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绍兴市先进制造业强市“4151”计划及“青春之城”建设要求,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区,全面实施“1215”专项行动,全力践行“上市、上规、上云、上牌”行动,构建“2+5+X”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围绕加快数智赋能、构建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化空间平台、培育一流梯队、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产创融合、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壮大。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且首次通过信息安全资质认证(CCRC、IS020000、IS027001)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获评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雁阵”企业,年营收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50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1000万奖励,该政策条款就高不重复。鼓励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对软件企业当年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每家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软件企业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的,每家奖励15万元;对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鼓励软件名园创建,对新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二)推进“两化”和工业平台发展。对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数字工厂认定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10万元。

  (三)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实施数字赋能项目,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的20%-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工业APP应用发展,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网络平台接入、数据采购、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推进企业“深度上云”,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3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市级智能工厂以上荣誉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推动企业打造数字样板。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按诊断费用10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构建先进制造业集群、提升制造业发展凝聚力

  (六)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支持链主、群主企业培大育强。制造业企业(如按集团口径申报,下属子公司应为集团(总)公司绝对控股或最大比例控股)年销售近五年内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加强产业协同,构建紧密型集群协作生态,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当年度向无关联的辖区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500万元的(不含税,以发票时间、金额为准),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七)加快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全面实施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和印染产业提档升级,具体按照《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等政策执行。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化工(化学纤维)企业规范名单的,奖励50万元。

  (八)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伞件)企业当年销售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在5000万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伞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封顶100万。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九)支持行业协会推动集群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培育、组织节会、各类培训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由企业自主邀请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来虞开展协会活动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承办企业50%的补助,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十)推进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加快未来产业社区建设,具体按照《建设上虞区未来产业社区(工业)的政策意见》执行。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具体按照《关于推进工业全域治理规范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规范化、数字化改造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万元的,由属地镇街于当年度提交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提升方案,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对新建类、改建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按照审核认定的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0元/平方米,新建类最高限额200万元,改建类最高限额100万元。

  (十二)加强入园企业培育。对入驻小微企业园的生产制造企业按5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一年,最高限额10万元/家,单家企业最多只可享受一次,产权分割的园区不享受本条款。

  (十三)鼓励园区创先争优。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浙江省级试点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5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20万元。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十五)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六)推动企业“上规”升级。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上规的(以统计口径为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近五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各类企业不予奖励。规下当年度首次新增样本村企业(以纳入规下统计库为准)年销售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档次,分别每家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规下目录企业年销售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且每季度增速均超过全区平均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五、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制造业发展源动力

  (十七)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档累进法进行奖励,其中2000万(含)以下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4%计算奖励;2000万-5000万(含)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5%计算奖励;5000万以上部分按照6%计算奖励;当年度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制造业项目,奖补比例整体增加4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A类企业按照区级有关文件规定在上述基础上整体增加奖补比例。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探索以设备融资租赁、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六、推进产创融合、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力

  (十八)鼓励发展工业设计。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十九)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由省级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

  (二十)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一)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按每个品种奖励200万元。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含)-3000万元的再奖励1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再奖励100万元。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BE)试验的品种均实行减半奖励。支持中药产品创新。对新增的每一个配方颗粒品种批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已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并完成品种备案的,对其当年实际设备投入按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实施产业化的中药产品,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已取得国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且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杭州湾经开区内新落户的企业或项目,除上述政策外,若另有其他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十二)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入选军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发展绿色经济、提升制造业生态持续力

  (二十三)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分阶段奖励支持,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自愿性),一次性奖励5万元,强制性清洁生产范畴内企业不予奖励。对企业开展电机系统能效提升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实施,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四)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十五)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乡镇地区)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 20%。具体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予以兑现。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3月4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制定实施。

