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深入推动“两集中、三到位”工作,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优化市级行政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2〕14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好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优化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便民、廉洁、规范、高效”的服务宗旨,在精简清理优化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提高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理事项集中度,建立办事环节减少、办理时限缩短、办事程序规范、办事效率提高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清理优化范围

  列入本次清理优化公共服务事项的单位主体是县有关单位和应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监管的单位专业办事大厅。

  本次清理优化的公共服务事项,是指涉批、涉证、涉费且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事项。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自清自查阶段(11月16日—12月20日)。各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现有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彻底清理,按要求认真填写《2012年度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明细表》(见附件),并于12月20日前将表格送交县法制办汇总。

  第二阶段:优化确认阶段(12月21日—2013年1月15日)。由县审改办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单位,对各部门提供的清理情况逐单位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是否健全;上报的公共服务事项是否合法;运行的流程是否合理、高效、便民,确保公共服务事项达到最优化。

  第三阶段:公告办理阶段(2013年1月16日—2013年2月10日)。对清理工作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动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实施部门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中心”并及时纳入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办理。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是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选派全局观念强、政策水平高、熟悉审批业务、能够坚持原则的同志,集中精力,把清理优化工作抓紧抓好。

  2.严格工作标准。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清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凡漏报、瞒报和逾期不报的,视为该服务项目自行取消。

  3.对已取消的公共服务事项,禁止违法违规继续办理审批或指定咨询机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搞变相审批。

  4.县监察局要对各单位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单位责成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评,确保落实。

  附件:2012年度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明细表.docx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