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管局《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9号)文件,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水费气费财政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高耗能行业企业、以水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直供用户、CNG加气站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服务业,给予2022年5—6月实际发生气费5%的财政补贴、给予截止2022年7月抄表时间内最近连续两个月水费(含污水处理费)5%的财政补贴。企业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水费气费实际缴纳地进行补贴。

  二、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要求,全面落实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各供水、供气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推送,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各供水、供气企业请于2022年8月4日前将补贴政策兑现到位,并将补贴名单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请于2022年8月5日前将补贴落实情况(包括补贴具体惠及用户数、补贴金额等)反馈区发展改革委。

  (二)各供水、供气企业要认真甄别筛选补贴对象,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审核同意后,由供水供气企业按照补贴政策,在费用结算环节采取一次性扣减方式对补贴对象进行落实,不再由补贴对象单独申报。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供水供气企业规范落实补贴政策,并在供水供气企业按要求提出资金申请1个月内,予以审核兑现。

  (四)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共同做好水费气费补贴、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妥善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将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五)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加强事后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强对转供水主体单位的检查力度,确保优惠政策惠及市场主体。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2022]68号(发改、财政、经信、城管、水利、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