  (二)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由区府办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服务业新发展格局,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绍政办发〔2024〕4号文件中的《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鼓励产业发展壮大。培育生产性服务企业。对2021年1月1日后设立并实体化经营,且属于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检验检测、商务服务等优质生产性服务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设备(软件)投入。对研发与设计、物流系统、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等优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新增投入或采用融资租赁等形式新购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软件或设备(包括计算机服务器,不含交通工具,不含税),投入使用后给予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重点领域提速发展。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年营业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成长型企业加速发展。对连续三年统计联网直报且均正增长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服务等鼓励类领域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含),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20万元。支持企业两业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分离,对当年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分离出来且新增为统计联网直报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建设一批以软件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人力资源服务、智慧物流、现代金融、商务总部、创意设计、节能环保等为主导产业的专业型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对当年新认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给予创建单位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投入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原值5%进行补助,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各领域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六)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20万元奖励。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按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七)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八)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5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15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300人次/年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九)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十)加强旅游人才培养。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十一)推动体育园区基地建设。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省级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国家级、省级体育俱乐部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单位创建晋升的,补差奖励。(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十二)鼓励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发挥现有体育场地资源和竞赛管理人才优势,着力打造优秀社会性体育赛事。在场馆具备条件情况下,积极引进高水平体育赛事,规定凡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总会下属协会或体育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实行“以奖代补”,即国际单项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或 4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代表队参赛或20个国家(地区)及以上外籍运动员参赛)一次性奖补办赛经费15-20万元;全国单项赛事(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15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10-15万元;省级单项赛事(浙江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6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5-8万元;市级单项赛事(绍兴市体育局主办或全市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4个及以上县市区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2-4万元;区级单项赛事(区教体局主办或全区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次性奖补0.3-2万元。(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十三)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首次获得保安服务行业全省优秀会员单位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等级A级的,奖励3万元。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不超过6万元。(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区邮政管理局)

  (十四)扶持区96345社区服务中心发展。每年安排60万元,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具体考核奖补细则由区商务局制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五)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三、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十六)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七)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成功创建市级及以上“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奖励。对2023年以来新评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八)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等引进方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两年内在上虞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引进方每家奖励2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区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九)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区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区内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 5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鼓励商务楼宇发展。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其他参照关于促进“一江两岸”总部楼宇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及增补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二十一)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运输企业100元奖励,每标箱给予投资建设企业60元奖励,每年每个港口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经审计的码头泊位竣工决算建筑工程费用(码头主体、码头机械、码头堆场、码头仓储)给予每个码头泊位不超过10%的奖励,对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5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按每艘40万元给予奖励,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2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沿海企业新购置10000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购置款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0%的补贴款(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具体按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补助。支持航运绿色发展,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内河老旧船舶的淘汰更新,参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购置(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二十二)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评定为浙江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样板县的,对其县级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营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年度内首次纳入交通运输部门“小升规”,即当年度车辆数不少于50辆,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道路货运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列入规上企业的不重复奖励。对每年度9月底之前完成“小升规”的道路货运企业,以上一年度上级部门运政库比对月的企业车辆数为基数,予以本年度净增加核定载质量(牵引头准牵引总质量)在10吨及以上的营运货车(不含挂车及货危车辆)奖励1.5万元/辆,(按2年支付,第1年1万元/辆、第2年0.5万元/辆),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若第二年降为规下企业,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对“规上”企业当年度7月底之前在净增加核定载质量(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在10吨及以上的营运货车(不含挂车及危货车辆),予以奖励1万元/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规上”企业新增运力为新能源货车,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一次性绿色能源补贴2万元/辆。(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二十三)支持城乡配送和物流创新发展。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等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5万、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四)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0.5万元、2.5万元、6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发展电商直播。支持直播电商基地提质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发展入驻电商企业升限纳统的,每发展1家给予1万元奖励。对入驻市级以上直播电商基地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租金扶持,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根据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基地运营方不超过年度80%房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六)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和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1次)。对新评为市级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奖励5万元。对被省级部门认定为省电子商务示范村、专业村的行政村,给予该村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七)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在区内举办的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超过200个以上或3000平米以上,经区商务局审核的专业展会,按国际标准展位(9 ㎡)(特殊展会的只数按国际标准展会面积折算),给予主办企业每个展位1000元标准补助。积极引进优质品牌展会。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上个奖励事项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八)盘活专业场馆资源。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5场(含)以上,每增加1场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九)鼓励发展节会经济。对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服务业行业性节庆会展活动,经区商务局审核,按实际投入费用(场地费、宣传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行业协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支持企业参加展会。企业参加由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展会活动,给予摊位费8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一)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对落户于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房租、免物管。(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十二)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按市现有政策执行。

