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聚焦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关键领域,推动构建促进数据资源化、要素化、市场化发展的数据基础制度,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

  推进数据要素优质供给、高效流通、安全发展,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先行示范。力争到2030年,健全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标准规范、统一协调的数据运营管理机制;建成运行高效、安全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模式;建强特色鲜明的数据产业集群,形成主体活跃、支撑有力的数据要素生态。

  二、率先落实数据产权制度

  (三)贯彻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

  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依法开展数据产权确权登记,明确数据产权登记的机构、内容、流程。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探索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数据账户体系。

  (四)健全公共数据管理机制

  开展公共数据识别和分类分级管理,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数据目录,汇聚整合省、市、县三级公共数据,打造共建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动公共数据在地区、部门、行业间依法有序共享。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探索用于产业、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合作,建设行业数据服务平台,开展数据汇聚与融合应用试点。

  (五)加强企业数据权益保护

  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对生产经营中合法取得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持有、使用、收益的权益。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对外授权开放数据。支持国有企业率先开展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的价值评估、登记交易和流通运营,在普惠金融、绿色低碳、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做好数据应用示范。支持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探索政府部门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的方式和途径,明确使用企业数据的限制要求。

  (六)推进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

  建立健全对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使用和托管机制,规范各类平台用户协议和数据运用方式,避免个人信息数据的过度采集分析。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权益,监督经营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持牌征信机构探索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个人信息数据的合规应用,并争取个人征信牌照。

  三、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

  (七)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探索重要数据流通备案制度,明确严禁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推动数据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元数据、主数据、数据接口、数据交换共享、数据行业应用以及数据安全、隐私防护等方面的通用标准。采用数据元件等“中间态”数据要素配置模式,实现原始数据、数据元件、数据产品的逻辑闭环和安全配置。试点开展数据质量评估。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数据监管模式,打造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八)健全数据交易流通机制

  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形成数据资产目录,研究开发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模型,探索建立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参与数据采集和质量标准制定。探索数据资产入表和会计核算的新路径、新模式,探索以股权化等形式实现数据资本化。构建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支持徐州建设“数据金库”,为数据存储、加工、流通交易提供可靠的基础设施支撑。

  (九)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市场

  统筹优化全省数据交易场所和平台布局,打造多层次、多样化数据交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数据交易试点,建立数据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机制,推进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培育一批专业的数据商和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探索数据交易场所发展模式,优化运行机制,强化撮合定价、资产评估、资产入表、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功能,提升数据资产经营和价值创造能力。

  (十)开展数据流通跨区域合作

  推动建立长三角跨区域流通规范互认、安全监管互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互认等机制,鼓励开展数字经济国际交流合作。主动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规则体系,积极参与数据流通、数据安全、认证评估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中新数字贸易合作试点。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探索制定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数据跨境传输合规指引。

  四、推进数据价值挖掘与收益分配

  (十一)加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构建交通水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开展重点行业数据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华东区域中心、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东部)中心、中国(江苏连云港)“海上云谷”数字化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完善公共数据双向回流机制,支持各地利用国家、省回流数据开展大数据应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公共数据服务和产品,探索数据创新大赛、授权应用、定向开放、专区开放等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水平,提升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能力。

  (十二)加强产业数据开发利用

  面向工业、农业、金融、商贸等重点领域建设产业大数据平台、行业云平台,提升产业数据获取、分析和应用能力,实现产业数据深度赋能。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第三方机构建立共享机制,打造共建共用安全可信的数据空间。支持企业运用数据建模、算法优化等手段,围绕产品服务、品牌形象、行业标准、技术进步等环节开展全场景应用,挖掘数据价值。支持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江苏分中心建设。制定农业、交通、医疗、教育等场景数字人民币应用指引。

