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测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和《关于在全省推行“带押过户”提升不动产登记与金融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71号)要求,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带押过户”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经买卖双方与相关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后,转让方无需先行还清旧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设立新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

  结合企业群众实际需求,通过深化部门协同、优化业务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压缩办理时限,常态化提供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同时,逐步扩大“带押过户”适用范围,由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由商业住房贷款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拓展,由个人不动产向企业不动产拓展,由住宅类型向工业、商业等类型拓展,由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向企业分立合并、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司法拍卖等多场景拓展,力争今年底实现金融机构、房贷种类、市场主体、不动产类型和办事场景全覆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响应群众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响应企业群众需求,主动推进“带押过户”落地实施,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群众常态开展同一贷款机构内部的“带押过户”业务,积极拓展至不同贷款机构间的“带押过户”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选择合适的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模式,明确“带押过户”贷款审批条件,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放款效率,可通过系统直联等方式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业务衔接,实现贷款审批与抵押登记无缝衔接,避免抵押权“悬空”等风险。

  (二)持续优化业务流程

  建立跨部门业务协调联动机制,明确不动产“带押过户”具体办理流程,制作办事指南并对外公示。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落实“带押过户”涉及的转移、抵押登记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可共享获取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抵押登记办结后实时推送不动产电子登记证明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线上不见面办理,实现缴税、登记、水电气过户等相关事项“一次申请、一网通办”,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便民服务点作用,为企业群众提供“带押过户”一站式办结服务。

  (三)合理确定办理模式

  资金监管银行办理“带押过户”的,应使用政府资金监管平台管理交易资金,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由资金监管银行负责使用约定账户收取交易资金,及时结清原抵押贷款,向转让方划转剩余交易资金;非资金监管银行办理“带押过户”的,原则上在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经交易双方同意可通过银行内部系统直接结算或采取预告登记、公证、担保等方式防控业务风险,确保原抵押贷款准确清偿,转让方及时收到剩余售房款,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不同业务情形合理确定“带押过户”模式:

  1.因夫妻约定、离婚析产、赠与、继承等不涉及资金往来且无需注销原抵押的“带押过户”情形,适宜采取“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模式办理;

  2.因个人或企业存量房交易、司法拍卖等涉及资金往来的“带押过户”情形,适宜采取“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模式(买方全款)或“转移登记+原抵押权变更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的“三合一”模式(买方贷款)办理,卖方贷款结清后应及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3.抵押权人为个人时可参照上述模式开展“带押过户”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不动产“带押过户”作为助企纾困服务民生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切实促进“带押过户”服务增效扩面。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建立沟通协作和问题反馈机制,通过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业务指导、改造业务系统、精简业务流程等方式,确保“带押过户”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带押过户”推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前哨”作用,积极主动为企业群众提供“带押过户”服务。加强各登记网点和便民服务点工作人员培训,帮助企业群众了解掌握“带押过户”具体办事流程,做好“带押过户”业务引导帮办工作。

  (四)共同防范风险。各地各部门要共建风险防范机制,畅通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渠道,充分发挥无锡不动产交易资金监管优势,通过风险提示、业务预警等方式实时提醒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业务风险,确保“带押过户”资金安全。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代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