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协同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提质升级。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保基本、补短板、锻长板、抓规范、防风险,努力形成兜底养老服务保障有力、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非基本养老服务充分发展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格局,让全体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行动目标
力争到2025年,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显著提高,社会养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城乡区域全覆盖、功能服务全覆盖、保障服务全覆盖、城市“15分钟养老服务圈”、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多样化的养老服务网络,建成“政府关心、社会爱心、家人放心、老人舒心”的全社会敬老养老服务体系。
(一)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城市方面,到2025年,每个区(市)至少建成1所设施齐全、服务专业、管理规范的失能失智专业照护机构,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失能人员全部实现集中照护;所有市辖区街道和区(市)城关镇至少建成1个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备照护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街道层面老年食堂实现全覆盖。农村方面,到2025年,贵溪市、余江区、月湖区3个优化农村“一老一小”服务资源配置试点区(市)完成区域性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乡镇敬老院县级直管改革以及“一老一小幸福院”打造;“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品牌持续巩固,并因地制宜为留守老年人等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二)养老服务产业更加完善。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着力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到2025年,通过招商引资、本土培育等方式,引进培育1家以上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开展普惠性养老机构签约工作,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建设运营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
(三)养老服务供给更加专业。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医养结合深入推进,2023年,实现区(市)福利院内设医务室比例60%以上,到2025年,实现区(市)福利院内设医务室全覆盖。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全面推行,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乡镇(街道)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或二级,80%以上的区(市)福利院达到二级或三级。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
1.健全城市养老服务网络。
推进失能失智照护机构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市)社会福利院失能护理改造和失智照护楼、照护单元建设,到2025年每个区(市)至少建成1所设施齐全、服务专业、管理规范的失能失智专业照护机构,并按照标准配备养老护理员,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失能人员全部实现集中照护,有效满足其他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需求。
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院。重点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照护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居家上门、陪诊转介等一站式养老服务,到2025年,所有市辖区街道和区(市)城关镇至少建成1个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备照护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
推进城市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重点为部分失能、自理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文化娱乐等服务,到2025年,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
推动城市助餐多元化发展。整合养老服务机构、中央厨房、社会餐饮企业等资源发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助餐服务,到2025年,全市街道层面老年食堂实现全覆盖,并依托城市助餐网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展餐食配送服务,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2.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
重点推进贵溪市、余江区、月湖区等3个试点区(市),开展优化农村“一老一小”服务资源配置试点工作。
推进区域性养老服务资源整合。试点区(市)要结合实际选择“全县集中照护”“县级部分集中+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部分乡镇敬老院”四种模式之一,科学合理调整乡镇敬老院网点布局,切实解决床位空置率较高、管理服务水平较低、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
优化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试点区(市)要继续探索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县级民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敬老院的人、财、物等集中管理,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管。敬老院日常运转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通过实施乡镇敬老院县级直管改革,实现人财物集中管理、合理配置的目标,全面提高乡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同时确保原有设施不得改变养老服务用途。
打造“一老一小幸福院”。试点区(市)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在对优化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工作中腾退的闲置校园校舍等资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设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电视室、阅览室、棋牌室、体育设施等,同时要丰富村级“一老一小幸福院”服务内容,做好与现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的衔接。
巩固“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品牌成果。因地制宜发展“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为留守老年人等提供助餐、助安、助医、助娱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3.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延伸服务,提供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行、助娱等上门服务,到2025年,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108张以上。
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内容,采用政府补贴方式,到2025年,为960户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家庭自主开展适老化改造。
提升家庭照护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二)培育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
4.建设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机构。
提升普惠性养老机构的数量。开展普惠性养老机构签约工作,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服务价格水平显著低于当地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同等服务价格水平。
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落实土地规划、报批建设、财税补贴等系列支持政策,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支持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建设运营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分行、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5.引进培育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
着力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到2025年,通过招商引资、本土培育等方式,引进培育1家以上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
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用地,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分别以实际收住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为基准,给予按照等级评定结果实行1-1.25倍系数的差异化运营补助。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三)提升养老服务供给专业水平和保障能力。
6.精准主动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国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引进培育发展一批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探索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
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的转变。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大数据中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7.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突出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和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托养服务,仍有剩余床位向普通社会老年人开放,并积极向周边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以及助餐、助急等养老延伸服务,到2025年,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左右。
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优先发展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乡镇养老机构,所有存量乡镇敬老院全面实施改造提升,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已经实行改造提升的公办养老机构,要重点推进内部环境适老化改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强失智老年人社区干预、机构照料、社会宣教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8.因地制宜推进公建民营模式。
科学稳妥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科学稳妥实施公建民营,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可对区域性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后的敬老院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但不得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养老机构“打包”交由同一家机构或者组织运营,防止出现市场垄断。
因地制宜推动社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政府投资建设或居住区配建和利用闲置资源改造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以低成本价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或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运营,但不得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社区养老机构“打包”交由同一家机构或者组织运营,防止出现市场垄断。
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对符合国家规定并需要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建民营管理办法,签订协议前应对公办养老机构资产进行全面清算,并建立台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建民营协议中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床位用于接受政府供养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统一社会托养老年人和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基本服务标准,确保公益属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事项,不得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对拒不承担兜底保障任务、发生严重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或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要提前终止公建民营委托协议,并要求运营方承担法律责任。
