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县直各单位,有关省市驻道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湘办发〔2006〕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推动县域经济跨跃式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将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统一集中到窗口办理。为确保“中心”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县级领导到“中心”巡视值班制度

  为加强对“中心”工作的领导,在“中心”搬迁运作后的一段时期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到“中心”巡视值班,及时了解进驻“中心”各单位的工作情况,帮助“中心”解决运行中的问题和困难。县级领导到“中心”巡视值班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到位情况由“中心”向县委办反馈并定期通报。

  二、强化窗口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窗口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中心”窗口工作的第一位责任人,对本单位“中心”窗口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按窗口的服务职能和“中心”的要求选派好窗口工作人员并确保到位,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委托授权,在单位内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本单位进入“中心”的事项按“中心”要求办理。同时,窗口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还要定期到“中心”指导窗口工作,及时解决窗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到“中心”指导窗口工作的情况由“中心”逐月登记并定期通报。

  三、实行单位分管窗口工作负责人负责制

  窗口单位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副职或班子成员作“首席代表”分管窗口工作,对本单位在“中心”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把关,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建立择优选派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机制

  窗口单位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要求,从在编在岗人员中选派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由单位推荐,“中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发文明确。窗口工作人员一定两年,身份性质不变,行政关系不转,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等待遇,受“中心”和原单位双重领导,业务受原单位指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管理。窗口工作人员一经明确,原单位不得擅自调换。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必须由原单位提出意见,经“中心”同意,按规定程序重新明确。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中心”提出换人要求的,派出单位要给予支持,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换。

  五、严格执行“中心”统一的规范运行要求

  “中心”要严格按照“统一受理,集中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运作方式运行。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一律由各窗口单位在“中心”的窗口受理和办结,并一口收费,各单位不得再另行受理和收费。各窗口单位必须授予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限,并在窗口单位内部建立起与“中心”运转相对应的运行机制,确保审批和服务事项能够按要求办理。

  六、建立健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体系

  “中心”负责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工作。窗口的绩效考核结果按40%的比例计入县委、县政府对窗口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窗口工作人员逐月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津补贴和国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相挂钩。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其评先评优和晋升以“中心”意见为主。从2008年度起,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优指标实行单列,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七、严格实行违规违纪责任追究

  县委、县政府关于“中心”建设和运行的有关规定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各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令行禁止,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县委、县政府将严格按照纪律要求,坚决追究窗口单位负责人及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