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社会财富、增进民生福祉的绝对主力军。江门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相关会议要求以及上级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针对五大重点工作推出20项具体举措,贯穿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监管环节,系统构建“全流程解纷、全周期管理、全方位服务”涉企司法保障体系,取得阶段性实效。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审结涉企案件20954件,涉及标的额160亿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发布8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商事仲裁取证、企业商标侵权、独立保函欺诈、违反竞业禁止、合伙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柔性执行、破产预重整等方面,体现了江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平等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旨在借助典型案例示范效应,梳理出企业生产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期引导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完善内部治理,护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行稳致远,营造更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1、江门中院开具“双首例”协助仲裁调查令
——高效解决商事仲裁取证难题,减少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
基本案情
关于第一申请人高某甲、第二申请人高某乙与被申请人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资质存续、曾接受处罚等直接关乎合同可否继续履行的事实,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受理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为此,深国仲江门中心向江门中院提交协助调查函,申请向广东省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该案当事人建筑业企业资质存续情况及接受处罚情况的证据。
处理结果
江门中院对深国仲江门中心的申请予以许可,并开具协助仲裁调查令,由深国仲江门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广东省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调查关于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存续情况及接受处罚情况的证据。
典型意义
江门中院开具全省首例协助仲裁调查令,在仲裁机构申请调查令工作处于探索阶段时,突破无省内范例、无对应案号的困境,参考外省范例创新案号设定,为广东省仲裁调查取证机制建立新路径,打破以往仲裁取证因缺乏程序指引难推进的局面,构建法院协助仲裁调查的新通道,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机制创新样本。在广东省高院印发《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后,江门中院又开具首例涉港协助仲裁调查令,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助力构建跨境、跨域商事纠纷高效解决机制,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涉港法治营商环境。两例协助仲裁调查令的开具,从省内首创到涉港拓展,全方位强化法院对商事仲裁的司法支持力度,高效解决商事仲裁取证难题,减少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提升江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吸引力,以司法赋能为营商环境“筑巢引凤”,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02、某泉水公司诉鹤山某泉水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从商标侵权中守护善意本地字号
基本案情
余某某自2002年1月设立以“某山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其个体工商户“鹤山某泉水厂”升级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继续延用原名称、原住所地,经营范围,该厂注册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矿泉水。陈某某于2009年注册了“某山”商标,并于2015年8月经核准转让该商标至某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某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授权某泉水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某山”商标,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中国境内所有侵犯“某山”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23年8月,经该泉水公司网上监测,发现余某某的鹤山某泉水厂曾在2022年1月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某山”包装饮用水,便指派工作人员前往鹤山某泉水厂处调查取证,发现该厂仍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并诉至法院。认为鹤山某泉水厂生产的饮用水使用“某山”标识,与该泉水公司享有使用权的“某山”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鹤山某泉水厂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某山”字样,同时赔偿相关损失费用。
裁判结果
江门中院二审判决鹤山某泉水公司无需进行字号变更,但仍需要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赔偿责任。并且在判决中清晰阐明,因某泉水公司所持商标为全国驰名商标,且两主体经营范围部分重合,鹤山某泉水厂在经营中应注意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避免突出使用“某山”字号,并在显著位置加上其自身商标等明显标识,以对自身产品加以区别,防止公众混淆。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两种权利均依法产生,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当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等原则,具体考虑的因素包括各自产生的法定依据、双方的先前关系、善意使用、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地域空间、商业标识的知名度等。在企业名称和商标权权利冲突的纠纷中,还需要判断同类业务竞争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行为。本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才授予该泉水公司“某山”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如在该泉水公司商标获得一定知名度后,要求其他善意注册且未导致混淆、并经营多年的企业变更字号,将会使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失去公信力及稳定性,有违公平诚信原则。
地方民营企业数十载的经营不易,江门法院用良法善治,守护地方民营企业在法律框架内扬帆远航,助力地方产业发展。同时,继续贯彻“抓前端、治未病”精神,进一步规范地方民营企业市场经营行为,提升企业产权意识,提高民营企业对产权的权利边界敏感度,引导本地区民营企业擦亮自家品牌,堂堂正正把企业字号做大做强。
03、某涂料公司诉某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独立保函欺诈案
——江门首例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依法保护本地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涂料公司是一间生产涂料的小微企业,为促成与需方某材料公司之间的合作,应对方要求于2023年5月向银行申请开具了独立保函。保函载明如该涂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则某材料公司有权向银行索赔100万元,银行偿付后有权向该涂料公司追偿。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该涂料公司依约多次向某材料公司供货,但某材料公司拒不支付货款。该涂料公司为此发出停止供货通知,某材料公司却以对方擅自停货构成违约要求银行“兑付”保函。为阻却索赔,该涂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材料公司构成保函欺诈以及银行终止支付款项。
