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守护消费”为核心主题,在全县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查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突出违法行为。现将本次行动中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江安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车行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被抽样电动自行车的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2025年3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电动自行车5辆;2.没收违法所得2170元;3.罚款2069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安县某服装店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生产厂名厂址的儿童纺织产品案

  2025年5月,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到被投诉的同款童装库存3件。现场测量上述三件童装在颈部位置的金属装饰链条长度约30厘米,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产品吊牌及包装无生产厂厂名、厂址。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童装的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服装可能存在儿童勒颈、窒息、皮肤过敏等安全隐患。2025年6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1.罚款430.56元;2.没收违法所得66元;3.没收不合格童装3件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宜宾市某建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1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宜宾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台叉车无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台桥氏起重机无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无定期检验、检修记录。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4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7200元的行政处罚。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积极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避免小过重罚,切实彰显执法温度,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一批服务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四:江安镇某副食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安县江安镇某副食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于该店酒类货架上发现1瓶已超过保质期的“长城干红葡萄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违法后及时改正、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少,2025年3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安县某厂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4年12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江安县某厂在食品标签上对产品进行介绍时,对食品原料的介绍标示了“……选用本地优质大糯米……”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案产品以及产地为黑龙江的原材料“糯米”。涉案产品的包装标注“选用本地优质大糯米”,实际使用产地为黑龙江的原材料“糯米”加工制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提供的检验报告各项指标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此期间未收到因当事人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投诉。2025年4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六:江安县某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陪同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到江安县某副食店进行抽检,现场抽取产品“香辣爽口鸡”。后经检验,该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均为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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