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相关部门:

  《宜昌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宜昌市委宣传部

  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司法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昌三峡融媒体中心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3月11日

  宜昌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推进重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目标值,基本公共服务实现目标人群全覆盖、服务全达标、投入有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幼有所育

  1.开展优孕优生服务。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为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提供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为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对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按规定发放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2.开展儿童健康服务。对0-6岁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为常住0-6岁儿童提供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牵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

  3.开展儿童关爱服务。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考当地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同步联动调整、公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措施,落实抚养监护责任。落实残疾儿童福利服务。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指导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村(居)委会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做好详细走访记录。(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推动学有所教

  4.开展学前教育助学服务。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和伙食费1000元。(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开展义务教育服务。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冲减在校学生的学杂费或将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发放给学生个人。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生命安全》《心理健康》《廉洁读本》等地方课程教材。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国家、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区(国家计划地区不含县城、省级计划地区包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6.开展普通高中助学服务。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共分为三档,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年1260元。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7.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每生每年2000元,高出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同步保障到位。对在经教育、人社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8.开展专门教育服务。义务教育阶段专门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非义务教育阶段专门学校办学成本可由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给予专门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在校学生不满100人的专门学校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分担比例由中央、省、市共同承担。(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推动劳有所得

  9.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生活费补助。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开展工伤失业保险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为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推动病有所医

  11.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要求,为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公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数据。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为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为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为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病、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为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全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牵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12.开展医疗保险服务。按规定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牵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3.开展计划生育扶助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每人每月80元。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8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69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20元、390元、260元。(牵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五)推动老有所养

  14.开展养老助老服务。每年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为有需求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相衔接。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15.开展养老保险服务。按规定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推动住有所居

  16.开展公租房服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7.开展住房改造服务。为城镇棚户区居民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推动弱有所扶

  18.开展社会救助服务。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费用救助。对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紧急救治服务。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提供物资;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及时为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时核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

  19.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将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等纳入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优援,让“惠民生、暖民心”的法律援助工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0.开展扶残助残服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为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为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以及符合条件的0-15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0-15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给予生活补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推介服务。在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三峡融媒体中心、市住建局)

  (八)推动优军服务保障

  21.开展优军优抚服务。为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对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服务,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对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牵头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

  (九)推动文体服务保障

  22.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按要求落实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持续开展送戏下乡、戏曲进乡村等文化惠民活动。按要求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电视节目服务。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数字化阅读资源,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提供优秀文艺作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牵头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三峡融媒体中心、市教育局)

  23.推动公共体育服务。按要求落实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向公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牵头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三、保障措施

  (一)推进全面公开共享。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宣传,让群众知晓可以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要简化流程,让群众用简单、便捷的方式共享基本公共服务。要优化供给,统筹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提高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水平。

  (二)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本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实施行动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确保服务内容不低于湖北省级标准。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宜昌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各项发展指标落地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加强标准检查评估。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和用好联席工作会议机制,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

  1.宜昌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主要发展指标

  2.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