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行政审批集中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队伍建设的通知》(宁组通〔2014〕130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党委李建华书记关于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水平的批示精神,现就我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完善集中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功能,严格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要求,强化政务大厅行政审批集中服务功能,坚持“两集中、两到位”和“五统一”(即“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办公

  室集中、行政审批办公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权限授权到位、审批人员进驻政务大厅到位”和“统一受理、统一评审、统一批准、统一制证、统一发证”),坚持行政审批全过程一个窗口对外,实现行政审批的闭环式管理。继续推行窗口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凡属需调整的审批项目、受理要件、技术规范、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由有关处室提出,科技与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窗口审批人员设置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31号)和“宁政发〔2015〕13号”提出的推进集中审批、集中服务的要求,由局机关派出首席代表1名,负责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依据各业务处室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工作量,统筹安排进驻大厅工作人员,由行政审批数量较多的处室和审评认证中心派出工作人员进驻大厅,根据工作量和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估算,派驻工作人员数量3-4名(其中含首席代表1名),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制证、发证,起草审批公告及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三、窗口审批工作流程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审批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44号)和“宁政发〔2015〕13号”关于理顺依法审批运行机制和充分委托授权的要求,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日常工作。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我局所有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在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的“一站式”审批模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将申请书及所需的材料报送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

  (二)受理:食药监窗口按照受理要求,即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由派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签发,申请人签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国家组织评审的,应在当日寄往相关部门。

  (三)评审:政务大厅按照各行政审批项目具体要求,通知审评认证中心派出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含实地核查、鉴定评审、现场考核等),并做出现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要按时报送窗口业务工作人员。如确实由于业务技术复杂,相关业务处室可进行业务指导。

  (四)决定: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不再承担行政审批审核的批准工作。审批审核决定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全权负责。

  (五)公告与发证:对已审批的事项,由窗口首席代表即时签发公告并在局网站上公布;食药监窗口集中制证,以相应的方式将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行政审批集中服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宁政发〔2015〕13号”文件精神,把“一个窗口管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落实到位,消除办证“两边跑”、审批“体外循环”的现象,实现我局行政审批规范高效。

  (二)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政务大厅窗口要将重要信息和审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报告,向市县市场监管局通报;对已发证企业的信息,要及时制作和发布公告,并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公开。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有专人负责浏览区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及时掌握本辖区发证情况,实现审批与监管相衔接。

  (三)加强对现场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评审认证中心要将行政许可现场评审专家的管理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评审人员管理规定,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规范审查员自由裁量权,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要根据评审工作需求,积极配合食药监窗口,及时开展现场评审。要完善评审人员从业、使用、评价和退出机制,强化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探索建立审查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不断提升审查员队伍素质。

  (四)继续深化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投资发展环境实现“在西部最优、比东部更优”的发展目标。各业务处室要结合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措施,由科技与法制处汇总后,按照《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公开事项目录.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