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30日

成都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我市"多测合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经营管理行为,形成守法、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9〕57号)、《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发布、录入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入驻成都市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且具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所要求资质条件的测绘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常态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分值,并根据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成都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汇总、评价及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录入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发布,并依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依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并报送信用信息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成自然资规〔2022〕3号要求完成"多测合一"业务中的房产测绘、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监管和服务评价工作,并将审核评价结果即时推送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介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反映本单位信用水平的相关资料,对本单位信用状况进行自评,按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报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发布单位对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应用及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在成都市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填报的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专业类别、测绘资质有效期、注册时间、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单位简介等)。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违反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等,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的监管信息;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的有关"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审核和服务评价信息;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的房产测绘、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和服务评价信息;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信息;

  (五)中介服务机构的主动申报信息;

  (六)公众投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信息等;

  (七)其他相关渠道。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确、真实、完整记录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信用信息,对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及时、动态管理。

  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规范有效,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众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言词的适当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改,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录入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评价,录入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并共享至成都市网上中介服务大厅。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各组成部分分值计算如下。

  (一)基本信息分为80分,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入驻成功申报基本信息后即可获取。

  (二)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4分,以良好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加分计入,信用评价得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

  (三)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一)A等信用是信用度优秀等级(90≤信用分≤100)。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遵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执行"多测合一"相关规定,严格依法测绘和依法获取测绘地理信息,社会贡献突出,社会信誉优良,履约能力强,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优良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强。

  (二)B等信用是信用度良好等级(80≤信用分<90)。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遵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执行"多测合一"相关规定,严格依法测绘和依法获取测绘地理信息,社会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良好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较强。

  (三)C等信用是信用度一般等级(70≤信用分<80)。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较规范,基本遵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执行"多测合一"相关规定,能够做到依法测绘和依法获取测绘地理信息,社会信誉一般,履约能力一般,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一般。

  (四)D等信用是信用度较差等级(60≤信用分<70)。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欠规范,社会信用度较低,履约意识和能力较差,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较差。

  (五)E等信用是信用度不诚信等级,属最低等级(0≤信用分<60)。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混乱,有违法违规测绘行为,社会信用度低,履约意识和能力很差,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差。

  第十四条 基本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成都市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期间,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自列入E等之日起,1年内不征集任何信用信息。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布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更正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调整信用信息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主体。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对异议信息不做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主体。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发布和应用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按有关规定与国家、省级和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将信用等级C等及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资质巡查及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等日常执法检查工作,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等,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B等及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多测合一"项目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信用分高的给予优先。

  第十九条 将信用等级为A等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红名单"管理,列入"红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将信用等级为E等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成都市国有投资和政府投资测绘项目,不得参与行业内的评优评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虚假信用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记载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信用信息征集单位或评价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各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发文,不得越权制定相关测绘机构信用管理规定,已经制定的应当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