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宁国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5日

  宁国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 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工作部署,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增强民营经济发展预期

  1.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建立土地、林地等要素保障会商机 制,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合理 用地需求,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 租赁等供应方式。深化“标准地” 改革,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 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统一规划布局,整体实施、按宗供应。

  2.加大项目用能保障。统筹用好能耗增量、新增可再生能 源抵扣以及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等指标,加强 重大民间投资项目用能保障,确保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 比重不低于 70%。实行重大项目接电“ 一对一”包保负责制,落实 园区企业“ 开门接电”。完善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机制,实现用水用 电用气用网申请报装、故障报修、过户销户等事项“全程网办”“ 一 网通办”。建立健全供水、供气领域报装满意度评价机制,报装服务用户满意率达到 98%以上。

  3.强化金融保障。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 风险补偿政策,扩大民营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规模,大力发展 “ 亩均贷”“ 园区贷”“ 工业项目贷” 等贷款产品。鼓励创新金融服务 模式,落实金融支持科创企业“ 共同成长计划” 、高成长性企业培 育行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引导、鼓励政府性引导基金投向民 营企业的占比达 70%左右,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原则上不低于 80%。建立房地产项目“ 白名单”、 制造业项目“ 白名单” 融资对接机制,引导商业银行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制造业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4.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优化宁国市“人才强市 30 条” 政策,实施“ 政聘企用” 计划,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引进培育一批 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支持民 营企业到长三角区域设立“人才飞地”“研发飞地”。积极组建宁国 市产教联合体,推广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鼓 励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开展宁 国市“ 助企稳岗留工、提升市场活力” 等活动,吸引外来务工人员来宁就业。

  二、拓展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5.向民营企业推介三张项目清单。围绕重大工程和补短板、 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 3 张项目 清单,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6.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优化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等创新平 台,依托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安工程(宁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为载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协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努力形成 更多引领性标志性创新成果。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 系,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推行知识产权转移转 化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贯标” 、国际标准认证(ISO56005)及 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专项行动,强化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着力实施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7.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定期发布老旧厂房、市政设 施等各类待盘活存量资产情况,引入有能力、有意愿的民间资本 参与盘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用于新项目建设。

  三、维护民营经济市场公平竞争

  8.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 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出台前,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

  9.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不得设置准入条件,实行“ 非禁即入”。深 化“放管服”,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办事程, 提高办件效率。加快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下办事“ 只 进一门” 、线上办事“ 一网通办” 、企业诉求“ 一线应答”。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10.清理招投标领域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格按照宣城市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做到“ 六不准”。

  四、助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1.梯次培育壮大民营企业。深化规模企业倍增行动计划, 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 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培育企业梯次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政策资金奖励。

  12.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落实“徽动全球” 出海行动方案, 推动民营企业安全有序“ 走出去”,加大出口短期信用保险等支持 力度,引导 500 万美元以下外贸企业通过“ 单一窗口”领取政策性 保单;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对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13.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工业互联 网平台整合资源,打造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传 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支持民营企业设备更新,建设数字化生产线、智能仓储等,重点打造省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

  14.推动绿色化发展。推动鼓励民营企业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实施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对标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或行业领先水 平,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推动企业能效提升。探索建设零碳产业园,建设一批绿色供给标杆项目,培育一批绿色制造供应商,助力重点行业及区域节能减排。

  五、营造民营经济最优发展环境

  15.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常态化开展“ 政法 机关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完善“ 法院院长接访企 业家”机制、“企业家约见检察长” 制度、“警企恳谈会” 制度等,健 全涉企冤错案件常态化甄别纠正机制,谦抑稳慎保护企业权益, 推动文明理性包容柔性执法。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建立保护易受侵害企业信息库,加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刑事打击力度。

  16.优化执法监管方式。深入实施“ 综合查一次” 与“双随机一 公开”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制度有机融合,整合各类执法事项, 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守信免 查。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 一轻一免” 清单,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 一刀切”。

  17.完善拖欠账款和欠薪常态化预防清理机制。健全防范化 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 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 理性维权,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18.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严格落实《宁国市政商交往“ 正 面清单” 和“ 负面清单”》,消除政商交往的顾虑。完善领导干部联 系包保企业、项目机制,定期召开政商恳谈会,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对于企业提出的问题,做到“ 当天受理、次日交办、 第三日反馈、限期办结”。严格执行《关于建立“ 无事不扰、有求 必应”机制优化为企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及时更新完善、广泛宣传推送《宁国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大力推行“ 免申即享”“ 即申即享”,全面提速提效兑现各类惠企政策。在涉企政策、 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避免政策“ 断档” 和“ 急转弯”。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19.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每年评选表彰宁国发展 功勋、宁国发展贡献奖、宁国市“亩均英雄” 、宁国市农业产业化优秀企业、宁国市服务业优秀企业。

  20.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在市级新闻媒体开 设专栏,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 两个毫不动摇”“ 两个健康” 的方针 政策,广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事迹,营造尊重崇尚优秀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

  21.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企业家精神培育 和理想信念教育,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 的宁国市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落实宁国市级领导联系新生代企业家制度。加大新生代民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培训力度,每年组织50名民营企业家到先进地区开展体悟实训。

  七、加强组织保障

  22.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 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调会商制度,积极构建集中、协同、高效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的服务体系。加大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力度,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23.强化政策支持。科技、发改、经信、市场、司法、金融等部门要踏前一步、高效协同,围绕民营企业科技自立自强、转型升级、 民间投资、公平竞争、柔性执法、金融支持等方面完善配套政策举措,形成工作合力,抓好推进落实。

  24.强化督查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考绩指挥棒作用,明确和 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部门联动。适时对工作推进 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提醒,倒逼责任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共宁国市委 宁国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发〔2021〕36 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