  五、优化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三十三)实施标准、质量、品牌强业战略。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承担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开展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注册和品牌示范建设。具体参照《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 10 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奖励最高 30 万元。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四)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五)鼓励企业(含个体户)“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贸综合体发展入驻企业“下升上”的,每发展1家给予1万元奖励(仅限于企业类)。(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六)鼓励企业主辅分离设立贸易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设立的贸易企业,从“上规入统”后的当年度起,企业年销售额增速(增速以统计局提供为准,下同)达到全区行业平均增速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0.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七)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2年统计联网直报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增速以统计局提供为准,下同)达到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2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2023年度销售额达到6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当年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年度销售额达到3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八)加大服务业项目扶持力度。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竣工并开业后给予投入补助,具体为:实际投资额在1000 万元及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 5000 万元及以上、2 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重点项目,在上述奖励额度的基础上再提高 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九)激励企业争先创优。列入省重点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开展区现代服务业十强企业和十佳服务业优秀企业家评选,对获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3月4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奖补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企业和其他

  社会组织、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类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商贸、电商、旅游相关条款的适用主体包括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 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

  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

  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区府办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4〕4号)及《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晋升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5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

  (二)鼓励引进具有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等特级资质的企业,引进当年奖励200万元,次年累计产值达到20亿元的,再奖励800万元,并参照工业企业享受供地、产业支持等优惠政策。对当年获得铁路、港航、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符合条件企业可优先入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三)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获得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完成额达1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

  (五)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已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建筑业企业在当年实现进位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二、推进企业科研创新

  (六)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国内外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奖励,按照《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文件执行。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50万元、30万元。

  (七)对当年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QC成果或行业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八)对当年首次建筑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或6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不等的奖励(以上不重复奖励)。

  (九)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改革试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标段占区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标段总数的30%以上。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额度根据年度项目数适时调整),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项目,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十)进一步优化招标评标办法,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创优夺杯、财务状况、工业化基地、项目人员考核等评分标准,体现招标投标领域“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完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办法,扶持中小建筑企业发展。

  (十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可明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引导房建企业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机场、地铁、水利项目,企业当年度直接中标或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中标上述项目(不含房建、市政项目),且单项合同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完成额对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超1000万元奖补5万元,单个项目奖补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积极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辅助融资的作用,提高质押率,降低融资成本。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区内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后、结算审计之前,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可在审计完成前支付至该部分工程价款的97%。

  四、激励企业创优夺杯

  (十五)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及其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舜江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获全国专业类奖项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省级专业类奖项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获奖项目认定和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文件颁发的时间为准。

  (十六)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市级表彰奖励项目(市长质量奖等)以及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奖励,按照《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文件执行。

  (十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平安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十八)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上虞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五、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十九)对当年获评住建部“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十)对当年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农村私人建房项目最高补助2万元,整村连片建设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十一)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十三)抓住“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城市”机遇,对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奖励15万元,证书同属一个认证依据分类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二十五)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奖励50%。(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六、鼓励企业引育人才

  (二十六)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十七)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八)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8万元、5万元奖励。

  七、推动企业开放发展

  (二十九)对在省外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为企业提供信息共享、市场推介和信息咨询等指导与服务,在该省建筑业年产值总量达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以上,对联络点(办事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由政府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不予奖励)

  (三十)对建筑业企业成功承揽境外工程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费,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当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经备案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奖励办法按照《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执行。

  (三十一)对建筑业企业与区内外非关联的上市公司、国企、央企等优势企业开展重整重组合作的,奖励政策按照《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执行。同时加大重整重组企业扶持力度,将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即自重整重组完成当年起前5年按相关规定给予80%奖励,第6-8年按相关规定给予50%奖励。

  (三十二)支持中小建筑企业开拓市场、稳进提质、升规入统。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建筑业产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并在其当年度完成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时,再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3月4日施行。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本政策中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政策中涉及到企业的历年建筑业产值、税收分别以统计、税务等部门数据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官方发布的名单为准。

  (六)本政策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根据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精神,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高水平“创新强区”,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

