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市律师行业协会,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

  《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普洱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经普洱市司法局2023年第10次局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司法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时间满1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普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等科室依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落实。

  各县(区)司法局相关业务股室,市律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秘书处协助普洱市司法局开展本领域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指标内容、分数权重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信用分类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诚信执业、规范执业,自觉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情况;

  (二)日常监督检查、抽查等行政监管情况;

  (三)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情况;

  (四)受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或处罚的情况;

  (五)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内容。

  第七条  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的数据基础是普洱市司法局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各县(区)司法局相关业务股室、行业协会秘书处在信用信息产生或更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信息报送普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等科室。

  第八条  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B、C四级。

  信用分类评价基础分为100分。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120分(含)以上的,认定为AA级,表示该市场主体信用合规程度高,最近1年内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受到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奖励表彰,或在政府监管部门常规监管评价中获得较高等级。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为100分(含)—119分的,认定为A级,表示该市场主体信用合规程度较高,最近1年内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80分(含)—99分的,认定为B级,表示该市场主体信用合规程度较低,存在较高的违规风险,最近1年内发生少量一般失信行为。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79(含)分以下的,认定为C级,表示该市场主体信用合规程度低,违规风险高,最近1年内存在较多一般失信行为或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普洱市司法局按照守信便利、失信严管原则,对不同信用分类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服务和管理。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AA级的市场主体,简化监管流程,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降低随机抽查频率。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A级的市场主体,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严管理,提醒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严格自律、诚信经营等。

  对信用分类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管理,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提高随机抽查频率,取消在行业协会评先评优的资格,取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招投标资格或向相关部门建议担任人大、政协代表的资格。

  第十条  普洱市司法局各相关科室通过电话、约谈或书面通报等方式及时将市场主体在分类等级评定中的失分项提示给该法律服务主体,督促法律服务主体及时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普洱市司法局各相关科室于每年3-5月份归集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上年度的相关信息,提出信用分类评价,报分管领导审核认定。

  普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收到有关科室报送的信用分类评价,在普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等级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结果一年更新一次。信用分类等级可登陆普洱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第十三条 参评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普洱市司法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由普洱市司法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该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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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普洱市法律服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基础分均为100分。

  普洱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逐步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根据《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名单”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黑名单”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普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于每年3-5月份归集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上年度的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信息,提出“红黑名单”拟定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核认定。

  第四条 普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收到有关科室报送的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在普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询。同时按照要求及时将信用“红黑名单”上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应包括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执业人员姓名、奖励(处罚)名称、认定时间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红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信息发布之日起5年。

  第七条 对公布期限内列入信用“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参与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三)在普洱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 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信用“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加大平时检查力度和频率;

  (二)限制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九条 “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十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普洱市司法局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汇总报至普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按程序在相关网站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认为普洱市司法局公开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普洱市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普洱市司法局收到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异议申请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删除或变更,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核查准确无误的,不予以变更,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