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江府〔2023〕24号)规定,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制定了《江门市市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予以印发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反映。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市级“数字政府”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江府〔2023〕24号)等规定,结合全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储备成熟度等情况确定,重点保障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事权、保障重点、做实项目、科学分配、激励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以提前储备和做实项目为重点,编细编实年度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突出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归属不同财政事权的不同领域采取差异化管理思路,对市场化领域采取市场化筹资,对共同财政事权采取各级共同筹资,对县财政事权以县级筹资为主、市级奖补为辅,杜绝市级大包大揽。

  (二)保障重点。着力保障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重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公共性信息化项目建设,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可靠,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建设、碎片化建设。

  (三)做实项目。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要求管理,推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项目成熟度。

  (四)科学分配。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和项目审批权限等要求,科学合理规范项目申报原则及要求、资金分配要素等。

  (五)激励引导。强化激励引导,增强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调动各级积极性,保障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规划目标任务完成。

  (六)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绩效评价和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等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市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支出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服务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专业基础设施服务。其中,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基础设施服务,专业基础设施服务是指市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公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市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四)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等服务。4-8

  (五)第三方服务是指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相关的咨询、监理、评估、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

  专项资金按照“保急需、保安全、保重点”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分配。

  上述“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和服务项目,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六)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和劳务支出的,必须与对应人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量相匹配。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储备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围绕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局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根据项目审批主体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

  第七条 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照预算管理工作时间要求组织市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报批流程及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具体年度项目类型和申报要求,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在项目入库申报通知(指南)中明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个预算年度按照项目实施必要性、迫切性、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严格执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于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九条 项目储备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财预〔2021〕42号)等文件开展绩效评估,结合每期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报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整理当年度的所有项目申报情况、12月底前整理当年度的所有项目调整情况向市财政局通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除应急救灾和据实清算资金外,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其中,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任务”的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体现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绩效目标应全面合理可达到,以部门整体支出核心绩效指标体系为基础,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衡量、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构成。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不超过当年度相应财政事权专项资金总额2%的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计提使用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包括数字政府规划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咨询、审查、评审,价格评估、宣传、培训以及项目验收、当年度和以前年度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专项后评估等发生的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外,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年度预算审议通过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专项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等数据信息。市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及系统数据信息确认无误后,审核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具体分配项目由单位申请经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或资金分配滞后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市财政统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严禁以拨代支、虚假提高资金支付率。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有需要调剂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原则上应在11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一定比例的,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牵头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研究、分析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排查工作,防止资金沉淀。对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有关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资金调剂、收回等。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验收考评结果同步抄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年度终了,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和用款单位要按市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构建“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绩效管理闭环责任机制。用款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承担主体责任,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用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对“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相关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对相关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用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以及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的事项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等。

  (五)专项资金计划分配方案,包括资金分配方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预算、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通报;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市级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跟踪监管;依照职责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资金调整变更事项。

  第三十三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数字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数〔2021〕10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