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要求,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现就持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至2025年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预留份额比例按照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计算)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三、完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制度。一是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财库〔2019〕38号文件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二是实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人根据企业需求,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在保障财政性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对于有预付款安排的合同,采购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采购资金,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供应商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情况除外,预付款比例上限不超过50%)。三是调整政府采购首付款制度为按合同约定的完成进度支付资金。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按执行进度支付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发起事宜。

  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可在向社会公开采购文件前,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依法依规公开各类政府采购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方便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采〔2023〕1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