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6日
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进行举报,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和转办举报事项,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给付奖励资金;招标投标、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列支预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
(二)举报人能够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材料(包括照片、音视频等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内容经调查处理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具有监督和报告义务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三)调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举报内容不一致;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实名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领取和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举报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方式如下:
(一)举报电话:0313-7680617;
(二)举报邮箱:zjksjdgl@163.com;
(三)举报地址:张家口市民中心4楼415室。
第十条 举报事项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转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结果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原因。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三条 受理和调查处理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退还已发放的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变化,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