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白皮书》,通报9起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通报了近年来北辰法院涉企案件审理情况,并从严格公正司法、着力提质增效、切实解决执行难、深化多元解纷、优化服务供给等七个方面介绍了北辰法院在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具体实践及突出成效。
会上发布了9起典型涉企案例,类型涵盖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劳动争议、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等多个领域,对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同时,围绕北辰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五项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法官工作站、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及分段集约执行模式逐一回答记者提问,并就防范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和加强企业规范用工作出法律提示。
下一步,北辰法院将持续深化“人人都是营商环境 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聚焦主责主业,以二十五项举措为抓手,认真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探索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以高效办案激发市场活力,以精准服务温暖市场主体,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目录
典型案例
1.工程款认定起纷争,妥善调处化积怨——某建工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股东到期未实缴注册资本,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某科技公司与张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3.车位逾期交付起纷争, “法院示范+联动调解”巧化解——王某与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案
4.利用职务之便私卖公司货物,监守自盗依法构成犯罪获刑——王某、李某、赵某职务侵占罪案
5.冒充货主与货运“截胡”运费,双向诈骗终获刑——白某、李某、张某合同诈骗罪案
6.多元解纷促和解,依法履职化纠纷——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与某供热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
7.企业困难难付薪,法院妙解促双赢——贾某等48人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件
8.违反竞业限制承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
9.为博流量发布不实文章,应承担侵害企业名誉权责任——某科技集团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1
工程款认定起纷争,妥善调处化积怨
——某建工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原告某建工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从被告某物流公司处承建了某物流城项目,标的额达1300万元。2022年10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场施工,如期完成了桩基施工等工程,后由于被告计划调整、资金不到位等原因一直停工。因原告前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停工产生了较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已完成部分工程款及违约金。
审理情况
由于停工时间长,证据材料缺失,双方对工程量及价款争议很大。北辰法院建工审判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引导当事人填写《建设工程合同要素表》,进一步做好证据交换,及时厘清进出场时间、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等主要事实,明确了争议焦点。同时多次到现场勘验,在精准鉴定的基础上,最终评估出工程造价。为实质化解争议,避免衍生诉讼,承办法官从过错程度、诉讼成本等角度对双方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双方达成分期给付的合意。在基本调解方案确定后,被告提出因为自己运营需要,希望原告尽快解除已冻结的账户,而原告则担心解除后被告不按期付款。鉴于双方都存有顾虑,承办法官释明可以在调解书中约定原告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若未按期申请,则被告有权向法院申请解封,同时,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应加付违约金10万元,既打消了双方的顾虑,又督促了义务人积极履行。后被告在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也按约解除了保全措施,保障了企业后续运营,实现了双赢共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要素式审判模式高效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例。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一端连着发展大局,一端连着民生福祉,在基础设施、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频发,合同效力认定、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问题及责任承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案通过发挥建设工程专业化审判团队优势,以要素式审判模式,有效归纳提炼了竣工验收、结算等审判要素,使案情一目了然,争议焦点自动浮现,成功推动建工纠纷化繁为简;同时,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有效解决了建工企业的“急难愁盼”,最大限度减少了双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平等保护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对推动建设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
股东到期未实缴注册资本,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某科技公司与张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2022年7月,被告张某成为该公司股东。2023年4月,该科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500万元,被告张某持股29.4118%,认缴出资2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期限为2023年12月21日。后被告出资期限届满,但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认为,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进而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故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先行补缴出资500万元。被告则表示,公司管理已出现严重困难,未能召开股东会现已经陷入僵局,请求解散公司,故本案应予中止审理;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公司向股东进行催缴,股东不履行义务再行使诉权,是法定的前置条件,且仍有其他股东没有缴纳出资,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于新公司法施行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的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予缴纳出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缴纳。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公司解散纠纷正在审理中,且公司解散纠纷不影响被告应履行的出资义务,故对被告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不予准许。关于被告抗辩的其他股东亦未缴纳出资的问题,股东的出资义务系基于公司章程约定及法律规定,各股东出资义务相互独立,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公司与该股东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据此免除或减轻被告本应承担的出资义务。关于被告抗辩的原告未履行董事会核查的前置程序,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意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系法定权利,并不以内部核查程序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是关于董事会催缴出资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董事会不履行相关义务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该条并非公司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定。故判处被告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出资款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条件,也是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前提,也是股东履行其基本义务的体现。实践中部分股东通过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出资、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债务等手段,逃避其出资义务和债务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更极大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通过依法认定被告张某的出资义务及公司请求出资期限届满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合法性、正当性,依法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案 例3