  (十三)加强个人数据开发利用

  探索为自然人创建数据账户,建立个人数据标准,明确个人数据账户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原则。鼓励自然人在保障安全、基于授权的前提下,参与数据创新应用,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实现个人数据价值。依法保护自然人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合法财产权益,引导居民提高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管理意识。

  (十四)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

  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收益分配机制。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由其直接或间接产生数据的权益。鼓励大型数据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围绕数据价值开发全过程,通过竞价交易、协作分红等多种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五、强化数据要素安全监管治理

  (十五)完善政府数据治理机制

  建立合规公证、风险评估、安全审查、安全审计、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机制。完善数据和网络安全保护机制,实施全流程数据安全监管,探索建立“数据沙箱”容错纠错和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对数据过度采集、数据资源滥用、侵犯个人隐私、违背道德伦理等行为加大执法惩戒力度。加强数据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十六)落实企业数据治理责任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国家标准贯标。引导企业通过数据安全管理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参与公共数据安全管理。鼓励企业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环节,推动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防范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算法滥用、数据垄断等破坏市场公平性的行为。

  (十七)建立多方协同治理体系

  探索形成政府、行业组织、数据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有效协同的数据治理新机制。强化跨区域、跨行业、跨主体的数据交流共享,推动“数据平权”和算法公开透明,打破“信息孤岛”,消除“数字鸿沟”。健全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部门协同。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引导企业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持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多元主体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的渠道。

  六、构建协同创新的多元生态体系

  (十八)统筹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全省梯次多元算力布局体系。推动算力资源协同调度,整合闲置算力资源,构建类型丰富、安全可靠、弹性扩展的共享资源池。加快高性能、智能计算中心部署,推进无锡、昆山国家超级计算中心建设,深化超算云平台应用。面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城市管理等典型应用场景,部署边缘计算节点设备和边缘数据中心。加快建设数据授权、可信传输、数据验证、数据溯源、隐私计算、联合建模、算法核查、融合分析等数据新型基础设施,支撑人工智能计算、密集数据计算、高性能计算和数据存储、容灾备份等应用需求。建设数据交易流通可信网络底座,强化数据互联互通能力。

  (十九)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

  实施数据要素领军企业培育行动,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机制,开展企业数据管理能力评估,鼓励企业探索新型数据业务与商业模式。加大科技、人才、融资、财政、信息等政策扶持,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领航企业。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挖掘自有数据,加工增值数据,有序开放数据,提供更多数据产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产业链合作、引进第三方数据服务等多种方式,共同打造数据链上下游协同发展、互利互赢的数字企业共同体。支持数据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数据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据产业集群。

  (二十)加快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

  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序引进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数据经纪人制度。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数据采集和参与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大力发展可信第三方的数据安全合规治理机构,开展可信数据安全合规服务。引导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服务业务。

  (二十一)强化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

  引导省级科技计划支持数据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领域技术创新,构建自主可控的数据要素技术支撑体系。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隐私计算等数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登记实践,优化数据知识产权存证公证方式,按照授权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支持省内高校开设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等相关专业,开展数据开发与交易技能培训,培养数据市场化运营的高素质人才。完善数字经济人才评价制度,打造数据领域研发人才、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工作的领导,加强数据要素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安全保障。完善数据管理工作机制和机构职能,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全省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强化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全省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有序、协同有力的全省一体化数据管理工作格局。

  (二十三)加大政策支持

  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用地、用能、资金等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和重点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和融资产品,对数据流通运营领域的项目和企业给予融资支持。加强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构建完善“征信平台+政策扶持+金融服务”三位一体的征信促融模式,提供基于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

  (二十四)鼓励先行先试

  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有条件的地区以及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积极争取国家数据要素流通使用试点示范。引导企业和机构推动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和产业应用创新,推出一批典型案例。

  (二十五)强化法治保障

  加强数据基础理论研究和地方立法研究,推动出台江苏省数据条例,研究出台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要素登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加快完善数据安全配套规范,出台重要数据安全、数据交易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制度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