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含《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中遵照此《办法》严格落实。

  附件:1.政策解读

  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交通运输领域中按有关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全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集团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指导全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路网改造项目以及码头水运项目新建、改扩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汇总发布全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公路处指导全区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技术改造工程、国省干线养护工程以及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交通集团开展的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运输服务处指导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场站和航道、码头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旗县交通运输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谈判、询比等采购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项目负责人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代理项目类似工作经验;

  (三)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四)具有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合同管理等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前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确定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项目服务期限;

  (五)违约、索赔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拟订招标方案;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负责答疑、发布补遗书(如有);

  (四)组织开标、评标相关工作;

  (五)负责协助评标工作(如需);

  (六)协助办理备案等事宜;

  (七)编制招投标汇总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招标代理工作。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意见,对其出具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情况的资格条件、人员、业绩、奖项加分等。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等。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对招标人提出的不合理的标段划分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未公告期间,应采用最近一个年度已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如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未承揽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招标代理项目的,不参与信用评价。

  首次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信用等级按A级对待。

  招标人选择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A、B级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招标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招标人应采取以下措施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

  (二)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招标人选择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招标备案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招标人应采取以下措施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派驻的项目组人员能力进行认定;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下一年度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失信市场主体可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修复期为自信用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满1年后,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责任人员处理、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招标代理机构应向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其已履行义务或者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修复为C级。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评价,面向社会公开。

  (一)招标文件不符合国家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标准文件或者示范文本编制,未按项目实际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评标办法;

  (三)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数量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

  (四)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人应暂停其所代理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当年信用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D级,对违规违法所得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为谋求中标,与投标人存在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三)违法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与招标人、评标专家或者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对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招标文件费。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保函、保险等担保形式的除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文件费、不退还保证金利息的,责令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所有收取费用及利息,同时纳入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招投标资料,不得伪造、涂改评标报告,并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全部招投标资料移交招标人。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自治区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采用下列监管方式:

  (一)不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监管范围内的项目招投标资料进行抽查,有权查阅和复印相关项目资料;

  (三)受理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投诉;

  (四)处理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办的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

  (五)其他监管方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区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的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交通运输建设市场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对在我区从业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三)监督、指导盟市交通运输局、旗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集团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

  第七条  盟市交通运输局、旗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集团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辖区内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履约行为评价;

  (二)对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辖区内招标人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表格、台账、依据,将评价结果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监督、指导招标人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五)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标人负责所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信用管理档案,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履约行为评价;

  (三)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信用评价相关资料报送盟市交通运输局、旗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集团。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集团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招标项目在招标过程中进行抽查,对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单个招标项目的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总分Y对应的各信用等级分值范围同上。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行为、代理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

  第十二条  代理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工程招标项目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3)。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代理行为;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检查结果或者奖惩通报、决定;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办的招标代理违规行为;

  (四)异议、投诉调查处理结果;

  (五)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集团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集团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

  建设管理处负责全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路网改造项目以及码头水运项目新建、改扩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公路处负责全区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技术改造工程、国省干线养护工程以及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收集和汇总工作。运输服务处负责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场站和航道、码头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建设管理处负责将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公示、发布。

  (二)动态评价是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集团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单个招标项目信用等级为D级的,其综合评价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被评价为D级的交通运输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认定之日起,在本自治区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完成信用修复后,信用评价修复为C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和整改完成期限。

  第十五条  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履约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评价,经签认后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服务系统”),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结果写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代理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本细则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实时记入“信用服务系统”。

  (三)其他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其他失信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本细则进行评价并实时记入“信用服务系统”。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异议、投诉并经查实的,由受理部门根据查证结果对其行为进行补充评价。其他失信行为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并通报的,从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将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官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申诉或者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收到申诉或者投诉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九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中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监管等方面。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把评价情况作为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招标资格审查条件。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失信行为,并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待信用修复完成后重新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