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5〕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是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联省共享平台,下联各县区政务数据交换节点,横向连接市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交换节点,是全市政务数据汇集、共享、交换和管理的核心枢纽。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加强市共享平台运行管理,规范政务部门间依托市共享平台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包括因权力运行和公共服务业务运行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市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及使用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市共享平台建设运维,做好安全运行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将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市共享平台联通,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维护工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共享平台提供可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维护等相关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无条件共享类,是指无附加条件提供给所需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政务部门必须提供共享。

有条件共享类,是指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不予共享类,是指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以数据落地为原则,不落地为例外。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涉及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等基础共享信息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律在市共享平台落地,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三)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四)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实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五)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市共享平台运维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正确处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保障安全、保守秘密的关系,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依法维护公民隐私权利。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尤其是具有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加强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不断扩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业务数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根据《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县区政府按照《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市共享平台运维单位负责汇总形成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作为各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九条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

第十条政务部门有权从其他单位获取其履行职能需要的政务信息资源,也有义务提供其他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政务信息资源。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第十一条由1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配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同一主题领域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如事中事后监管、信用体系、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依托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市共享平台已采集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各部门不得重复采集。

已建成的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业务应逐步迁移到市共享平台。新建的需跨部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须在市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新建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须在规划阶段明确与市共享平台的对接方式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并同步更新本部门在市共享平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各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初始政务信息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条件尚不具备的,根据实际情况每日、每周或每月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在市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提交市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必要时报请市电子政务建设和大数据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提供部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

第十四条政务部门应无偿使用共享信息,使用部门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未经提供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十五条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共享平台运维单位。运维单位会同信息提供部门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使用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人口库、法人库、空间地理库、宏观经济库、公共信用库和电子证照库是根据各政务部门提供的初始政务信息资源加工而成,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求,其数据所有权归市政府。各政务部门应无条件向市共享平台提供相关初始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市共享平台运维单位应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确保政务信息数据安全。

市共享平台运维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等严格管理,完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可靠、完整。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十九条各政务部门应对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信息采集质量、准确性、时效性及信息共享程度、共享应用绩效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等情况,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逐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按规定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或未按要求更新维护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将应当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按要求及时提供共享的;

(三)提供的共享信息内容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要求,且未告知对方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更新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

(五)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政务部门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