车位逾期交付起纷争,“法院示范+联动调解”巧化解
——王某与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北辰区某小区业主,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2018年1月31日,王某与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21万元,由王某一次性支付给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车位交予王某使用,但未能如期交付,直至2020年8月20日才实际交付。王某认为根据合同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相应违约金,故起诉至北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延期交付车位违约金7612元。
审理情况
经了解,案涉小区延期交付车位纠纷并非个例,此前已有多名业主就车位纠纷起诉至北辰法院。因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未对延期交付的违约金赔付作出明确约定,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前期,北辰法院速裁法庭对先前起诉的几起案件进行了示范调解,取得了较好的化解效果。经研判,北辰法院认为该案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能帮助双方高效化解纠纷。考虑到被告公司系我区企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北辰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委派工商联商会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并给予全程指导。调解员向王某释明法院已调解类案情况及相关赔偿标准,积极引导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最终成功促成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由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限期支付王某延期交付车位赔偿。通过联动调解模式,成功推动后续100余起类似纠纷实现诉前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示范调解”模式诉前化解同类涉企纠纷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善于运用“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公正高效化解涉企民事纠纷。本案中,北辰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工商联”联动调解效用,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平台,高效化解涉企纠纷,更通过个案示范调解,成功推动批量类案实现一揽子化解,对于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4
利用职务之便私卖公司货物,监守自盗依法构成犯罪获刑
——王某、李某、赵某职务侵占罪案
基本案情
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一家位于北辰区的民营公司。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曾分别担任该公司销售员、仓库管理员和副经理,分别负责对外货物销售、进出库管理和公司全面工作。2017年至2023年间,三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将公司所有的97752瓶红酒从仓库内私自取出并变卖获利,所得赃款265万余元由三人俵分并予以挥霍。为掩人耳目,三人将剩余红酒围在外边,中间用杂物填充,伪装成空缺的红酒库存。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被告人均已主动缴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依法严惩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维护企业财产权益的案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本案中,王某、李某、赵某利用仓库管理、对外销售等职务便利,以“监守自盗”的方式将公司货品私自变卖非法获利,且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职务犯罪的鲜明态度,通过引导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害单位追赃挽损。该案审理过程中,北辰法院积极邀请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现场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醒经营者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和敏感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漏洞;同时警示从业者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切勿铤而走险,妄图不劳而获,逾越法律底线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5
冒充货主与货运“截胡”运费,双向诈骗终获刑
——白某、李某、张某合同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白某指使李某冒充某科技公司负责人,与被害单位某供应链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用事先准备的沙土冒充化工原料作为运输货物,并租赁仓库冒充存货地点,约定由供应链公司为科技公司运输货物,并先行垫付运费,待结算期满后再支付运费。后白某、张某等人又冒充运输车队,以低廉价格与某供应链公司达成运输合同,作为实际承运人开展此次运输业务。通过虚构承运车辆信息、运输路线及整车签收单,骗取某供应链公司垫付的运输款共计56.99万元。同年9月,白某等人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某物流公司垫付的运输款共计39.65万元,扣除本案立案前部分被告人返还的21000元,该物流公司共计损失37.55万元。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假身份、虚假条件,骗取被害单位信任,与李某冒用的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后白某指使李某、张某,虚构送货地点、收货人、司机、运输线路等信息,开展虚假的运输业务,以此骗取被害单位垫付运费,且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于被害单位未足额退赔部分,由被告人继续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案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虚构事实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严重损害被害单位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予以严惩。本案中,三被告人违背诚信原则,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制造虚假身份、虚假运输情况等方式骗取被害单位90余万元运输款,严重影响了被害单位的生产经营。通过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依法严惩,维护了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又通过责令被告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减少了对企业权益的损害,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6
多元解纷促和解,依法履职化纠纷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与某供热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供热公司涉嫌存在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供热公司作出罚款13.3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作出后,供热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市场监管局向北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3.34万元”的处罚事项及加处罚款13.34万元。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具有对辖区内违规收取电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送达后,供热公司向北辰法院提出了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表示其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已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因前期为保障供热服务,投入了巨额资金改造供热设备,导致目前经营困难,现已多方筹集罚款本金,无力再支付加处罚款。为此,北辰法院及时启动行政争议多元解纷机制,向供热主管单位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该供热公司前期为保障辖区供热,确实投入了大量资金升级供热设备,且目前面临资金困难。鉴于供热公司已及时纠正并采取了补救措施,为避免影响后续供热服务,北辰法院向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意见函》,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议市场监管局研究处理减免加处罚款事宜。后经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同意与该供热公司执行和解,在该供热公司主动缴纳罚款本金的前提下,减免其加处罚款。现供热公司已及时足额交纳罚款,该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行政争议多元解纷机制实质化解行政处罚执行争议的案例。自2023年8月行政争议多元解纷中心成立以来,北辰法院积极延伸职能作用,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积极汇聚更多力量参与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中来。本案通过制发《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意见函》,既保障了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处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案例7
