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涉企“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8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谭小娟,3864819)
清远市涉企“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5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工作部署,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26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6〕9号)工作要求,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减少重复和多头执法,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编制涉企“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规定和权责清单,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为基础,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高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梳理适用“综合查一次”检查的事项,制定涉企“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清单,明确和规范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部门任务分工等内容。事项清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形成市级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二)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实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原则上由法定的最低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含牵头,下同),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实施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牵头单位一般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牵头”原则确定,具体负责检查任务的组织实施、任务派发和结果汇总等工作。对牵头单位有争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协同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主动申请或按照牵头单位组织安排,参与“综合查一次”工作。
(三)科学制定涉企“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围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重点行业风险管控要求以及高频高风险投诉事件监管需要,统筹考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日常检查,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计划名称、牵头单位、协同单位、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监管方式、起止时间、监管频次等要素,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除外。其中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要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实施。
因办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线索、应急处置等开展的触发式检查,不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管理,但不得超过合理频次。
(四)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上级确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建立本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上下级单位间执法检查结果的互认、共享,避免同领域单位短期内反复上门检查。强化对历史检查情况及结果的成果应用,合理增减检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涉企“综合查一次”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等次的检查对象,合理确定检查对象的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
(五)规范行政检查流程。牵头单位与协同单位建立日常工作会商机制,推进信息互联共享、优化协调联动;按照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各协同单位开展“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在开展检查前指定专人与检查对象联系对接,并在合理时间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最大程度减少对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的干扰。协同单位应认真做好检查准备。协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单位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检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严格落实有关行政检查标准。开展行政检查前,由牵头单位会协同单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鼓励各事项单位制定协同检查表单,明确检查内容及标准,实现“一表通查”“一单反馈”,推动检查精准高效。企业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期接受检查的,可申请改变检查日期,针对同一检查改变日期原则上最多更改一次。
(六)全面推行“亮码入企”。依托“粤执法”平台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亮码入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涉企现场检查应当主动出示电子执法证及其行政检查二维码并登记被检查企业信息,接受被检查企业的核验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时跟踪监测,做到亮证即亮码、亮码即定位、定位即监督。
(七)规范检查结果运用。行政检查结束后,能够当场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的,应当当场告知。对协同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协同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实施。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合规经营指导。坚持过罚相当,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处置。检查未发现问题的,要记录归档或者结案;检查发现问题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处置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关单位;问题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牵头单位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单位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八)优化服务管理。坚持自愿、合理、便民理念,做到对企业干扰最小化。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指导、走访等活动,应当以企业自愿为前提,企业有权拒绝。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手段,以任何理由参与、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开展无实效、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走访等活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负担。要深入推动将“综合查一次”工作与政策宣传、调查研究、精准普法工作相融合,深化“一查三用”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困难和需求,切实为检查对象纾困解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涉企“综合查一次”的现实意义,加强对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注重末端,精准发力,确保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顺利推行并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事项牵头部门及协同部门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各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依据、流程等相关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完善执法监管流程,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配套制度和机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实行互认,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三)健全协作机制。依托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统筹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衔接、定期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高效落实。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和未依法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检查任务、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等情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效,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最大限度扩大涉企“综合查一次”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为“综合查一次”协同执法机制高质高效、规范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件:清远市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版)
附件
清远市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设立依据 |
1 | 对全市规上企业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检查和公示信息检查 | 全市规上企业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协同部门1 | 市统计局 | 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相关原始凭证件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协同部门2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年度报告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协同部门3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协同部门4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2 |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协同部门1 | 市消防救援局 | 对食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协同部门2 | 清远海关 | 对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 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1 | 市公安局 | 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企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2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3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
协同部门4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
协同部门5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6 | 市消防救援局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协同监管机制(试行)的通知》(粤应急〔2020〕153号) |
协同部门7 | 市气象局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雷电防护装置情况的检查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
4 | 对港口码头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港口码头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港口码头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协同部门1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码头货物装卸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5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服务安全质量情况检查 | 各养老机构 |
现场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清远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协同部门1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食品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清远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协同部门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清远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协同部门3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卫生服务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清远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协同部门4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配合做好养老机构燃气安全监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清远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协同部门5 | 市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清远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6 | 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各娱乐服务企业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1 | 市公安局 | 对娱乐场所治安监督的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2 | 市消防救援局 | 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协同部门3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娱乐场所卫生许可的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7 | 对剧本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未成年人保护 | 剧本娱乐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23〕299号) |
协同部门1 | 市公安局 | 对场所治安安全管理检查 |
协同部门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
协同部门3 | 市消防救援局 | 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抽查 |
8 |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1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燃气经营企业特种设备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协同部门2 | 市消防救援局 | 对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协同部门3 | 市气象局 | 对燃气经营企业雷电防护装置情况的检查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
9 | 对燃气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燃气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 燃气道路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协同部门1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对瓶装燃气配送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10 | 对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现场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协同部门1 | 市互联网办 | 对网络和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
协同部门2 | 市公安局 | 对网约车平台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 《电子商务法》 |
协同部门3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价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协同部门4 | 市税务局 | 对纳税申报的监督检查 |
11 | 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及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 |
协同部门1 | 市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协同部门2 | 市公安局 | 加强注册检验和在用车检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协同部门3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2 | 对旅游景区企业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经营行为检查 | 全市旅游景区企业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协同部门1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旅游景区企业特种设备、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协同部门2 | 市消防救援局 | 对旅游景区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协同部门3 | 市气象局 |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管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
13 | 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1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14 | 对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野生动物企业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林业局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企业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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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协同部门1 | 市公安局 | 负责涉野生动植物刑事执法 |
协同部门2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餐饮等交易、消费场所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协同部门3 | 清远海关 | 对野生动物实施进出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
15 | 对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在建预售楼盘 | 现场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1 | 市市场监管局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广告、宣传、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6 | 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检查和公示信息检查 | 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协同部门1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信息年度报告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17 | 对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等的监督管理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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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部门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有关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的监督管理 |
协同部门2 | 市交通运输局 |
协同部门3 | 市水利局 |
18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合规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 | 企业备案、规范经营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协同部门1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2 | 市公安局 | 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 |
协同部门3 | 市税务局 | 对纳税申报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
19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现场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协同部门1 | 市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检查和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协同部门2 | 市发展改革局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协同部门3 | 市公安局 | 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 |
协同部门4 | 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协同部门5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 |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医保局 | 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医疗机构 | 现场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协同部门1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21 | 对涉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烟草专卖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涉烟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协同部门1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
22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发展改革局 | 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资料的行为,是否执行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从事政策性粮食储存、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协同部门1 | 市市场监管局 | 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计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23 | 对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协同部门1 | 市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