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机制和监管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公管规〔2022〕1034号),切实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招投标全过程监管

  (一)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或核准材料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由项目单位单独提出申请,招标事项批复文件应当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不得随意改变,因情况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2.经批准调整概算的项目建设内容须按照原批复文件明确的招标方式履行招标程序。超概算所追加、变更的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重新组织招标。因法定情形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须与该项目的概算调整事项一并按程序报批同意。

  (二)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取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规范、择优原则,选取需求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选取过程应当实行集体决策。达到“三重一大”制度标准的,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决策。不得通过直接指定、直接摇号、投标人推荐、低价中选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严格落实招标文件核查制度

  已发布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行业,招标人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开展招标文件核查和项目标后稽查,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设置量身定做或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分办法、中标条件等问题,并依法依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四)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费用。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接受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湘潭)网站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

  (五)严格落实招投标信息公示制度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介——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湘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并保持内容一致。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时,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一并公开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而未发布、未按规定内容发布、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内容不同、公示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法进行处理。

  (六)严格落实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取消发售标书和投标报名环节,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无门槛免费查阅和下载。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业务中的应用,实行电子档案在线归集、调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以上项目严格落实远程异地评标制度,鼓励招标人对应当远程异地评标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七)严格规范评标活动

  1.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负面行为清单和考评标准》对评标专家实行“一项目一考评”,并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按程序落实“黑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行政监督部门对涉嫌徇私舞弊评标、两次以上复核(评)或复核(评)后改变结果等异常评标项目进行抽查评估。

  2.对于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委派业主评委。对于工程特别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认为确需委派业主评委的,应报请分管市领导同意,并落实监管举措。

  (八)严格实行合同订立和履约全过程监管

  推动合同在线签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上公示(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各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和履行变更全过程进行监督,综合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员履约人脸识别系统、社会监督、实地走访等手段和渠道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及时发现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线索并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合同履约评价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九)严格开展工程款结算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无故拖延和违规卡扣。财政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严格审核把关,发现应招未招、异常变更工程款支付对象或支付方式、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超出经财评投资评审的招标上限值招标、擅自更改经评审后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行政监督部门查处。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二、落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十)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1.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规定,强化底线思维,压实主体责任。对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规避招标、违规编制招标文件以及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及履约、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责任。

  2.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主附分离规避招标,或将不属于保密工程、抢险工程的项目以保密工程、抢险工程名义规避招标,不得先建后招虚假招标,不得修改经财政部门评审审定的招标清单。

  (十一)压实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实施监督。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系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范围既包括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令)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包括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范畴但参照16号令,达到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金额标准、招标人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投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招标投标实行集中监管的,由综合监管部门实施监督。

  (十二)加强交易现场见证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评标现场服务管理,实行“一项目一见证”和见证报告公告制度,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交易项目全过程数字见证,见证报告与项目中标公示一并发布。对发现的现场开、评标行为异常迹象,监测出的围标串标异常线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在见证报告中记录,行政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确有异常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

  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实行“一代理一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落实招标代理活动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应当列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且应当在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到达现场。招标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十四)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仅以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决定项目不招标或邀请招标,严禁指示、授意确定特定中标人,严禁通过业主评委、招标代理机构等发表倾向性意见、左右评标结果,严禁要求中标人与指定单位合作或转包、分包给指定单位,严禁在工程验收结算和款项拨付方面插手干预、以权谋私。落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抵制、不报告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创新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十五)合理确定监管方式和重点

  行业监管部门全面履行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双随机”模式进行抽查。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对已经发现初步线索、涉嫌违法违规的主体要盯住不放;对大数据分析发现的围标串标、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挂证、违规评标等问题线索严查严办;对上级转办和本级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一查到底。

  (十六)畅通招投标异议和投诉渠道

  发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在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通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建立问题线索办理台账,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合理建议得到及时采纳。结合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推动实现在线提出异议、投诉和作出答复。

  (十七)完善招投标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机制

  强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部门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实现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合理移送、有效处理。

  (十八)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多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及失信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定期公布严重失信名单并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十九)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跟踪评价机制

  采用交易中心自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平台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负责组织“平台开放日”等形式的公开体验活动。

  (二十)抓实督查跟踪问效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查跟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履行服务职能情况,对履职不到位或者超越职责范围的及时予以纠正,强化对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履职情况的日常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公安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湘潭市水利局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湘潭市审计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