裁判结果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见索即付保函属于独立保函。因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在坚持有限且必要的审查原则下,对该涂料公司主张的欺诈情形和基础交易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审查范围限于某材料公司是否明知基础交易债务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而仍然滥用付款请求权。本案某材料公司拖欠货款在先,某涂料公司基于某材料公司的过错而停止供货不构成违约。某材料公司明知不具备提起付款请求权仍虚构该涂料公司停货违约事实,该索赔行为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某涂料公司主张合法有理,法院据此判决银行终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独立保函能提高交易效率,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独立保函在商事交易中逐渐得以充分运用。由于部分企业对独立保函规则一知半解,往往会掉进交易方设置的“陷阱”中,造成“财货两失”的困境。本案为江门市首例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法院判决依法保护了本地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警示企业要重视保函独立性、“见索即付”的特点,促进银企携手合作防范保函索赔风险,在开具独立保函前应充分了解独立保函规则,为交易安全建立“防火墙”。企业若发现遭遇独立保函欺诈,应尽快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并在法院作出止付裁定后三十日内提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蔡某与某新材料公司合同纠纷案
——违反竞业禁止的认定
基本案情
为了共同研发碳纤维材料,蔡某与某新材料公司于2022年3月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蔡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并约定蔡某在工作期间不能再有相同的竞争业务,要马上取消之前的所有投资项目(包括广州某科技公司),不能对外进行同业投资,如果有对外投资,蔡某赔偿某新材料公司200万元,并终止合作项目。协议签订后,某新材料公司成立碳纤维事业部,由蔡某担任该事业部的项目负责人。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蔡某仍为广州某科技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某新材料公司遂以蔡某违反合作协议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蔡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裁判结果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在签署合作协议书后应立即取消其所有与合作项目存在竞争业务的投资,包括其对广州某科技公司的投资。但合同签订后,蔡某未依约退出或注销其原先所投资的广州某科技公司,并且在某新材料公司告知并限期完成对广州某科技公司的清理、退出或注销手续后,蔡某仍未退出广州某科技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判决某新材料公司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蔡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蔡某应向某新材料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蔡某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企业与研究者个人之间合作研发高端产品已经成为推动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模式。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将研究者个人的专业知识与创新能力,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资源进行优势互补。但是,由于这种合作模式人合性较强,企业对研究者个人技术研发依赖度较高,研究者个人则享有较高的研发自由度,企业较难对研究者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容易因技术成果归属约定不明、利益分配不均、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等引发纠纷。本案蔡某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违反竞业禁止,导致双方的合作陷入僵局,合作事项搁置,影响企业研发。人民法院及时定分止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维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及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技术合作管理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具有引导作用。
05、何某与林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其他合伙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基本案情
何某与林某订立一份《合伙经营合同》,约定何某向A餐厅投资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0%),与林某合伙经营A餐厅;何某享受收益分红,不享有经营管理权及最终决策权;林某担任总经理,享有经营管理权及最终决策权。后A餐厅变更为B酒楼(登记的经营者为谭某),何某占20%投资额,林某占80%投资额并由谭某代持,原A餐厅的一切事项均由林某与谭某交接。后林某在未取得何某同意及未组织财会审计清算的情况下,擅自将B酒楼整体转让给第三人郑某,B酒楼被注销。何某遂将林某、谭某及第三人郑某等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付投资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支付的60万元投资款是由林某作为经手人收取并出具相关收据,且林某作为合伙体的日常经营负责人并掌管合伙体的资金,在本院委托审计时由林某提供合伙体的会计账簿及凭证,故林某应当就合伙体的投资状况、收支状况、盈亏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提供真实、完整、公允的会计账簿及凭证用于查证。由于林某无法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用于审计,林某应承担相关不利法律后果。谭某并非合伙人,只是挂名代持合伙权益。何某将郑某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且何某亦无证据证明郑某受让B酒楼时明知何某是合伙人之一。故蓬江区法院判决林某向何某返还投资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林某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合伙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合伙事务执行人声称合伙体亏损,在合伙终止且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后,其他合伙人要求合伙事务执行人赔付出资款,相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案通过厘清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其他合伙人各自的责任,依法认定合伙事务执行人负有制作、保存合伙期间完整真实的会计账簿及凭证用于查证的义务,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合伙事务执行人擅自处置合伙财产且无法提供能供审计的财务依据的行为,已实质侵害其他合伙人知情权与财产权。本案处理结果彰显司法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部分投资者通过追求自利目标而非合伙体价值目标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作否定评价,将财务会计资料管理提升至合伙合同履行核心义务的高度,既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投资信心,也有利于规范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和控制机制,推动建立“账清、权明、责晰”的市场治理模式。
