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精神,根据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行政效率。

  工作目标:通过清理和规范我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理顺部门审批职能,归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明确本级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方式,强化批后监管。对涉及社会公众的事项,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办理。

  二、工作重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现阶段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除行政许可事项之外的各类审批事项,包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事项的审批和对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两类。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是,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面对企业、群众目前仍以审批方式实施的各类审批审核、登记确认、年检年审以及备案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一)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二)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三)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

  (五)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六)各类年检、年审、备案事项;

  (七)科技评奖、产品(项目)认定、高新企业认定类事项;

  (八)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事项。

  三、设定依据和清理标准

  (一)设定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设定标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涉及公共和人身安全、应急管理、享受税费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区政府各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上级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作出新的规定时,要及时调整和取消。

  (二)清理标准。

  1.设定依据不符合的,一律取消;

  2.虽有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3.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4.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5.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职能相同或相近的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6.上级明令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

  7.长期未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管理的,予以取消;

  8.以省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事项设定依据的,待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再决定是否保留;

  9.党委部门的事项不列入这次清理范围。

  四、规范审批的工作要求

  (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对应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区政府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民、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及其委托内容均应公告,受托机关或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受托事项,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受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集中办事制度的要求,区级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统一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垂直管理部门也应按照要求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并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部门应对中心窗口实行授权。

  (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在设定非行政许可事项中已经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或尚不明确的,实施机关要本着精简效能、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出具体规定,并报区政府审定公布后实施,但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审批无关的材料。

  (三)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参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实施,并按“一审一核”的要求,加大对窗口审批的授权力度,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一个审批牵头部门,实施联合审批。

  五、工作步骤

  本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从2009年10月份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和部门自查清理阶段(从发文之日起至10月30日)。区政府召开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会议,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在办登记与自查清理工作,并于10月30日之前将《黄岩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报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事项清理审定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区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核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公布。

  (三)审批流程规范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区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进行逐项梳理,规范审批行为。同时按照能进则进、集中办理的要求,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

  六、工作要求

  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分管领导、抽调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做好工作。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力量、集中精力做好该项工作,区政府将从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人劳社保局(编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区法制办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核等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工作纪律的检查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这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