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维护企业等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本市立法工作计划,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上海市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若干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swlhj2026@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邮编200030,并在信封上注明“上海市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若干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0日。
附件:
1.上海市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若干规定(草案)
2.起草说明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上海市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维护企业等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营商网络生态营造、违法网络信息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本市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应当遵循多方协同、规范有序、公正高效、标本兼治的原则,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部门职责)
网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通信管理、经济信息化、数据、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地方金融、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跨区域协作)
本市推动与其他省、市建立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协作机制,在网络信息内容监管、风险预警、案件移送和处置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处理危害营商网络环境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网络信息生态治理)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用户应当理性表达、文明互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或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
第七条(用户和账号管理)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核验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对于申请注册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从事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核验其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并加注专门标识。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提供信息来源)
对于用户发布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或其经营者信息的,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在信息发布界面设置提示,引导用户提供相关信息来源,并提醒用户遵守信息网络传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涉企网络侵权信息投诉举报受理)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平台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下列涉企网络侵权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对涉及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等证据材料予以保密:
(一)混淆企业等经营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
(二)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
(三)不符合企业等经营主体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
(四)贬损丑化企业等经营主体或其经营者的侮辱性信息;
(五)侵害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商业秘密或其经营者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
(六)其他恶意干扰企业等经营主体正常经营的信息。
第十条(涉企网络侵权信息投诉举报处理)
对于事实清楚、举证充分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删除或者采取其他同等效果的措施。
对于信息发布于企业上市、融资、改制、重组整合、重要产品发布等生产经营发展关键节点,且经营主体已提交相关用户构成侵权初步证据材料以及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信息处理记录予以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网信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属地平台联动)
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探索建立涉企网络侵权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涉企网络侵权信息的预警、识别、处置等方面加强合作,联动采取删除信息、关闭账号等措施,降低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维权成本。
第十二条(辟谣平台)
网信部门应当在本市互联网辟谣平台设立涉企网络辟谣专区,引导企业等经营主体通过辟谣平台、企业公号等方式予以回应。
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辟谣专区,为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布澄清声明提供渠道,并予以优先展示。
第十三条(营商网络环境监测)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营商网络环境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发现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行业信息常态化监测、分析、研判,发现可能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重大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四条(联合研判)
网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新型网络行为开展联合研判,及时识别、评估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协同共治)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通信管理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执法联动、监管互认等协作机制,针对编造、传播涉企网络侵权信息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或者专项整治行动。
网信、公安等部门处置危害营商网络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支持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形成结果。
第十六条(行业自律与发展)
本市相关行业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组织会员共同制定并遵守行为自律公约,反对利用网络信息实施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本市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建立涉企网络侵权信息特征库,研究营商网络环境的发展趋势,向会员提示潜在的网络经营风险,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侵权信息。
鼓励有条件的行业组织设立行业内争议调解机构,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网络侵权信息纠纷解决渠道。
第十七条(证据收集和固定)
本市倡导企业等经营主体收集固定网络信息侵权证据,通过调解、诉讼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行业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认证中心等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收集固定网络信息侵权证据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网络平台服务衔接)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协调涉企网络侵权信息处理事务。
第十九条(指引条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上海市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若干规定(草案)》起草说明
为了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维护企业等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本市立法工作计划,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上海市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11月26日新修改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依法惩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2026年1月1日印发的《上海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对“营造清朗网络环境”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包括“重点整治在企业上市等时间节点发布涉企虚假不实信息、胁迫企业开展商务合作等行为。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提升涉企网络侵权处置质效。”为了细化落实上位法,拟制定专门的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为企业等经营主体在上海投资兴业营造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二、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作定位,健全工作机制
确立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的工作原则,强调多方协同、规范有序、公正高效、标本兼治(第三条)。明确部门职责,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相关工作(第四条)。
(二)压实平台责任,提升处置质效
明确平台和用户共同参与网络信息生态治理(第六条)。强调平台在用户账号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义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鼓励属地平台引导用户提供信息来源,探索建立涉企网络侵权信息共享联动机制,设立辟谣专区(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强化政府履职,推动多方共治
加强营商网络环境信息监测(第十三条)。联合研判新型网络行为(第十四条)。针对编造、传播涉企网络侵权信息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或者专项整治行动(第十五条)。
(四)凝聚社会合力,优化服务保障
鼓励有条件的行业组织设立行业内争议调解机构(第十六条)。倡导企业依法维权,鼓励行业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认证中心等提供取证固证服务(第十七条)。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平台设立服务机构,提供便捷、有效服务(第十八条)。