06、某管理咨询公司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案
——维护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予以惩戒的执法权威
基本案情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管理咨询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经查实,该管理咨询公司的创办人等多人均系同属人力资源行业的甲公司的前员工,该创办人等与甲公司在职员工等在明知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成立该管理咨询公司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该管理咨询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51万元以及罚款45万元。该管理咨询公司不服行政处罚,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涉案服务外包合同、客户名单信息薪酬制度等信息载体均是甲公司经营中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商业价值的信息,且该管理咨询公司创办人等相关人员均与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该信息载体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某管理咨询公司通过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使用甲公司有关商业秘密,造成甲公司的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调查取证所掌握证据正确认定某管理咨询公司违法所得,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江门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判。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是党中央着力构建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作为侵犯商业秘密领域的新型案件,本案充分结合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特点,肯定了服务外包合同等非传统形式载体的商业秘密属性,并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有力论证,切实维护了市场监督部门对同业竞争中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予以惩戒的执法权威。本案裁判不仅支持行政机关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夯实了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也对每一位市场经济主体坚守同业竞争的法律底线具有深远的普法意义,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范例。
07、某建筑公司与某海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和精细财产剖析,助力海工巨头破局重生
基本案情
某海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因合同履行及工程造价问题产生争议,涉及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某建筑公司遂将某海洋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海洋公司的四个银行账户及三块土地。判决生效后,该海洋公司因无流动资金可用,致使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后建筑公司向新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海洋公司账户被冻结,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无法发放,资金链陷入极度紧张的困境,导致其无法维持与长期合作伙伴某航务工程公司的正常合作。
处理结果
新会区法院通过与地方政府密切沟通、全面掌握企业财产线索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方案,在历经长达7个小时的深入协商后,某建筑公司与海洋公司最终成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保留部分土地查封以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新会区法院依法解冻了海洋公司的银行账户,并解除了部分关键土地的查封,让航务工程公司重拾对该海洋公司的合作信心,促使其维持原有的生产进度,持续推进工船的生产与交付工作,最终助力工船完工以及下水。
典型意义
新会区法院在该执行案件中,通过创新执行理念,深度融合府院联动机制,以精细化的财产剖析与灵活的执行策略为核心,在保障申请执行企业债权的同时,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承建重大项目对于海洋经济战略布局的关键意义。通过柔性执行与多轮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既有效解决了海洋公司的资金流转难题,保障了重大项目的顺利推进与高效运营,更为我国海洋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08、某电器公司破产重整案
——预重整护航中小制造业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某电器公司成立于2001年,系一家中小民营企业,主营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厨具、燃气用品、五金塑料配件,加工再生塑料等。因受担保链牵连起诉和查封等影响,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经债权人申请,江门中院决定对某电器公司启动预重整,经债务人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共同推荐指定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在江门中院的指导下,临时管理人顺利完成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协商确定投资人、预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及表决等基本工作。预重整计划通过后,临时管理人向江门中院提交重整申请。江门中院裁定受理,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
裁判结果
某电器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各表决组均100%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江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投资受让某电器公司100%破产重整权益,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较破产清算得以较大提升,某电器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向债权人清偿完毕,5.6亿余元债务得以化解。江门中院最终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江门中院探索推荐管理人机制,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助力中小微制造业民营企业涅槃重生。预重整阶段实现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价值识别、招募投资人、预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及表决,促成各表决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一次性100%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效促进了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的“无缝”衔接。通过重整,某电器公司超13万平方米闲置土地和建筑物得以盘活,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促进了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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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