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临汾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临汾市消防救援支队《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便民利企十九项措施》新闻发布会,临汾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介绍了《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便民利企十九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出台背景,并就主要内容进行了宣贯解读。临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一级调研员李峰主持发布会。

  《措施》是按照临汾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的一系列重要工作举措,主要从“优化行政许可办理”“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推行柔性执法措施”“拓宽消防服务渠道”和“强化消防执法监督”等5个方面提出了19项便民利企措施。该《措施》发布实施后,将有效提升行政效能,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临汾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表示,《措施》的制定出台是临汾市消防救援支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开展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是严格规范消防检查行为、依法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不断优化消防执法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持续优化临汾市营商环境、全力营造良好安全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下一步,临汾市消防救援支队将进一步扩大《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指导各县(市、区)严格贯彻落实,全面优化监督考评机制,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服务质量,为构建临汾市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便民利企十九项措施(试行)

  一、优化行政许可办理

  1、取消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内设的受理窗口,通过在各县(市、区)政务大厅设置消防专门窗口或综合窗口,实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属地统一受理。

  2、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承诺制或非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模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申请人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线上受理时,若为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若为非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将自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申请人通过政务大厅窗口申请线下受理时,若为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将当场作出决定;若为非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将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3、在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时,实行容缺受理,除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外,其他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时提交。

  4、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人选择承诺制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情形后,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安全检查许可文书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5、对选择非承诺制方式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限由法定的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6、消防救援机构在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相关法律文书时,须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调用电子印章代替加盖实物印章,实现现场送达。

  7、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前,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技术指导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该场所存在的问题,并协助该场所优化整改建议、完善管控措施,以最低成本帮助其识别风险、指导其落实整改、引导其合规经营。

  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

  8、消防救援机构每年应当科学制定并公布消防监督抽查计划,每月月初向社会公开上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结果和本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除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单位(场所)申请等特殊情况引起的“触发式”检查外,消防救援机构原则上均应实行“先计划后检查”,坚决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不得以督导、暗访、观摩名义变相检查。消防专项整治应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不得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9、合理确定单位(场所)的检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触发式”检查可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限制。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实施现场检查。对具有《山西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消防守信典型行为的,单位(场所)可以申请纳入消防诚信典型名单,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给予减少检查频次、便利审批服务、优先评优评奖等激励。

  10、同一时段内,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事项检查的,能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的不得多头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次数;涉及对单位(场所)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情况熟悉、专项训练等指导服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合理制定防消联勤实施计划,做到防灭火业务工作有效衔接,力争同时上门、同步开展,最大限度降低对单位(场所)正常经营的干扰。

  三、推行柔性执法措施

  11、在实施检查前,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提前与检查对象约定实施检查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并提前书面送达《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不能提前送达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非现场方式告知通知书相关内容和要求,并于到场检查时书面送达;情况紧急、需要当场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报告和补办手续。对能够通过内部核查、数据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验证单位(场所)营业执照、消防审验手续、消防设施平面图、年度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的,一般不得要求检查对象提供,应在实地检查前提前做好核查,压缩入企检查的时间。

  12、在实施检查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据法定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查;同时可以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同步开展释法说理,全面加强普法宣传。科学推行“亮码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利用消防监督检查移动执法平台,通过关联检查对象生成“检查二维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扫码对当次检查的相关文书进行查阅,也可以通过扫码对当次消防监督执法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

  13、在检查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要说明整改要求、标准、时限及逾期不改的法律后果;涉及行政处罚的,要说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涉及临时查封的,要说明查封依据;送达执法决定书时,要说明法律救济途径。

  14、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查收法律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受送达人。

  15、严格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在全省消防安全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要求,对事项清单内的违法行为予以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或不予行政强制,对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

  四、拓宽消防服务渠道

  16、全面推行“优化营商环境、入企帮扶指导”工作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申请为企业上门提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通过采用辅导、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对企业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予以指导,不得强制或变相入企开展服务指导。

  17、单位(场所)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提前预约时间,参观对外开放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救援站,“零距离”获取消防知识。发动“消防志愿服务队”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传递消防正能量;组织“文职宣传小分队”走街串巷宣讲消防知识,发放消防安全宣传册,实现消防宣传精准化传播。

  五、强化消防执法监督

  18、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和信访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各类涉消问题线索,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评议。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和违规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从严执纪问责。

  19、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发放《回访单》等方式,定期开展消防执法回访,并同步向行政相对人征询关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消防执法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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