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与十堰市总工会不断深化“检察+工会”协作机制,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重点群体,办理了一批涉劳动领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与十堰市总工会选编了6件保护劳动者权益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检察+工会
【要旨】
针对部分企业未依法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制度可能存在欠薪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工会组织协作,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形成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积极防范和化解群体性讨薪事件重大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
【基本案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丹江口市香山丽景1#楼、中控楼建设项目、官山至盐池河改扩建工程等5个在建工程项目均未向本市银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此,丹江口市人社部门未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未依法公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信息。住建部门未履行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业监管职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未落到实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增加,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9月,丹江口市总工会向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丹江口市个别工程项目没有依法向银行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线索。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部分在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向银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等规定,于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13日分别对人社部门、住建部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4年10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比对丹江口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台账、监管台账及全市项目建设的企业信息,筛查出5家企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保函,累计拖欠26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月29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与人社部门、住建部门进行了磋商,建议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梳理工作台账,对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依法履职。磋商意见发出后,办案人员持续跟进监督。2024年12月,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回复称,已全面调查核实相关企业的未缴纳保证金或者未提供保函的情况,并责令其迅速整改,针对企业短时间内确实有困难的,已经协调金融机构出具了保函。
2025年1月,检察机关就整改工作开展了回头看,5家企业均已向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提供保函或缴纳保证金,且涉案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已正常发放。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面加强了协作配合,建立了工作台账。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丹江口市总工会的合作,及时获悉案件线索,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注重监督效果,检察建议对象履行职责之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监督,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注重与人社部门、住建部门、银行等单位形成合力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落到了实处,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农民工在付出劳动后获得报酬的兜底性制度,该制度的落实有利于从源头上筑牢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防火墙,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工会”协作机制联动作用,在获取相关线索后积极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通过“法律监督+行政监管”双向赋能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织密劳动权益保护网,化解了弱势群体的烦“薪”事,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消除了潜在的重大社会风险。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工会成员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工会职工权益保护 工会会费追缴
【要旨】
针对部分企业工会会费缴纳意愿低或未足额缴纳工会会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税务部门全面、正确履职,对相关企业欠缴的会费依法追缴入库,促使企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湖北某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工会成立于2020年10月,成立初期人员较少。该公司应按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工会缴纳工会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缴纳经费,该费依规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2024年9月底,郧西县总工会在清查2024年工会会费缴纳情况时发现湖北某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多年未缴纳工会会费,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经会议商讨,依托“检察+工会”机制,县总工会迅速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县检察院。
【调查和监督履职】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总工会提供的线索后,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调查,同时联合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通过走访该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涉案企业工会会费缴纳情况,经查证,湖北某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工会2020年10月成立,截至2024年9月工会总人数48人,年工资总额652330元,欠缴工会会费13046.6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手续费的补充规定》(工财字【2006】59号)等规定,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8日与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进行了磋商,建议依法催收欠缴的工会会费,并建立劳动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落实磋商意见,形成保护合力,2024年10月24日,公益诉讼检察官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郧西县税务局、县总工会向涉案企业法人释法说理,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该企业法人表示接受监督,将严格执行工会会费缴纳制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10月28日,湖北某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动补足欠缴工会会费13046.6元。至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工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职工“娘家人”和公共利益“守护人”的职能作用,立足公益诉讼检察,督促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追缴会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1+1>2”的叠加效应,为广大劳动者撑起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职业病防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职业病防治 劳动者权益 社会治理
【要旨】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举措,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基本案情】
火纸加工行业因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粉尘和噪音污染,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行业。竹溪县某加工部成立于2019年,存在未向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未落实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未对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控检测等职业卫生安全隐患,长期在粉尘和噪音环境下生产工作存在职业病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8月26日,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在梳理县总工会提供的劳动仲裁案件材料时,发现相关案件线索。经研判,同年8月2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
经实地走访和询问的方式依法查明:竹溪县某加工部现有工人13名,生产火纸的主要原料为竹木粉末和澄黄色素,在火纸生产加工过程中投放原材料竹木粉和切割火纸时均会产生粉尘,生产车间地面和桌面可见大量黄色粉尘附着;部分车间生产人员未佩戴防护口罩,该火纸加工部也未开展过职业病防控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竹溪县卫生健康局职能目录》等规定,竹溪县卫生健康局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8月30日,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向竹溪县卫生健康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竹溪某加工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职责。
竹溪县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11月6日书面回复称已督促该企业开展整改,指导企业组织劳动者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尘口罩;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场所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立了劳动者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档案;在接害岗位和醒目位置张贴了警示标志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栏。2024年11月7日,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总工会对竹溪县某加工部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该火纸加工部的员工防护措施到位,职业病防治管理较为规范。
