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决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5月22日至6月7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5月20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决定草案的起草背景

  “一网通办”是关系重塑政府职能、释放改革红利、切实便民利企的重要举措。随着“一网通办”改革深入推进,国家和本市层面对“一网通办”改革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近年来的改革实践予以固化,明确下一步改革方向,积极探索更好的政务服务上海经验和上海模式。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一网通办”改革目标和工作机制。明确“一网通办”改革的目标是在整合数据资源的基础上提升全方位服务的能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一网通办”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

  (二)将强化线上线下融合和优化业务流程作为“一网通办”重点改革事项。明确“一网通办”平台包括线上和线下两个系统,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行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深化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探索将“一网通办”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结合,加强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决定草案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三)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创新。拓展优化电子证照的应用;强化“随申码”的一码通办数字化服务;将浦东新区有关先行先试的做法复制推广;提出消除数字鸿沟,加强对特殊群体服务的相关要求。(决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四)完善“一网通办”改革的保障和配套制度。加大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力度;健全“好差评”制度;强化评估考核;完善“跨省通办”工作机制。(决定草案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三、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一网通办”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2、对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创新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3、对提升“一网通办”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4、对决定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草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本市“一网通办”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重塑政府职能,释放改革红利,切实便民利企,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革目标)本市推进“一网通办”改革,整合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范围,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为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的服务。

  二、(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网通办”改革工作的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一网通办”改革的主管部门,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一网通办”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

  支持浦东新区在“一网通办”改革机制、服务模式等方面率先进行创新探索;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市推广。

  三、(线上线下融合)本市强化“一网通办”一体化平台建设,依托“中国上海”门户网站、“随申办”移动端、自助终端和线下办事窗口,实现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为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多渠道的服务。

  本市各级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网通办”标准规范,实现服务事项全流程、一体化运行。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将其政务服务移动端应用统一接入“随申办”移动端,不得新建政务服务移动端。

  本市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事项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个人事项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集中;明确办事窗口的职责权限与操作流程,对能够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四、(业务流程优化)本市优化“一网通办”业务流程,推进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提供受理、决定、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的网上服务。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的事项,申请人申请网上办理的,不得要求其到现场办理;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不得限定其办理渠道。

  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对业务流程关联度高的多个“一网通办”服务事项推行集成办理,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办理、统一发证,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应当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五、(综合窗口服务创新)本市探索综合窗口主动服务模式创新,强化审批要素标准化建设,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根据申请人的办事需求,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等渠道,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形成标准、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实现申请人“信息免填报、材料免提交”,申请事项一次咨询一次办成。

  六、(“一业一证”改革)本市支持“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集成办理。

  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的信息与相关单项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市通用。

  七、(电子证照)本市推行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一网通办”服务中需要发放证照的,应当提供电子证照;申请人要求获得实体证照的,应当确保同步发放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信息一致。

  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对于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能够提供本市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其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本市拓展电子证照在社会化服务领域的应用。

  八、(智能监管)本市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各相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促进相关领域、行业的监管信息归集和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九、(信息保护)本市加强“一网通办”服务中的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切实维护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数字化服务)本市推广“随申码”的社会化应用,以“随申码”作为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数字身份识别码,实现一码通办。依托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提供个性、精准、主动、智能服务。

  “一网通办”服务应当充分兼顾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消除数字鸿沟,解决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

  十一、(完善“好差评”制度)本市健全“一网通办”服务“好差评”制度,实行一次一评、一事一评,拓展评价渠道,完善评价方式,为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提供便利,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二、(评估考核)“一网通办”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部门“一网通办”改革成效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与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三、(长三角区域协作)本市加强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改革的合作与交流,完善“跨省通办”工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电子证照互认和数据资源共享,打造高频优质场景应用。

  十四、(尽职免责)本市保障“一网通办”改革创新,在改革创新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决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