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网络理政办),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60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提升试点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1〕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9〕57号)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并联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多项测绘工作施行"多测合一"工作机制。

  "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起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设计、竣工)、房产测绘(预测、实测)、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地籍测绘等5项专项测绘合并为1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申请并联竣工验收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等工程项目(含设计、预测),不包括市政工程、特殊工程和能源、交通、水利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成都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多测合一"组织管理,具体负责"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中的"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多测合一"系统)建设与维护,负责"多测合一"成果汇总及共享,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成果、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设计、竣工)、地籍测绘成果的审核工作,负责牵头"多测合一"制度建设,开展"多测合一"业务指导、考评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多测合一"中的房产测绘(预测、实测)、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的成果审核、业务指导及考评工作,配合制定"多测合一"技术性文件等。

  市网络理政办负责牵头组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多测合一"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多测合一"成果实时共享。

  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多测合一"相关工作。

  第四条  "多测合一"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实现测绘"行业管理统一、技术要求统一、成果数据统一、结果应用统一"。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实或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承担"多测合一"项目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应取得合法来源手续,并保证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测绘单位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自觉履行行业自律义务,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恶性竞争。

  第二章 "多测合一"行业管理及中介服务信息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测绘单位名录库,已经设立的,立即取消,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应至少包括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并在测绘资质证书相应等级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对应规划测量、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对应建筑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对应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对应房产测绘)从事"多测合一"业务。测绘单位信用评价应不在信用惩戒期。

  第十条  测绘单位从业人员应具备测绘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应符合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满足"多测合一"业务开展需要。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信息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中的"多测合一"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在四川政务服务网自主注册帐号,登录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填报基本信息,并通过"多测合一"系统提交以下电子扫描文件资料等注册信息。

  (一)《从事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注册信息表》(测绘单位鉴章);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

  (四)测绘单位社保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测绘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测绘作业证;

  (七)从业人员身份证;

  (八)诚信承诺书。

  第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测绘单位注册信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返回注册信息确认意见。

  测绘单位通过注册信息确认后,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纸质原件申请资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纸质原件材料当日内完成一致性查验。

  第十四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其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一经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外,将在"多测合一"系统中予以冻结或撤除,并且自冻结或撤除之日起,1年内不得从事"多测合一"业务。

  (一)予以冻结适用情形

  1.伪造测绘成果、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含"多测合一"事中抽查)1年内出现3个及以上项目不合格的;

  2.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问题,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不配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保密检查的,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监管、质量考评的;

  4.在"多测合一"业务实施过程中因成果质量等原因被建设单位年度内有责投诉3次及以上的;

  5.在信用惩戒期内有相关限制性规定的。

  (二)予以撤除适用情形

  1.经发现提供虚假注册信息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2.从业人员不符合"多测合一"资格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超越测绘资质允许作业限额作业的;

  4.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6.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三章 "多测合一"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竣工验收要求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中的"多测合一"系统内选取测绘单位,委托其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并签订测绘合同。

  测绘单位应按资质许可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作业限额、恶意低价承接测绘业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应如实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多测合一"系统,录入合同相关信息并上传合同扫描件。测绘单位通过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服务平台"测绘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测绘项目备案后,测绘单位应在"多测合一"系统中上传备案通知书,并对建设单位上传的合同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完成项目备案与合同确认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应共同确认项目是否具备测量条件,待工程具备测量条件后,测绘单位应根据测绘合同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测绘作业,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测绘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多测合一"成果。

  测绘单位在开展专项测绘工作前,应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衔接。

  开展测绘工作中涉及地籍测绘,建设单位需对接土地权属调查部门,由土地权属调查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权属界线图》《界址签章表》。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完成质检后报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按照成果提交要求将"多测合一"成果上传至"多测合一"系统。

  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成果、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竣工)、地籍测绘成果等进行规范性审核;市、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产测绘成果(实测)、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进行具体审核。相关成果审核工作均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审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汇总,将经审核通过后的"多测合一"成果数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竣工验收工作要求实时共享至"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设计)、房产测绘成果(预测)按照"多测合一"成果规范要求,由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提交至"多测合一"系统。

  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设计)进行审核,市、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产测绘成果(预测)进行审核。相关成果审核工作均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审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预测期间,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变更测绘成果(设计、预测)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审核。相关成果审核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并联竣工验收期间,因超建、少建、漏建、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等原因,建设单位按并联验收整改意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整改后,测绘单位应到实地对整改部位重新测绘,制作完整的成果报告,按第二十条规定重新提交审核。相关成果审核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经确认通过的测绘成果若出现面积计算错误、用途依据错误等重要指标错误的情况,测绘单位应重新制作完整的成果报告并附有关并联竣工验收审批部门同意更正成果报告的意见,按第二十条规定重新提交审核。相关成果审核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定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动态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对"多测合一"测绘单位依法开展成果质量监督抽查、测绘资质巡查、成果保密检查等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负责将"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纳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范畴,监督抽查结果抄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市、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房产测绘(预测、实测)、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监管、质量考评。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从事"多测合一"工作的成果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开展考评,并将结果应用于"多测合一"行业管理及中介服务信用管理。其中,涉及房产测绘(预测、实测)、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考评,采纳市、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对"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和信用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多测合一"系统与成都信用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按照信用评价管理"统分结合"方式,市、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房产测绘(预测、实测)、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质量考评,并将质量考评结果即时推送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评价结果纳入"多测合一"系统共享共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多测合一"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2020年 2月1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于2019年2月11日后签订"多测合一"合同(或分别签订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房产测绘、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地籍测绘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并纳入"多测合一",允许多家单位联合测绘;2020年 2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十一条  区(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