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企业:

  按照《成都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一业一册”告知制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商务局

  2024年9月13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涉及监管部门: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要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一、备案管理合规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注册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注册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注册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行服务合规

  1.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2.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 5 年以上。

  3.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4.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 年。

  6.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资金管理合规

  1.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 倍。

  2.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 30%。

  3.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40%。

  4.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5.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四、税务登记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市场监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五、账簿凭证管理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六、纳税申报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 报送事项。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七、税款缴纳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不得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应当缴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不得非法印制发票。

  八、发票管理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