企业困难难付薪,法院妙解促双赢
——贾某等48人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等48名员工于2019年起在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后因经营不善,该酒店于2022年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并大范围裁员。面对失业、欠薪的双重压力,贾某等酒店员工陆续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后经仲裁程序,双方达成仲裁调解书,约定酒店于2022年底支付所欠薪酬及补偿金。但履行期限届满后该酒店仍未能如约支付,涉案48名员工陆续到北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核查发现,该酒店现有财产无法足额兑现全部欠款,且确实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恢复正常营业需要一定时间。考虑到该系列案件涉及员工较多,大多面临较为紧迫的经济困难,经与该酒店协商,执行团队先行就24万元已执案款进行集中发还,解决员工的燃眉之急。为保障后续欠薪足额兑现,同时为企业恢复经营争取时间,团队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成功促成酒店与48名员工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此外,办案中发现,该酒店仍有大量同类型纠纷可能进入诉讼程序,预计涉及员工130余人。为进一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执行团队主动与酒店负责人沟通,引导其以成功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例为示范,积极与未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员工对接,促成剩余劳动者与酒店达成分期付款方案。为确保实质化解纠纷,北辰法院执行局深入案涉酒店展开回访座谈,跟进案件后续进展,了解企业恢复经营情况,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的案例。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多轮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以成功和解案例为示范,推动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实现源头化解。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恢复元气争取了时间,让“两难”变为了“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8
违反竞业限制承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原告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竞业限制承诺书》,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陈某需履行不得在竞业限制单位担任职务,不得违规经营同类业务等义务,公司给予其竞业限制补偿,若陈某违约,应以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20倍支付违约金。陈某于8月3日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原告公司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因陈某注销收款账户被退回。后原告公司发现陈某在另一家科技公司工作,该公司成立晚于原告公司,且两个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故原告公司起诉至北辰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承诺。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能够证明陈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前往与其主营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陈某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陈某虽主张其与案外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系受邀在该公司进行咨询及指导,但未能对此证明,且与其在该公司上下班、身着该公司工服、参加生产线投产成功合照等情形不符。陈某离职后注销了预留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账户,且并未告知,导致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正常支付款项,不影响其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及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就案涉纠纷实际支出金额等因素,酌情认定陈某向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理念,依法审理高级技术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案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高新科技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合理限制,目的是防止劳动者泄露在职期间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保密事项,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妥善审理该类纠纷,需要严格审查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劳动者是否违反协议内容及损失大小等因素。本案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一方面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另一方面依法综合认定违约金数额,较好地处理了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对于防止商业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具有良好的规范指引作用。
案例9
为博流量发布不实文章,应承担侵害企业名誉权责任
——某科技集团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系全国知名制造企业。2024年7月,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涉及原告公司虚假宣传、违规生产、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等内容的不实文章,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发布的文章严重失实,损害了其企业名誉,并对其产品销售产生了较大恶劣影响,故起诉至北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不实文章,并进行网络道歉。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评论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已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该评论文章已广泛传播,足以使公众对某科技集团公司和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形成负面评价,影响企业品牌信誉,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考虑到原告公司产品正处于销售旺季,为及时保护原告公司商誉,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法官开展多轮调解工作,就编造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向被告释明,最终使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与原告达成调解,承诺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不实文章,并在其新闻网络账号上向原告发布致歉声明,致歉内容连续保留不少于15天。该案从受理到调解仅用时十天,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原告商誉得到了及时充分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案例。企业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实践中,部分网络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极易对企业名誉权造成侵害。本案通过调解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名誉的不良影响,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惩治了对企业的侵权行为,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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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