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优质高效的环评要素保障举措支持项目建设,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提质增效,优化审批服务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提质增效,优化审批服务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打通环评审批改革落地“最后一公里”,以优质高效的环评要素保障举措支持项目建设,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强化环评服务指导

  (一)强化环评工作专班保障服务

  本着“提前介入、突出重点、跟踪督导、强化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环评工作专班常态化服务保障优势作用,主动加强与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的横向协作,持续深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专人专班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主动对接服务项目,特别是“省市重点、三个一批、对接京津冀”以及“重点产业链”工程项目,实施“台账式”精准调度管理,指导解决项目准入、选址选线、环境容量、区域削减等关键问题,畅通绿色通道,对进入审批程序的项目,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应批尽批、快审快批”。(工作专班具体见附件1)

  (二)服务项目优化布局精准落地

  强化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将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融入山西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鼓励项目单位、招商部门、规划编制机构提前研判,通过互联网登录山西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山西政务服务网-全省通办查看更多-其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或手机移动端APP(下载“三晋通”-注册账号-更多-其他-生态分区管控),根据经纬度或四至范围坐标及项目所在地进行查询选址、环境敏感目标等信息,也可根据需求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协助查询,科学预判项目选址是否可行、环境敏感目标是否存在制约因素,预防因前期工作不到位,出现触碰法律法规的“硬伤”,避免建设单位“走弯路、误时机、盲投资”。

  (三)发挥专家优势提供咨询服务

  各环评审批部门充分利用专家库,组建专家咨询团队,发挥生态环境评估中心的技术优势,采用“线上+线下”等帮扶方式,将建设项目环评服务关口前移,提前研判,向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提出合理化最优解决方案,进一步缩短环评报告编制以及修改时间,助力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高效完成环评手续办理,推动营商环境走深走实。

  二、持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四)豁免部分项目环评管理

  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项目一律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洪除涝工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卫生、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业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共12大类17小类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试点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园区内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全市域范围内环保手续齐全的生产企业现有生物质锅炉升级改造替代为同等及以下规模清洁能源锅炉的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具体清单见附件2)。

  (五)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对我市《支持市场主体倍增工作措施(试行)》同环发〔2022〕10号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清单”实施修订,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煤炭储存、集运,太阳能发电(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等共10大类26小类建设项目纳入试点。在申请人信用良好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原则,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评报告及承诺书等要件后,经法定的时间公示后,可不经评估,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具体清单见附件3)。

  (六)推动一本式环评改革落地见效

  指导项目单位和环评编制机构按照全省统一制订并发布的“一本式”环评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要求,全面开展标准化环评报告编制工作,对钢铁、火电、煤炭开采、装备制造等35个行业43个类别环评报告实施“一本式”环评报告编制,规范约束项目选址、主体工程、环保措施等方面编制内容,实现环评报告标准化编制、标准化评估、标准化审批,进一步精减凝练环评内容、缩短环评报告编制周期、提升编制质量,提高审批效能。

  (七)赋予县区更多环评审批权限

  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部分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将煤炭储存、集运、风井场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汽车整车、酿造以及航空航天器制造行业类别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委托各县(区)分局进行审批。

  三、持续推动“多评合一”创新改革

  (八)高效应用“二合一”环评审批

  化繁为简,提高审批效率,在前期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持续应用“二合一”环评审批,将涉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新能源项目既需要办理一般环评,又需要办理辐射环评的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编制一本报告,评估一次进行,审批一次完成,为企业争取时间,降低成本。

  (九)深化集成“一次办”高效审批

  再造流程,创新对跨类别事项深化集成“一次办”高效审批,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项目环评审批联动办理,鼓励项目单位建设向地表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相关内容一并纳入环评报告编制,统一开展评价,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相关要件后,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环评相关内容开展一次审查,统一出具一份行政许可文件,实现多个事项集成办理。

  (十)推广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鼓励各县区对位于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同一时期集中新建落地,集中搬迁入园等,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家具制造、建筑材料制造等行业建设项目和园区外的位于同一县(区)辖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防洪除涝工程、生活垃圾转运站、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程以及城市道路等建设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多个同类型建设项目编制一份环评报告,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的环评批复文件,为企业减负降本。