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后,原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的人员安排到相关公办养老机构工作或承担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职责,管理方式不变,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9.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加强社区功能整合。推动具备条件的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卫生院等社区公共设施场所拓展养老服务空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其他具备养老功能的公共设施场所和文化、教育、体育等专项公共设施场所相对整合功能,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助餐助医、学习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
加强社区资源整合。推进老年开放大学建设,依托社区教育三级办学机构,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社会组织、社工的专业优势,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含专职网格员)、专业社工、各类志愿者、热心群众等,为留守、独居、空巢、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视巡访、事项代办、心理慰藉等关爱服务,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委政法委、市委老干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旅局、市体育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10.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支持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实行备案管理,2023年,支持1家区(市)、管委会福利院设置医务室、护理站;到2025年,实现区(市)、管委会福利院内设医疗机构全覆盖。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提高医疗卫生系统适老化服务水平。支持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整合优化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展签约合作,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绿色通道。推动医疗卫生系统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11.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管理和标准建设。
强化养老机构质量管理。加强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强化养老机构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入院评估、服务协议、风险告知制度和纠纷协商调解机制,依法惩处欺老虐老行为。
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宣传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支持引导各区(市)、管委会及养老服务协会、养老服务企业等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养老应急处置等领域,出台一批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取得制(修)订各类标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获评标准领跑者等符合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成果的,按照《鹰潭市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给予奖励。按照国家等级评定标准,全面推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乡镇(街道)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或二级,80%以上的区(市)福利院达到二级或三级;对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获评二至五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区(市)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养老服务业发展要素支撑。
12.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和监管。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状况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等形式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市本级和地方各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要足额保障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加大政府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居家适老化改造、探访关爱、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方面的购买服务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支持。加强养老服务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保障养老服务资金安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落实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落实《关于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鹰办字〔2020〕65号),市财政对2020年以前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实行助餐等服务的城乡互助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给予2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2020年以后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实行助餐等服务的城乡互助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给予1.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区(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不低于2万元;对每个持续运营260天以上的实行助餐等服务的城乡互助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日均用餐老年人人数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日均用餐老年人20人以下的每年补助4万元,日均用餐老年人21—40人的每年补助6万元,日均用餐老年人41人以上的每年补助8万元,市、区(市)、乡镇财政按照1:2:2的比例配套负担。补助资金可通过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拨付。
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对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适当支持,剩余部分由市、区(市)财政按照2:8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区(市)财政按照2:8的比例承担。市、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当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将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13.增加服务设施供给。
补齐老城区和老旧小区短板。各级政府应当全面清理政府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整后腾退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学校、社区用房、厂房、长期空置公租房等闲置资源,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根据统筹规划布局要求,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具备条件的闲置用房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各级政府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功能与品质再提升等工作,通过回购、租赁、置换、腾退、改造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标准补足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开展城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组织摸底并建立整改台账,确保2025年前完成整改。择时启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及配建规模。
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建标准。坚持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规则,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并且确保安全、实用、便利、适老,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的,在整改到位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全市新建居住区配建达标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1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文件中对养老机构税费优惠政策的规定,养老机构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费减免优惠。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15.强化专业人才支撑。
推进产教协同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类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和人才培养规模。鼓励支持各区(市)和地方院校与国内养老服务专业知名院校开展交流合作。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人员培训,到2025年,全市至少建成1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全市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达到100%。
完善落实人才激励政策。将养老护理员纳入本地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连续满3年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毕业生(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分别给予不低于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养老护理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后,分别给予不低于500、1000、2000、3000、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每年选树宣传一批“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16.发挥社会公益力量。
培育各类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等“银发资源”参与志愿服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到2025年,每个村(社区)至少拥有一个(支)养老服务志愿组织(队伍),全市志愿者达到2万人以上,面向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老年人等广泛开展志愿服务。
创新完善“五社联动”机制。实现乡镇(街道)有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慈善社会组织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等打造一批养老服务帮扶项目,鼓励设立养老服务专项基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上下联动,聚焦老年人所需所盼,积极主动破解制约养老工作发展的难题,凝聚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有温度、多层次、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研究部署、推动解决养老服务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加强重点工作任务跟踪调度,每年制定工作要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完善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完善相关基础数据,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完善养老服务工作市县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估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试点示范等挂钩。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