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近期省政府领导要求,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省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开展一次清理工作。为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我市的清理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

  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及其部门(包括中省直部门)自行设定并实施的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即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的审批、核准、确认、登记、备案、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既包括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清理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中省直部门)清理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对省级以上机关设定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按省文件规定由省直部门依法定权限清理。

  三、清理步骤及方式

  第一阶段:调查梳理阶段

  时间: 5月15日至5月31日

  方式: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对本级政府和部门及所属乡(镇)政府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逐一进行调查梳理,市政府各部门(包括中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要对本部门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逐一进行调查梳理。在调查梳理基础上,要认真填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呈报表》,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填写好的呈报表电子版通过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电子信箱(fzb2790827@163.com)上报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审核上报阶段

  时间:6月1日至6月15日

  方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科集中审核市、县、乡三级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并于6月15日前将全市汇总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呈报表》上报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议公布阶段

  时间:6月15日至9月20日

  方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全省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和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初步意见,报省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审议后,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黑龙江日报、黑龙江政报、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广播电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经省政府审议后,也将在市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及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

  第四阶段:督查落实阶段

  时间:10月10日至10月31日

  市政府法制办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做好迎接省政府行政审批督导检查组来我市督促检查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全面认真开展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市政府成立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贵海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维群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赵成华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范希坤  市监察局局长

  孙德清  市编委办主任

  张更平  市财政局局长

  佟允滨  市物价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清理的日常工作。

  主  任:赵成华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副主任:张照岩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卢东明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 员:市政府法制办各科科长

  五、具体要求

  (一)本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时间紧。各单位要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摆上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二)本次清理工作涉及所有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凡未按照规定上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视为自行废止。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科联系沟通。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清理,在调查梳理阶段,严格按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呈报表》要求,认真填写各有关栏目事项,并提出保留、取消和改革该项审批(许可)的初步意见。

  (五)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和实施。今后,凡新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凡新设立和已经实施并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逐级报经省政府逐项审批,并向社会公告。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公告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联 系 人:赵景辉 宋庆杰

  联系电话: 2790827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