  (一)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以研究院为主要载体,建设入选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时适当降低。对研究院租用网新未来郡8号楼人才公寓的,按研究院研发人员实际使用情况给予研究院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每人800元/月,不重复享受面上人才政策。加大对协议期外的大学研究院支持,对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大学研究院,分等次给予运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大学研究院,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300万元/年;对年度评价合格的大学研究院,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50万元/年。协议期内大学研究院,年度营业(事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其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10%给予配套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年。给予大学研究院600平方米的基础孵化空间补助(全职研发人员超出20人的,超出部分按30平方米/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支持研究院举办对上虞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的大型活动,经认定纳入年度活动计划的,按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市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一次性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高水平打造“一廊统筹、多点支撑、多链融合”的新发展格局,构建“曹娥江实验室+在虞高校及大学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创新联合体”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五)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配套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区级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六)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中暂不列为D类。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对评为上虞区成长型企业创新能力十强的企业,鼓励加大创新投入,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对两年内企业与高校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按实际支付额的4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大力培育科技型骨干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曾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减半奖励。对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且在“浙里加计扣除系统”录入企业研发项目信息和研发经费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且连续两年增幅在15%以上,同时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含),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按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奖励(对3%≤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2%、6%),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费用连续二年增幅在10%以上(不含连续两年增幅在15%以上的情况),减半奖励。将研发投入纳入“亩均论英雄”评价重要内容,对研发经费占企业营收比重达3%以上的规上企业,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优先推荐省级以上试点示范。

  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九)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十一)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十二)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并通过省级绩效评价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三)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十四)鼓励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补助经费1:1补助。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五、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十五)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及高层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小于5万元的不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按项目实际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保险补偿,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区内合作单位(工作单位)参照省三等奖给予奖励。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2万元的奖励(计划外项目减半奖励),上市企业每家奖励项目数不超过6项,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项目数不超过4项,其他企业每家奖励项目数不超过2项。

  (十七)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的企业,第二起草单位按不超过最高奖励额度的1/2给予奖励,起草排名(3-6位)的企业按不超过最高奖励额度的1/3给予奖励,标准起草排名7位以后的企业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其他每项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原则上本区企业参与同一标准奖励合计不超过第一起草单位奖励额度。对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奖励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虞区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领跑者及“浙江标准”的,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九)积极实施品牌强区战略。对获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质量管理标兵奖的,给予1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30万奖励。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对当年新增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已取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一次性给予2万奖励。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当年获全国、省、绍兴市QC成果发表一、二、三等奖的,一等奖分别按每件5万元、3万元、1万元,二等奖3万元、1万元、0.5万元,三等奖1万元、0.5万元、0.3万元予以奖励。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二十)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在商业秘密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300万元。对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年的补助。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

  (二十一)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或补助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最高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七、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二十二)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十三)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全社会R&D经费支出和占GDP比重继续走在省市前列。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3日4日起施行。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区委、区政府原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不与被奖励单位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如规上企业当年度无R&D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府办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承担。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项目审核报送的拨款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现政策资金。

  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绍兴市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一)支持企业参加展会。1.对企业参加区年度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2.对参加区定推荐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8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3.对企业参加非区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摊位费10000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摊位费12000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摊位费13000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4.以上摊位均指9平方米标准摊位(非标准摊位按面积比例折算),以上同一展会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展会实际支付金额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服务贸易类展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外贸类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的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摊位费补助不超过9万元;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特装费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境内抱团参展补助总额每次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四)鼓励外贸做大做强。支持外贸行业、属地、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单位予以鼓励。

  (五)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六)支持进口扩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自营进口平均增速(区进口增速低于市进口增速的,以市增速为准)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大宗商品进口经营资质。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支持防范外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政府联保费用每12个月不超过200万元;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

  (九)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同一案件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核定(注册、授权)费用50%的补助。以上项目,每家企业获得区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一)支持区域品牌宣传。对参展拓市场的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扶持或结合省切块资金全额扶持,每次不超过60万元。

  (十二)支持外贸预警示范点建设。对考核合格(包括初评、复评)的省级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每年补助6万元,考核优秀的每年补助8万元。

  (十三)支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建设。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每年补助20万元,获得优秀的,每年补助25万元。

  (十四)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区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能耗、金融等方面给予相应要素保障。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登记注册,且当年度获审定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按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比上年度增长的,每增加20万美元再奖励1万元,此项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平台。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承载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七)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实绩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当年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给予建站、推广费用25%的资金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境外推广,给予各平台所产生的推广费用总和25%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十八)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备案并有线上交易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数量达到15家、30家、45家以上,且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项下业务)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800万美元、1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十九)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备案,且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9710、9810项下)的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12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十)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虞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虞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十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二十三)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一年且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四)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部门批准(备案),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络及增资、并购等境外投资,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含)以下的,每家奖励人民币5万元;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期限:投资项目经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2年内出资)。

