统一法律尺度,精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今年1-6月涉企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缩短13.8天;制发《金融审判白皮书》;依法支持民营企业拓展融资担保方式,有效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紧扣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注重维护行政执法权威与公信力,以公正司法为企业营造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三是开展“公开透明 规范高效”提升年行动,推进执行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聚焦“公开透明 公正高效”,规范执行工作,明确29项工作举措,协同公安厅、检察院等部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编发《内蒙古法院执行工作“最佳实践”经验汇编》,满洲里法院办理的内蒙古某辉公司执行实施案入选最高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多次数据会商,以数据驱动科学管理。聚焦“公正与效率”,攻坚积案清理,全区法院累计清理各类终本案件11.44万件;聚焦涉企案件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各中院开通涉企执行“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案件优先立案、查控、处置财产;强化府院联动,推动清理拖欠账款;邀请工信厅等多部门共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组织开展案款审计等相关工作,保障案款规范管理。

  下一步,内蒙古法院将切实扛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始终把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作为专项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看得见的成效,让广大企业、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公正。

  内蒙古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领域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敖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某家居建材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游某某、某农业公司犯非法经营罪案

  【案例三】某商贸公司诉某国营热电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某饮品公司诉某商贸公司、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五】某装潢公司诉某银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某建设公司诉某开发公司及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七】安徽某公司与包头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八】某工贸公司诉某旗政府行政协议案

  【案例一】敖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某家居建材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9日,敖某公司所经营店面的商业广场发生火灾,致使其遭受财产损失,敖某公司诉请呼和浩特市某家居建材市场及第三人杨某琨赔偿财产损失20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敖某公司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敖某公司以遭受火灾事故导致经营困难为由,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15余万元。

  【处理结果】

  自治区高院收到敖某公司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后,对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准许敖某公司缓交诉讼费用。

  【典型意义】

  诉讼费缓交制度为经济困难的企业提供了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减少因经济困难导致的不敢诉、不能诉现象,降低了企业诉讼门槛,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诉讼权利,切实为企业救急解困。

  【案例二】游某某、某农业公司犯非法经营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游某某作为某农业公司(供方)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与赵某代表的合作社和闫某(需方)签订《大蒜种子采购协议》,协议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四川紫皮大蒜种;栽培过程中,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出现种子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方承担后果;产出独蒜的销售由供方负责。2018年4月,某合作社承包土地开始种植大蒜,种植期间,游某某委派伍某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种植后,蒜种出现不发芽、发芽率低等问题。赵某、闫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游某某、某农业有限公司被以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并公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游某某、某农业公司采购蒜种自用和提供给合作方使用,未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司法理念,既体现刑法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的谦抑性,也为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刑民边界提供了导向和指引。

  【案例三】某商贸公司诉某国营热电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5日,某国营热电厂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电煤运输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运输电煤14万吨,运价95元/吨。某商贸公司分批交纳保证金100万元。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共运输4万余吨。2024年12月2日,因某号车辆运煤线路异常,双方签订《暂停合同协议书》,终止合作。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国营热电厂支付运费并返还保证金。某国营热电厂以原告“途中换煤”违约抗辩。

  【裁判结果】

  受案法院认为,某国营热电厂主张车辆线路异常报警与煤质问题无必然关联,其自行进行的煤质检测未保障承运方参与权,检测结果不能作为违约依据,其扣除保证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某国营热电厂给付某商贸公司运费419万元,并返还某商贸公司保证金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结果诠释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鲜明导向,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共同推动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某饮品公司诉某商贸公司、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饮品公司是某系列商标的注册人,该系列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就“某某”标识申请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核准。后李某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某商贸公司。2021年4月12日,某饮品公司对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无效。后某饮品公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商贸公司、某饮品店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其注册人在商标注册期间的使用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其商标使用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某饮品公司经济损失90余万元,某饮品店在5万元的范围内与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一方面,通过认定商标近似与混淆行为,强化对创新成果和品牌价值的保护;另一方面,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边界,警示市场主体不得以模仿抄袭、引起公众混淆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为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案例五】某装潢公司诉某银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某装潢公司中标某银行营业部办公楼装饰装修部分工程。某银行向某装潢公司先后三次支付工程款。后因案涉工程涉刑事犯罪被追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显示,该银行原董事长安排某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承揽的工程中多申请工程款,并将该款项贪污。后某装潢公司以某银行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生效刑事法律文书已将本案中某银行给付某装潢公司工程款中部分金额认定为贪污款,该笔款项属某银行原董事长利用其职务便利骗取某银行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某银行原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的部分款项不作为工程款的认定,体现了严格区分违法犯罪赃款与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合法履行合同产生的财产权益,向市场主体明确传递了“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司法导向。

  【案例六】某建设公司诉某开发公司及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某开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工程公司承建工业厂房。11月,某工程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建设公司。因某工程公司未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未向某开发公司主张债权,2024年4月,某建设公司以某工程公司怠于向某开发公司主张债权为由,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同时,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某开发公司亦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而某建筑工程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影响某建设公司债权的实现,且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某建筑工程公司自身的权利,对某建设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打破了“债务人怠权→债权人受损”的僵局,缩短债权实现链条,既为债权人依法维权提供清晰指引,也倒逼债务人积极履行债权主张义务,推动形成“有权必使、欠债必偿”的良性循环。

  【案例七】安徽某公司与包头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在安徽某公司与包头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包头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某公司货款14余万元,双方约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货款,若未如期如数偿还,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偿还并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被告包头某公司无法偿还剩余欠款,原告安徽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并开始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法官审慎采取执行措施,促成“解除部分账户冻结+注资恢复经营+分期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部分案款,剩余案款将于2025年底前全部还清。

  【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优先保留企业经营必需的账户功能,以“造血式执行”替代“惩戒式处置”。通过动态调查查封冻结范围、创新和解方案,既兑现了生效裁判,又避免企业因强制执行丧失经营能力,为涉企执行提供了“保民生、护经营”的示范,彰显了司法对市场主体的包容与保障。

  【案例八】某工贸公司诉某旗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日,某工贸公司与某旗政府签订《开发整理协议书》,约定由某工贸公司建设粮食仓储中心和食品加工园区,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某旗政府以园区某块土地出让的全部溢价收益支付。案涉工程于2012年4月15日开工,同年10月15日停工,由于规划调整,未再继续建设。双方就结算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某工贸公司遂将某旗政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行政协议中土地出让金溢价归属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该行政协议无效。因行政机关违法订立协议的行为致协议相对方损失的,应结合过错及行为对损失的作用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就某工贸公司主张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审判聚焦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依法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并兼顾了公共利益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坚守法律底线,防止地方政府以行政协议之名行违法让利之实,规范政府涉企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保障了企业因合法投入产生的合理诉求,避免“违法协议全归责企业”的不合理结果,助力构建“政府守约践诺、企业合法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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