  (十一)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

  对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试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企业办理环评审批时,可以选择同步申领排污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县(区)分局,依据审批权限同步开展审查,具备条件的鼓励采取联合审查,统一组织专家对两个事项开展评审,企业一并完成修改,审批部门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持续优化环评要素保障水平

  (十二)拓展区域削减来源

  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工业园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项目建设不断腾出环境容量,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各县区进一步梳理“十四五”以来污染物减排量、已使用替代量,完善辖区项目、减排和替代台账,优化配置效率,盘活存量,为上马好项目、大项目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支持项目建设,特别是省、市重点项目,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前提下,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服务建设单位在环评阶段科学制定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位于上年度环境质量考核达标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年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挥发性有机物不大于0.3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

  (十三)优化污染物总量管理

  支持项目建设,优先保障省、市级重点工程和全局性、战略性、牵引性的重大项目、民生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倾斜,对省、市级重点工程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解决的,积极协调省、市级排污权储备予以支持,统筹解决。继续对符合直接核定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豁免办理总量核定手续,相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纳入环评批复意见,予以明确;延续将现行的总量指标在环评审批前取得调整为建设单位承诺投产前取得。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列入国家保供名单的煤炭增产保供、产能新增项目,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十四)优化环评技术评估

  进一步优化评估流程,市生态环境评估中心评估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修改工作落实全程跟踪指导,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专家评审后,及时梳理环评技术审查修改清单等资料,及时向企业和编制单位进行反馈,并督导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推动技术评估再提速,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在原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分别压减至12个和8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

  (十五)优化环评审批流程

  推动审批流程实现最优,各环评审批部门将环评文件的公示、审查方式由串联变并联,采取受理公示、技术评估(评审)同步,拟审批公示与审查审批同步的方式加快推进,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公示不额外占用时限;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各环评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将用地、取水许可、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手续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十六)强化规划与项目环评联动

  对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入区建设项目,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等相关内容,评价内容和基础设施依托保证性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相关结论,环境影响报告中现状环境质量原则上以引用现行有效监测数据为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要求,对公众参与方式实施简化,园区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入园入区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免予开展首次信息公开,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合并为1次,有关信息可在征求公众意见阶段一并公开,时间由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免于现场张贴公告的方式。

  (十七)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共享

  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所需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方面,充分利用现有企业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以及政府部门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环境质量公报等方面成果,相关企业可根据需求提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协助提供;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要加快建设环境监测监控网络体系和跟踪监测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对园区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形成涵

  盖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成果,实现一套数据,一体共享,入园入区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时,可以直接引用已有监测数据成果,为企业提供便利,减轻负担。

  五、牢牢守住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十八)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严格落实我市《关于印发“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审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审批原则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受理或通过审查;切实发挥建设项目源头预防作用,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从严项目选址、污染防治及排放限值等要求,倒逼产业布局优化,推动项目高水平、高标准建设;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位于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措施,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十九)强化环评文件质量管理

  坚持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对列入“黑名单”、“限期整改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评文件,各环评审批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要求,定期对已批复的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复核,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信用平台失信记分制度,倒逼技术单位提高环评编制质量。严厉打击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中明确了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以及其他造假四种情形,对存在以上问题的列为典型案例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警示编制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十)强化环评文件审批后监管

  各环评审批部门对环评文件审批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执法部门,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作为日常监管重点,确保一年内至少检查一次;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按比例随机抽查,减少检查频次;对列入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通过非现场手段开展监管,做到“无事不扰”。加大“未验先投”及不落实环评要求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拒不执行、逾期不改等违法行为。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对于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清单内未列举的其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经集体审议认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进行教育,加强事后监管。

  各分局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服务项目实施,工作中及时总结报送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市局将予以宣传推广。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之前发布文件和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大同市生态环境系统环评审批服务工作专班一览表

        2.大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豁免清单

  3.大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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