  (二十五)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经备案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5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十六)支持化解“走出去”风险。对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优质项目招引

  (二十七)加大外资利用奖励。对新引进符合上虞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3000万美元(含)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等重大外资项目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即100万美元奖20.18万元人民币,下同),单类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当年有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2%给予奖励(即100万美元奖8.07万元人民币);对当年有1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200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业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0.7%给予奖励(即100万美元奖4.7万元人民币)。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返程投资企业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类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境外投资者属世界500强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0.3%比例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二十八)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内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招商引智代表处的依托单位、委托开展招商资源拓展的专业中介机构,每年可给予工作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述单位(机构)成功引进符合上虞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度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项目签约落户并启动建设后,可根据项目情况,区及项目落户地分别按照项目公司实到外资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便利商务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支持结合实际制定商务接待标准。

  (二十九)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完善在谈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预承诺机制,可视情况出具要素保障承诺函,作为项目洽谈的支持性文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服务与排污权指标需求保障。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鼓励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素保障机制,将再投资项目纳入本地用工、用电、用气、用水、用地等政策保障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落地见效,落实好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三十一)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五、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3月4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由区府办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政策具体由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做大做强对外贸易”相关政策适用在区内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

  (三)本政策项目经企业申报、中介审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区商务局审核确定并公示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兑现。参展拓市场所涉及的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政府联保等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费用,按实际需要适时拨付;参展政策、预警示范点和监测点政策同时适用于有关商协会申报。“加大外资、内资利用支持”相关政策由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 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 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政策具体由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区级其他开放型经济政策有关规定牵头实施。区政府出台的原有关支持外经贸发展政策以及内、外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融资畅通工程,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4号),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强化考核引导激励。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年度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进行考评,银行考评结果纳入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根据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考评结果,评选“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优胜单位”10家,在全区综合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二)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三)落实尽职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四)推动上市挂牌。企业完成上市股改和新三板挂牌股改的,奖励30万元;经报备完成其他股改的,奖励10万元。企业股改过程中引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区内外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一年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股权投资,帮助优化股权结构,提升企业现代性。协调上市培育工作站、全球路演中心等上市前端服务机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培训,帮助企业提升专业水平。对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投资主体(国有企业除外)直接参与投资并引进区外项目,且以招引项目为主体五年内成功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对招引主体奖励200万元(由落地项目方明确一个项目招引主体)。根据项目招引需求,政府产业基金可配套出资组建基金。

  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的,给予企业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在境内A股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其中:在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100万元,完成上市申请并获交易所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完成股改后30个月内上市的,给予券商保荐团队30万元奖励。加大科创型企业培育力度,对科创板成功上市的,在500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借壳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100万元。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给予原上市公司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新三板实现挂牌(含借壳挂牌)的,奖励100万元。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培育层、规范层及成长板挂牌的,奖励20万元;专精特新板基础层或其他板块挂牌的,奖励2万元。企业股改上市以及上市挂牌后续发展其他相关政策内容,按《关于进一步推动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区委办〔2018〕11号)文件执行。《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的实施方案》(虞政办发〔2022〕91号)关于“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迁至区内的,奖励50万元”不再执行。

  (五)鼓励直融并购。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2‰奖励(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其他债券融资的,不再予以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5‰奖励。一年内股权融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市挂牌企业单个项目收购金额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 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六)加强基金招商。大力发展基金行业,积极推进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建设,进一步推进民间资本证券化、基金业行业化,推动招商引资、招智引才,加快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基金与产业融合发展,具体按《关于促进基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区委办〔2017〕78号)、《关于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加快培育新兴产业若干政策》(虞政办发〔2019〕92号)等文件执行。

  对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进行分类,其中涉及数字经济和文化创意类产业园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为A类产业园,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为B类产业园(土地面积不作要求)。对A类产业园运营建筑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房租及装修补助。入园企业三年孵化期内,获得外部基金(非运营机构旗下基金)投资的,给予运营机构按外部基金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培育满三年且在园期间达到以下任一培育标准的企业,经区促进基金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延期两年的房租减半补助,每月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①最近一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②最近一年区域效益达到300万元或每1千平方米租赁面积区域效益达45万元;③累计获得外部基金(机构)、上市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达到2000万元;④获得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资质;⑤完成新三板挂牌;⑥与经开区或属地签订供地相关协议。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3月4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当年度存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134号)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最近一期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