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压缩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办时间,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围绕工商登记、印章刻制备案、申领发票审核等事项,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简化办理环节,健全服务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将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8.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中,将企业设立登记从提交材料到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到1天以内),印章刻制及备案压缩至1天以内,办理首次申领发票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努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多证合一”改革。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72号)相关规定,持续推进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制作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内的“多证合一”改革,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工作模式。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公章制作、纳税申报、参保登记等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加强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优化结构设计,进一步压缩企业登记时间。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共享平台、门户网站等公开公章制作单位名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在线办理公章刻制手续。进一步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

  (三)优化企业登记流程。在市(州)级企业登记窗口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与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对到场提交登记申请的,实行“口头申报、审核合一、当场发照”的简易登记制度,有效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效率。

  (四)推进投资主体证明网上校验。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各相关部门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电子营业执照信息,进行主体身份识别和验证认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联网进行全国自然人、行政事业、社团组织投资主体身份网上比对验证认证。探索通过银行卡、支付宝、人脸识别仪等多种方式进行自然人身份验证认证。各相关部门对能通过网上校验的投资主体,不再重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通过交换平台获取。

  (五)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责任分工

  (一)建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机制。省工商局负责推动全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建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持续推进)。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围绕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目标,依法制定完善业务流程,统一工作要求,指导、推动本部门落实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2018年8月底前完成)。对于企业开办前后需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各相关部门实行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持续推进)。

  (二)推进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省工商局按照“多证合一”改革相关要求,升级改造和推广使用相关业务系统和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完善数据推送、对账、纠错等机制,推动企业登记基础信息数据的及时共享和自动交换(2018年8月底前完成)。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进本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实施流程优化再造,做好企业登记基础信息的实时接收、认领、导入、转换、反馈以及系统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推送、接收工作(2018年8月底前完成)。省政府电子政务办推动全国人口基础信息与省工商局共享共用,为自然人投资主体身份信息联网比对认证验证提供保障(2018年9月20日前完成),推动行政事业、社团组织基础信息与省工商局共享共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工商局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通过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取得使用权的,依法按照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持续推进)。省公安厅建立动态调整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制度,加强对公章制作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印章制作效率(持续推进)。

  (四)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指导各地在政务大厅设置专门咨询区域、帮办指导区域和自助服务区域,提供互联网、自然人身份认证及打印复印等网上办事设施,配足配强咨询、辅导、导办等专职帮办辅助人员,加强现场咨询解答服务和登记指导(2018年9月 30日前完成)。省工商局加快开发网上智能咨询解答系统,开通咨询解答热线电话,强化对申请人登记注册前的辅导服务,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 (201年9月30日前完成)。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充分利用人脸识别仪、自助服务一体机、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设备,进行身份识别,为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打印、复印等便利化服务(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订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工作目标。要加强本地区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定目标、定任务、抓落实,不断提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效能。鼓励各市(州)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立足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市(州)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多角度、深层次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窗口登记人员、帮办辅助人员以及印章制作单位、专业代理机构等的免费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便利化服务水平。

  (三)加强跟踪督促。省工商局要会同省相关部门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处置投诉举报。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通报曝光,严肃问责;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