为了推动个案到类案的办理,2024年11月14日,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向竹溪县卫生健康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竹溪县卫生健康局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活动,依法推进我县职业卫生行业治理,巩固和深化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果。竹溪县卫生健康局以某加工部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契机,迅速在医院、化工园、汽修、建材等行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涉职业病危害企业29家,发现存在职业病防护管理漏洞企业24家,向企业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导企业为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176件,督促员工开展职业病健康体检256人次,有效提高该县职业病防控治理水平,保障了该县职工职业卫生安全。
【典型意义】
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有效途径。职业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降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针对无职业病防护措施问题,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用人单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农民工权益保护 工资保证金 检察+工会
【要旨】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未落实维权信息公示,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取得金融机构保函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违法行为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工会”协作机制,运用检察建议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位于房县城关镇白土社区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筑面积达120033.33㎡,签约合同价144039996元,计划施工日期为2024年2月17日至2025年7月17日。该建设工程项目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摆放维权信息告示牌,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也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存在欠薪风险,侵害了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8日,房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总工会对上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走访时发现涉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而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侵害危险。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12日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调查,通过查询账户金融财产、现场勘验、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等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9日,房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检察建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整改工作,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督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要求摆放劳动用工维权信息公示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正常使用,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获取金融机构保函。与此同时,县总工会积极介入,与两家公司进行沟通,强调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24年12月30日县检察院邀请县总工会参与跟进监督查询金融财产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房县支行营业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使用该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2024年12月4日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万元,并将维权信息告示牌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保函,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资金防线。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工会”协作机制,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建立行业监管、劳动监察、检察监督齐抓共管的衔接机制,形成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整体合力,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让广大农民工放心“不揪薪”。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企业社保金欠缴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检察+工会” 社保金补缴 劳动者权益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立足“检察+工会”协作机制,持续强化信息沟通、线索移送,通过将工会力量融入检察监督办案过程中,共同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及时办理劳动者社保金补缴事宜,形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基本案情】
张湾区总工会向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十堰某汽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湖北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给部分职工缴纳社保金,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需依法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湾区人社局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者社保补缴的监管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25日,张湾区总工会依托“检察+工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协作机制,向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线索。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张湾区人社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召集张湾区总工会、张湾区人社局及两家涉案企业代表,在张湾区综治中心召开圆桌磋商会。会上,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向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释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详细阐述主要问题、法律依据和整改举措,经充分释法说理,企业代表现场表示认可并表达出积极补缴社保金意愿。
2024年12月5日,张湾区人社局书面回复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称经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责令企业报送材料,督促其强化社保缴纳主体责任,办理劳动者社保金补缴事宜。收到回复后,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开展回头看,发现涉案企业分批次补缴社保金共21万余元,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后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张湾区总工会,实现检察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双向赋能。
【典型意义】
在全国上下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监督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检察监督+共同磋商”工作机制有机融入“检察+工会”协作机制体系,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充分发挥“检察蓝+工会红”的协同效应,推动形成职工维权共建共治大格局,为劳动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彰显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协同作用。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劳动者权益保护 检察+工会 农民工工资
【要旨】
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工会”协作机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积极履职,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2018年,十堰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签订协议,将郧阳区茶店镇滨江尚都保障性住房项目交由湖北某公司负责建设,该项目2019年10月动工,2022年11月完工,工程总造价2.85亿元。湖北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导致1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5390元至今未支付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9月初,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工会”协作机制开展公益保护工作中,发现湖北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后,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并会同郧阳区总工会第一时间与农民工代表沟通,核实欠薪事实,确认该公司的运营情况,到公司调取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验收资料等事实证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认为,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行政区域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湖北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2024年9月14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房屋建筑项目的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区人社局收到建议后,立即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并组织多次协调会进行督促。区总工会多次对企业在制度层面、法律层面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
2024年12月27日,区人社局回复称,已督促湖北某公司将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后续将加强欠薪隐患排查和督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工会组织通过日常监督及时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风险,筑牢维权“第一道防线”;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工会”协作机制及时掌握问题线索,立足法律监督促进依法监管,形成刚性约束;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促进问题及时整改,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实现多方共赢。这一模式彰显了“检察+工会”协作机制在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多元化解中的独特优势,开辟了“多方联动、一体保护”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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