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2021]85号),全面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通关全链条全流程

  (一)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争取海关总署支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改革与协同发展。(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负责)

  (二)简化进出口环节随附单证。全面推广电子报关委托,明确在申报环节不再要求企业提交纸质版报关委托书。进一步简化进出口环节随附单证,实行企业提交单证一次性告知。落实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广州、深圳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货物进出口申报模式。支持企业自主选择进出口申报模式,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在符合条件的港口扩大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支持深圳港口建设完善“直提直装”信息化系统,便利企业在线办理业务。(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模式。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引导更多企业选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不断完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政策。推广广东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为全省跨境电商综试区提供共性应用服务。(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省商务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落实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进口巴氏杀菌乳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试点。优化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检验监管。稳步推进商品检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及时有效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度。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税务退税系统数据交互,进一步提升口岸退税申报便利水平,2022年底前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口岸收费

  (七)落实港口降费措施。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停征港口建设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等国家降费措施,归并精简收费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广东海事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引导船公司规范调整海运收费结构,严格执行运价及附加费等备案制度。规范港外堆场收费行为,制定集装箱洗箱、修箱、验箱服务规则,督促口岸经营单位进一步清理精简收费项目,明确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对有限竞争性经营的口岸服务,引入招标制度,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对属于政府职责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口岸收费公示。认证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并强化动态更新,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有序推进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可比性。(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口岸收费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加强口岸收费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进出口坛价费用等价格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价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口岸经营活动中涉嫌垄断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十一)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上线应用功能,逐步推动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海运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鼓励有条件的码头进行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广智能卡口、智能理货等应用,实现与海关系统数据对接。引导经营企业在全省主要海运口岸继续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单证电子化。推进船公司统一海运电子提单标准,实现无纸化放单。在集装箱干线港推进基于区块链的集装箱电子放货平台应用。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继续支持汕头、湛江市深化口岸物流协同平台建设,并逐步推广至全省主要水运口岸。(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航空口岸物流通关便利化。全面推广使用空运电子运单,推进空运提货单无纸化。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广州、深圳市试点建设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运单申报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广州、深圳市探索航空集货、分拨、安检、打板等前置物流模式,推动符合条件的场外货站与机场无缝对接。支持重点航空口岸建设自动化分拣设施设备。(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海关,民航中南管理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中欧班列物流数据互联互通.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中欧班列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物流数据共享与合作,实现企业一次录入、多次使用。(省商务厅,广铁集团公司,广州、东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通关全流程可视化查询。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查询功能,支持口岸查验单位通过“单一窗口”向进出口企业、口岸场站推送海关通关状态信息,实现海关、海事等部门口岸通关状态查询和通关流程全程可视化。探索通过“单一窗口”提供覆盖贸易全流程的实时查询服务。(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提升口岸整体通关服务水平

  (十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体化办理。推进口岸环节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加强行政审批业务系统整合和优化,实现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线上办理和窗口递交纸本、后台流转作实体验核的一体“通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公开口岸物流和通关流程。推动全面公开港口、机场、铁路场站调货、移位、装卸等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口岸查验单位全面公开通关、业务办事流程、环节及所需单证。(省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民航中南管理局,广铁集团公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企业意见反馈和协调解决机制。综合运用海关服务热线等渠道,定期收集、回应和推动解决企业反映问题。支持海关在口岸现场设立通关疑难问题处理专窗﹐协调解决企业通关疑难问题。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稳定性,实现应用系统整体可用性99.9%以上,故障及时处理率95%以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口岸物流作业综合效率。坚持“人物同防”,精准科学抓好口岸疫情防控。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合力调配口岸查验单位一线作业人员,严格落实疫苗接种、核酸检测、人员管理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加大港口物流管理力度,简化港口提箱、码头操作等业务手续,提升物流作业效率。(省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海关监管装备智能化应用。探索使用海关查验辅助机器人、移动查验作业终端等非侵入式大型检查设备,加大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在现场监管的应用,完善卡口智能控制与放行,实现主要口岸智能验放。持续推进智能审图创新应用,扩大智能审图商品范围。在场所巡查、审核单证等业务领域,研究通过机器辅助人工等方式实现顺势监管、智慧监管,不断提升海关监管智能化水平。(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负责)

  (二十一)推进多式联运业务发展。支持推进水陆、水铁、水空、空陆等多式联运,强化多式联运业务发展。落实国家部署,推广使用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系统。对水运转铁路运输货物,探索实行“车船直取”模式。(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中南管理局,广铁集团公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国际物流供给能力。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引导班轮公司(船公司)根据航运市场需求变化,优化增加中国港口航线航班供给和船舶运力投放,加快跨境运输船舶周转率,提升国际物流集装箱供给能力和周转效率。推动枢纽集装箱港开展国际集装箱中转集拼业务.支持基于《国家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的国际道路运输业务发展,推动运输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便利化

  ( 二十三)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通关便利化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与香港、澳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对接,推进“澳车北上”“港车北上”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粤港澳大湾区跨界车辆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推广。率先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应用粤澳货物“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粤澳货物“一单两报”。(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深圳、拱北海关,深圳、珠海边检总站,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 二十四)深化粤港粤澳口岸查验模式创新。深化深港、珠澳合作,在有条件的横琴口岸二期车辆查验通道等陆路口岸研究复制推广“合作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新模式,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出入境人员查验手续。(省商务厅,深圳、珠海边检总站,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横琴办协调落实)

  (二十五)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优化大湾区内地航行港澳船舶安全管理,推动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进出港并航行于粤港澳之间的港澳籍船舶、内地运输船舶、大湾区船籍港内地非运输船舶,进出内地港口时按照国内船舶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探索建立健全来往港澳航行的非公约船舶安全检查合作机制。依托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运输船舶安全检查协同检查监管系统。(广东、深圳海事局负责)

  (二十六)深化区域物流一体化监管。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改革,支持拓展“湾区一港通”“湾区组合港”项目覆盖范围,并探索延伸至粤东和粤西港口,推动外贸货物可在支线港口完成通关手续。(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拱北、汕头、湛江海关,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强化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扎实有序落地实施、取得实效;要全力支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口岸查验单位管理落实有关改革任务。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合力,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及时回应企业反映问题,积极推动研究和解决,大力营造良好口岸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